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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制度研究作者:刘娟娟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相似文献(7条)1.学位论文葛攀攀论添附制度2008自罗马法始,添附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一直为各国民法典所规定。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物权法》颁布后条文中并没有规定这一项制度。现实生活中,与添附有关的纠纷愈来愈多,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缺失,法官很少用添附规则去解决这些纠纷,造成社会资源一定程度上的浪费。在学术界,除了2004年曾经对添附制度的存废有过一场争论外,再也没有对添附制度有过更多的关注。笔者想借毕业论文的机会对添附制度做一个浅薄的探讨。本文分四个章节对添附制度进行详细的论述。第一章对添附制度最基本的内容进行概述。首先阐述了添附的内涵是复数主体的物或劳力由于结合导致不能分离或分离极不经济而由法律规定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同时介绍了添附的分类及历史革沿。其次述添附制度的价值功能是避免共有和维护物之经济价值。第二章对添附的法律构成进行具体的论述。添附分附合、混合及加工。附合应该包括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合,而对于几种附合类型共同的构成要件主要应包括两项:一为附合之原物不属于同一人所有;二为两物结合成为社会交易观念中的一物。混合的构成要件,与附合相比仅在于混合是无法识别或者识别费用过巨。而对于种类物的混合同样适用。加工有着区别与前两者的法理基础,即价值功能上更多的是鼓励价值创造。加工制度不包含依契约的加工行为,同时必须以产生新物为要件。最后指出,加工与附合、混合竞合时的处理规则。第三章对添附的法律效果进行了具体的论述。添附的法律效果分物权效果和债权效果。物权效果即为添附形成物的归属效果,其既有所有权扩张的性质,又有原始取得的性质。尽管物权效果有强行性规定的一面,但终局意义上为任意性规定,同时不应该考量添附行为人的主观善恶。然后具体阐述了各添附类型的物权效果。添附情形对他物权会产生重大影响,发生物上代位的效果,他物权的范围有可能产生变化。债权效果即为失权人的救济,这种请求权的救济为不当得利的性质,如果在恶意添附的情形下,同时构成侵权责任。两种请求权:占不同的构成要件,可能会发生冲突和竞合,应该避免强迫得利的情形。第四章对我国添附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论述。从历史的角度阐述了我国添附制度的发展,同时主张添附制度应该在立法上有所体现,但必须要结合我国添附制度的一些特殊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添附制度立法条文的建议。2.期刊论文张占平物的重要成分与物的独立性浅析-科教导刊2009,(28)添附制度中,附合的构成要件中涉及到物的重要成分的理解.我国目前没有关于这个概念的明确界定,本文通过对德国、日本的经典著作的梳理,力图对此有所认识.3.学位论文范光磊添附制度研究2006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规则。确认并完善添附制度,应是我国《物权法》制订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由于我国物权立法长期不完善,法律上一直未明确承认添附制度,在民法理论上对此少有论及,在司法实务中也极少采取添附规则解决纠纷。即便在当前物权法的制订过程中,对于是否设立添附制度的问题也一直存在争议,对添附制度的必要性以及与侵权行为法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反对添附制度设立者认为添附可以被侵权责任、违约请求权等制度替代,没有单独设立的意义。支持设立添附制度者认为侵权责任、违约请求权等制度不能解决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对添附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地研究,以期对我国的物权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建设略尽绵薄之力。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添附制度概述。介绍了添附的概念和性质,指出添附一般属于所有权的取得,但也存在属于所有权扩张的情形。然后对添附进行了比较法的考察分析,笔者认为添附是民法成熟国家和地区中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在当代中国也具有现实意义,我国在立法中也应该设立该制度。随后,厘清了添附与孳息、越界建筑、有附属物的财产买卖、无因管理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对添附的法理基础进行了初步探讨,笔者认为添附制度是物权法贯彻一物一权主义的结果。第二部分添附的形态和法律效果。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将添附分为三种形态:附合、混合、加工,并对这三种形态逐一分析了其概念、构成要件、物权法律效果,然后对添附的处理原则进行了概括,笔者认为处理添附问题时要坚持经济效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在本部分最后对添附的债权法律效果进行了总结概括,笔者认为利益受损者一般可以依照不当得利进行救济,当因添附而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回复关系上的费用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发生竞合时,权利请求人可择一而行使。第三部分添附的相关问题研究。该部分对与添附的相关的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违约请求权等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这些制度都不能解决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都不能无法取代添附制度。第四部分我国添附制度立法构想。该部分对我国的添附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了分析,对今后的物权立法提出了初步的构想。我国物权立法长期不完善,立法现今尚无添附的规定,只是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附合物的处理做了规定,该规定过于简陋而不具有可操作性,且对混合和加工的问题也没有涉及。笔者认为添附制度作为一种物权变动方法的存在价值是勿庸置疑的,尤其是因为添附作为所有权取得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一种基本的民事制度,故不应当由司法解释所创设,而是应当在将来的物权法立法中对加工、附合、混合分别加以规定。4.学位论文王立琼浅论添附制度2007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规则。从古罗马法以来,添附制度即被寄予维护价值与鼓励创造价值的社会经济使命。由于我国立法不完善,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确承认添附制度,只是在司法解释中有一些简要的规定,而这些规定,难以解决实践中大量的添附纠纷。因此,本文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添附制度,总结出两大法系关于添附物权属的一般规定,对不动产添附、动产添附、混合、加工等添附情形的法律效果详细加以规定,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一个添附案件审判的一般性标准和法律依据。同时,确定添附形成物的归属后也存在一个利益得失问题。根据通说,取得人客观上得到了利益,遂使丧失权利的人可依不当得利向取得人请求返还利得,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这里的侵权可能是取得人侵失权人(包括添附之物的所有权人与其上负担的其他物权权利人)之权,或者失权人侵取得人之权,还有可能是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侵失权人和(或)取得人之权。在第一种与第三种情况下,两种请求权的方向是一致的,可依竞合规则处理。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两种请求权的方向是相对的,可能发生冲突,导致逻辑体系的不协调。本文讨论了添附制度与几大请求权的关系,力求让逻辑体系明晰。另外,对于有的学者关于将主观过错作为添附制度的构成要件的立法建议,笔者持否定态度,并加以论证。5.学位论文应万荣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之竞合2006不当得利请求权作为债权上请求权,它和民法上的其他请求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实务问题。不当得利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的竞合,有助于民法各项制度的功能协调,为财产流转关系提供更为周密的调节手段,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实现民法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理念。本文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问题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绪论、本论、尾论。绪论。通过对不当得利的来源、定义进行阐述,引出其在财产变动价值的判断及其调整的机制上的重大的作用以及其所具有的基本机能。进而引出本文的核心论题: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之间的竞合问题。本论。此为本文的主体部分,分为四章加以论述:第一章通过对不当得利的独特功能及其在民法逻辑制度体系中的定位进行分析,阐明了不当得利制度独立于其他请求权的理由以及其存在的价值。第二章就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研究。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方受利、另一方受损、受利无法定或约定的根据。构成要件的确立,将有助于将不当得利制度与其他民法上请求权区分开来。第三章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在讨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之前,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合同无效返还请求权及添附制度进行区分,以助于澄清概念,划分范围。第四章从请求权竞合的理论出发,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的返还、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之间的关系分别进行阐述,讨论了存在竞合的情形,界定了相关请求权之间的差别和范围。尾论部分。从总体上对文章的基本观点进行简要回顾,并在研究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的同时,对提升不当得利制度的独立法律地位进行呼吁,以期最终实现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我国正在制订民法典,全面认识不当得利制度,协调不当得利制度与其他如所有权、合同、侵权、无因管理等民法基本制度的关系,使不当得利制度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本文写作的目的所在。6.期刊论文陈佳加工规则理论与比较法研究-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26(4)作为添附制度三大规则之一的加工规则,由于其与劳动的结合而异于附和、混合两大规则.本文从加工的概念和特征入手,结合中外学者的学说,讨论了关于加工的构成要件、物权效果中的几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一些看法.7.学位论文单铭君商标权与在先权的权利冲突2006近年来,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案件时有发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然而面对飞速发展的社会生活,我们的立法显得有些滞后了,这种错位造成了执法上的困难和对合法权利的保护上的不力。本文在对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解决权利冲突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商标执法实践有所帮助。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笔者探讨了在先权的含义,笔者认为在先权是在某一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为他人合法享有的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客体的各种民事权利的总称。这一概念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在后商标权与在先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超出此范围便无效,凡是符合条件的都是在先权。在先权有如下基本特征:(1)时间上的相对在先性;(2)在先权的客体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3)在先权利为民事权利;(4)在先权主体与商标权主体的相异性。笔者认为,在先权至少应包括以下几种:在先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著作权、商品化权、肖像权、姓名权、域名权等等,在先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第二部分中讲了商标权与在先权权利冲突的基本理论。对于权利冲突的概念,笔者认为因侵权所致的权利冲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冲突,因为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不应产生新的权利,权利冲突发生的前提是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存在。笔者认为注册商标被撤销前商标权是存在的,是有隐性瑕疵地存在。对于权利冲突的认定,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要有商标权与在先权存在;二是商标权和在先权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三是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客体相同或近似;四是商标权与在先权相互矛盾或抵触。权利冲突的原因主要有:经济利益的驱动;在先权利客体性质使然;立法上的缺陷;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在先权利人维权意识淡漠。关于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类型,按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时的主观状态,可分为善意注册所致的权利冲突和恶意注册所致的权利冲突。笔者认为,无论注册人主观状态如何,权利冲突的存在已是客观事实,既然是冲突,我们就要面对它,解决它,不应只注重恶意注册的一方面,而忽视善意注册所致的冲突的解决,对于这类冲突应当坚持公平、合理、协商、使用在先权等原则,确保使其得到妥善解决。第三部分讲了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表现,有商标权与在先商标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在先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在先版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在先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在先商品化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姓名权、肖像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在先地理标志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在先域名权的冲突等。第四部分讲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权利冲突的原则和对策。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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