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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东煤炭集团瓦斯管理制度神东〔2015〕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神东煤炭集团(以下简称神东公司)矿井瓦斯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2008)《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以及《中国神华“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神华煤〔2012〕364号),结合神东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一)一般规定。(二)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三)“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四)瓦斯排放管理。(五)瓦斯超限管理。(六)瓦斯抽采管理。2(七)瓦斯等级鉴定管理。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神东公司所属井工煤矿(包括新建、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及在井工煤矿中的专业化服务单位)的瓦斯管理。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瓦斯管理组织机构:组长:公司董事长常务组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公司总工程师成员:通风管理部、生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机电管理部、设备管理中心、物资供应中心、安监局、人力资源部、规划发展部、财务部、公共关系部、技术研究院、公司相关单位及矿井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第五条瓦斯管理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具体如下:(一)组长、常务组长工作职责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全面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有关瓦斯管理方面的规定,定期研究解决瓦斯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检查、部署瓦斯管理方面的工作,解决瓦斯管理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保证瓦斯管理工作、措施的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二)副组长工作职责3公司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贯彻落实各项瓦斯管理方面的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实施瓦斯管理方面的工作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公司各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管理工作,保证瓦斯管理各项工作开展。(三)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相关瓦斯管理工作负责,具体如下:1.通风管理部负责制度的制定、修改及现场业务检查、指导、考核等工作。2.生产管理部负责瓦斯管理相关方面的开采设计、采掘接续、回采工艺、地质测量等工作。3.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招标确定瓦斯管理相关方面的设计、施工单位及工程建设。4.机电管理部负责瓦斯管理方面的机电管理工作。5.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瓦斯管理方面机电设备的配套、运行、维护、大修、调运等工作。6.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瓦斯管理所需材料、设备等的采购、供应。7.安监局负责瓦斯管理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8.人力资源部负责瓦斯管理人员定编、薪酬等的制定,并符合瓦斯管理相关规定。49.规划发展部负责瓦斯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的审核与列支。10.财务部负责瓦斯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的拨付、结算及设备报废。11.公共关系部负责瓦斯管理工作中地企关系的协调工作。12.技术研究院负责瓦斯治理科研攻关,研究、推广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13.公司相关单位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瓦斯管理工作。14.涉及矿井负责本矿井瓦斯管理各项具体工作,完善、明确矿井瓦斯治理机构及职责,负责盘区(含采区,以下统称盘区)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计,负责本矿瓦斯治理的教育和培训,强化全员瓦斯防治意识,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人数配备满足矿井检查瓦斯的需要。第七条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安检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单独排水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完好的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氧气、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第八条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瓦斯检查范围。5第九条瓦斯检查员检查次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无空班、漏检、假检现象,不得虚报瓦斯。第十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汇报矿调度室。瓦斯检查数据要做到瓦斯检查手册、记录牌、通风瓦斯调度台账“三对口”。第十一条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斯检查员必须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队。第十二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风安全仪器管理制度,规定仪器的配备、收发等,瓦斯检测仪器应由矿通风部门统一管理。第四章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第十三条各矿通风部门每月必须制定瓦斯、一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查计划,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时间、瓦斯检查员责任区域划分、巡回检查路线以及专职瓦斯检查员设置等,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根据采掘情况及时调整。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和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瓦斯,如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发生事故,追究当班瓦斯检查员责任。第十四条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应包括:采煤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后溜风流、回风隅角、回风流、靠近工作面6联巷闭前,掘进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局部通风机前后10m范围内风流等。瓦斯检查次数如下: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和按突出管理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3次,无人作业的区域、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第十五条当班瓦斯检查员对巡回检查路线中的通风设施、通风监控设备、防尘设施、防灭火等方面的隐患也必须进行检查。第十六条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通风队请示报告,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当班不能处理完毕的,交班时应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第十七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班时应向接班人员就本班的工作内容、瓦斯检查情况和重点问题以及下一班的注意事项逐一交待清楚,交接班人员均在交接班手册上签字。第十八条瓦斯检查员发现隐患,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发生或减少损失,有突出贡献的,矿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五章“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第十九条井下所有爆破地点都要认真进行“一炮三检”工7作,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的瓦斯检查工作,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检查。第二十条严格执行“三人连锁”制度,在“一炮三检”工作的过程中,瓦检员(携带爆破牌)、爆破工(携带警戒牌)、班组长(携带瓦斯检查牌)必须同时在场,自始至终参加爆破工作的全过程,不允许其中任何人私自离开,并严格执行换牌制度。(一)爆破前,爆破工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自己携带的警戒牌交给班组长。(二)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风量、瓦斯、洒水等爆破准备工作无误,达到爆破条件时,负责设置足够的警戒及联络人员,组织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将自己携带的瓦斯检查牌交给瓦检员。(三)瓦检员检查确认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爆破牌交给爆破工。(四)爆破工在接到爆破牌并检查、确认爆破地点无其他人员后,最后一个离开工作面,然后吹哨进行爆破工作。(五)爆破后,经检查并排除工作面安全隐患后,三牌各归原主。第二十一条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在爆破过程中,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8每次检查的结果都要互相核对,并且每次都以3人中检查所得最大瓦斯浓度值作为检查结果和处理依据,及时记录在“一炮三检”手册上,杜绝在放炮过程中瓦斯的漏检,避免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进行爆破。第二十三条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立即处理,不得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装药、爆破。第二十四条爆破后必须进行以下工作:(一)巡视爆破地点。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检员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二)撤出警戒。警戒人员必须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三)发布作业命令。只有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员按规定撤回,检查瓦斯不超限,影响作业安全的隐患均被整改的情况下,班组长才能发布人员进入工作面正式作业的命令。(四)洒水降尘。爆破前打开水幕;爆破后,爆破地点附近20m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五)处理拒爆。发现并处理拒爆时,必须在班组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处理,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同下一班的爆破工在现场交接清楚。第二十五条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9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第二十六条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药箱内,并加锁。第六章瓦斯排放管理第二十七条矿井因各种原因(停电停风、掘进巷道贯通老巷或停风区、启封盲巷或采空区等)造成瓦斯积聚,由通风部门负责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根据不同地点的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严禁使用通用措施,并应经通风、生产、安监、机电、调度以及救护等部门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凡参加编制、审查、贯彻、实施的人员都必须在措施上签字,严格按照制定措施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措施应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一)因主要通风机停转造成一个盘区或全矿井瓦斯积聚。(二)因主要回风巷积水、冒顶等,造成无风、微风,导致一个盘区或一翼瓦斯积聚。(三)启封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老窑及其它情况不明区域需进行排放瓦斯的。第二十八条矿井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因故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当系统风流瓦斯浓度均小于0.75%时,可直接启动主要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如果瓦斯浓度大于0.75%,10先打开风硐小风门或安全出口风门,再启动单机运转,利用短路的方法控制主要通风机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75%。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三级排放瓦斯制度。(一)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当天值班矿领导或总工程师指定当班瓦检员、跟班队长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二)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大于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当天值班矿领导或总工程师指定由通风副总或通风科(队)领导现场指挥排放。(三)当巷道瓦斯浓度大于3.0%,必须制定针对性的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由救护队组织进行排放瓦斯。第三十条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排放瓦斯的具体地点与时间安排。(二)计算排放瓦斯量,预计排放瓦斯所需时间。(三)明确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制定控制送入独头巷道风量的方法,严禁“一风吹”。(四)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标明通风设施、电气设备、通讯电话的位置。11(五)明确撤人范围,指定警戒人位置。(六)明确停电范围、停电地点及断电、复电的执行人。(七)明确必须检查瓦斯的地点和复电时的瓦斯浓度。(八)明确排放瓦斯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及职责。(九)必须附有排放瓦斯示意图,通风设施、机电设备、风流流经路线、警戒人员及瓦斯传感器的位置等都应该在图上准确标明,不能遗漏,做到图文齐全、清楚、准确。第三十一条排放瓦斯人员所携带的矿灯及甲烷检测仪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如需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必须2人同行,携带甲烷、氧气检测仪,一前一后,并且相距4~6m,从外向里随时检查瓦斯和氧气浓度。当氧气浓度低于18.0%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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