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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神火煤业有限公司科技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加快创新步伐,以创新促发展,实施科技兴企战略,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对科技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根据上级科技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科技成果和科技进步奖励只限于煤业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高产高效、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新技术推广等。奖励项目包括科技项目、优秀论文、专利、科技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等。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第三条设立公司科技管理委员会:主任:齐明胜副主任:张敬军田欣委员:张士华孔德杰常兴民曹兴华王克强刘军赵士贤聂书奎冯福元闫加起王景余魏民涛崔立志孙自福蔡永安吴福利张全玉韩传刚许伟于方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中心,魏民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委员会在管理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对公司的科技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每年10月底呈报各单位科技攻关计划,列入国家、省部级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对公司安全生产影响较大的项目,由科技中心负责申报-2-及组织,项目开展单位负责现场实施。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六个专业委员会,即采掘技术专业委员会、地测及防治水专业委员会、通风与安全专业委员会、机电及信息化专业委员会、煤炭洗选及深加工技术专业委员会、管理及社科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指定挂靠单位,并负责本专业领域内技术交流、成果推广、科技项目推荐和评比工作。第三章项目立项及实施第五条公司各单位根据具体工作情况确定研究项目(课题),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向科技中心申报立项,科技中心负责将立项的项目汇总,报公司科技管理委员会审批,按审批权限给予立项,属公司项目的由公司相关单位予以办理,属矿级单位自行立项的,费用一律由各单位解决,科研费用一律列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第六条项目的合同及计划任务书,按照公司的有关要求,由科技中心组织生产部、安监部、机电部、基建部、通防部、企管部、财务部、监审部联合审查合格后报公司总工程师和总经理审批后实施,需要招议标的重大项目按公司的招议标办法执行。第七条研究经费超过5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技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通过后,填写《重大科研项目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凡实施的项目,要由各单位总工程师指定项目负责人,做到措施、人员、资金、设备、仪器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要全过程跟踪监控,及时了解、掌握、督促、协调立项项目的实施,提出指导性建议,保证项目按期完成。-3-第四章成果申报和评审第九条科技中心对完成的项目及时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材料整理。凡公司立项管理的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写出技术工作报告,经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中心申报评审。第十条对所受理的项目成果,由技术负责人牵头,会同承担单位及有关部门,对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初评意见。需报上级评审部门评审的由科技中心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申报,公司自行评审的由科技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利的申报必须通过公司统一上报。第五章科技成果奖第十一条奖项设特等奖、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专利奖和论文奖。第十二条各种奖项条件及奖励额度:1、特等奖已正式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并对公司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并为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在行业有重大推广价值的项目,奖励额度为30万元(或公司研究额度)。2、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通过评审达到攻关目标,并产生较好的安全、生产、经营、效益,解决了现场技术难题或在专业领域有较大突破产生较大影响的,技术或管理成果或论著,按科技含量、对企业贡献大小评选一、二、三等奖,奖励额度分别为10万元、6万元、3万元不等。3、专利奖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并取得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的职工发明。奖励额度由公司根据贡献和效果研究奖励。-4-4、论文奖取得煤炭协会或行业学会的获奖证书且参评前在科技中心备案的技术论文,在国家级、省地级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求在科技中心备案)。奖励额度: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获国家级优秀论文的每篇奖1500元,在省级期刊上发表或获省级优秀论文的每篇奖1000元,在地市级期刊上发表或获地市级优秀论文的每篇奖500元;在国际著名期刊(外文杂志)上发表的每篇奖3000元。第十三条受奖人员为本公司员工。同一成果获得多项表彰奖励时,按最高级别奖励执行,不重复奖励。第十四条获奖成果的受奖人员以项目策划和具体研究人员为主,按贡献大小排序。项目主要受奖人员是指提出项目思路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直接参与和对关键技术、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第六章团体奖和个体奖第十五条为表彰和鼓励在企业技术创新中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单位,特设立矿部级先进单位、科队级先进单位、科技标兵、先进工作者四个奖项。第十六条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在开展技术创新工作中成绩突出、在科技创新领域有重大创造或有领先技术等;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安全效益;积极开展科技攻关、技术革新和“四新”(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下同)的推广应用工作;积极组织申报科技成果或新产品鉴定工作;科技活动有声有色,科技管理有创新;技术成果和科技论文较多。第十七条科技标兵评选条件:-5-属于公司技术骨干或公司本专业技术领头人、在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中有(包括主要参与)创造性成果,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煤炭生产建设中有重大技术创新,解决了行业或企业中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效益,对推动行业或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评选年度内撰写并在国家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过论文。第十八条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在推进企业的科技进步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环境保护等方面应用科技成果并取得较好效果;积极投身小改小革,并取得实效,评选年度内撰写并发表过科技论文。第十九条优秀科技管理者评选条件:积极推动本单位的科技创新系建设,在技术创新组织与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所在单位的科技活动开展有声有色,科技成果较多,效益显著。第二十条科技进步的奖励:团体奖和个人奖每年颁发一次。团体奖的奖励为荣誉奖,个人奖的奖励为荣誉奖和奖金,其奖金额度由公司研究确定。第七章考核规定第二十一条实行目标量化考核:全公司要确保每年有10项成果获地市级奖励,争取1~2年获省部级以上奖项每年2项以上。第二十二条实行技术人员年度科技业绩考核制。高级职称人员,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成果1项,发表科技论文1篇;中级职称人员,每年至少参与完成1项公司级成果,发表科技论文1篇;初级职称人员,每年至少参与1项创新成果,或发表1篇科技论文。原则上由各单位每半年组织考核一次,对完成成果或论文指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适当奖励,并将考核结-6-果报公司科技中心备案。年度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完不成指标或无成果或论文的个人取消先进个人评选资格。第二十三条由公司年度立项的科技项目,若没有特殊情况,到期完不成的,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每项罚款1000元。第二十四条由集团公司立项管理的项目(包括系统优化、新技术推广应用等),不积极组织实施,到期没有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接受集团公司的罚款,并对项目负责人罚款1000~5000元。第二十五条科技中心是全公司科技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技工作的日常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每季度对各单位项目开展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掌握项目进度,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指导正常开展工作,对科技创新活动开展不力、不重视的单位进行通报,并定期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各单位要定期向科技中心汇报各类项目的完成情况。第二十六条科技中心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督促编写成果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评议或验收)工作。每年至少要向集团公司申请评议(或验收)8项以上技术成果,完不成时对科技中心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每季度对各种成果的完成情况、论文发表情况及对单位和个人的考核情况通报一次。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评定后要在煤业公司范围内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评审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签署真实姓名的异议材料,管理委员会对异议进行审核后做出处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异议人身份保密,但对匿名异议不予受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奖主要奖励由煤业公司或所属单位、-7-子公司、分公司自主完成或者与外单位技术合作所完成的成果。对于全部委托外单位开发产生的成果不应参加本办法的评奖。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评选的科技成果均指经过实施已经为本企业实际创造出了可以计算的经济效益(含新增效益或节约支出)或已经被相应权威部门认定具有相当的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安全效果等的科技成果,对于仅为预计或潜在的经济效益以及未经相应权威部门认定的社会效益只能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不能作为确定奖励等级的依据。第三十条煤业公司所属单位、子公司、分公司要按照规定的评选范围及条件进行推荐和评选。各推荐单位、部门要对推荐的科技成果和人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别人的成果者,要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对推荐单位或推荐部门通报批评。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煤业公司科技管理委员会。河南神火煤业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本文标题:科技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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