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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供应公司科级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科级干部的管理,使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充分发挥科级管理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订本制度。第二章科级干部行为准则第二条科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第三条科级干部必须服从公司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对未经明示事项的处理,应及时请示,遵照指示办理;第四条科级干部必须尽职尽责、精诚合作、敬业爱岗、积极进取;第五条每位科级管理干部都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为公司的发展努力工作;第六条公司内科级干部之间要团结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学习,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第七条要注意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第八条科级干部应严格保守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第九条科级干部不得损毁或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第十条公司所有科级干部对客户、提货人员应热情、礼貌,使用礼貌规范语言,做到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行为检点,谈吐得体,体现公司文明形象。第三章科级干部任用原则、条件第十一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四)民主集中制原则;第十二条选拔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四)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序,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新提拔的干部年龄应在40岁以下;(五)具有胜任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六)干部任职应逐级提拔。晋升科级正职职务,应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第四章科级干部任用程序第十三条选拔科级干部采用公开选拔与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切实体现推荐的公开性、竞争的公平性、选拔的公正性。第十四条制定方案,发布公告。公开选拔前,要对拟选职位所需人才资源进行充分的分析预测,并按集团公司有关科级干部职数规定,合理确定公开选拔的科级干部职位及职数,提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选拔方案确定后要向公布公布拟选拔职位、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方法,并广泛宣传发动,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第十五条报名主要采取个人自荐。根据选拔条件和要求,由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名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对个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学历、荣誉等证明材料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实,由公司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十六条笔试命题、组织考试。考试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试题必须适应拟选拔科级干部职位的要求,能够准确检验参试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命题范围、容量和难易程度适度。笔试试卷一般可分为公共知识试卷和专业知识试卷。笔试采取闭卷答题方式进行,参试人员要在监考人员的监督下单独答卷,答完的试卷应进行密封。评卷结束后,考试成绩张榜公布。第十七条面试答辩。进行面试答辩人员的确定,可依据笔试成绩,按照拟选拔职数的3:1比例确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笔试人员全部进入面试答辩。面试答辩由面试答辩考评的主考或副主考主持,面试答辩的评委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及专业人员组成。答辩会可广泛吸收相关部门的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代表参加。面试答辩一般采用面试者个人竞聘演讲、评委提问答辩形式进行,个别情况下也可允许群众代表提问答辩。面试答辩的得分情况应当场公布。第十八条确定选拔人选。面试答辩结束后,依据应试者笔试成绩(占40%)、竞聘施政演说得分(占40%)、所获荣誉得分三项合计得分,公司现场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考察人选。第十九条组织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察组到具体人选单位广泛听取意见,重点考察干部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工作实绩、廉政勤政状况等,并应在所在单位的适当范围内进行民意测验,在全面考察了解的基础上写出考察材料。根据笔试、面试答辩和考察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拟任用人选意见。第二十条公示、任命。拟任职人选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手续,公司归口部门下发任命文件,兑现工资待遇。第二十一条凡经笔试、面试答辩、考察、组织决定任用的干部,要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应进行组织考察,考察合格者正式任职,考察中如发现有重大违纪、违规和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区别情况调整岗位、延长试用期限或取消任用资格。取消任用资格的,可回原单位工作或重新安排工作。第二十二条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参加考试的命题、评卷、答辩、监督等环节的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对选拔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第五章干部诫勉第二十四条对出现一定问题但又构不成降免职务的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诫勉;(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决定、决议不得力,给工作造成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2)在事关全局和根本原则问题上政治鉴别力、政治敏感性不强,言行出现较大偏差的;(3)正副职搞无原则纠纷,闹不团结,影响工作的主要责任者;(4)组织观念淡薄,不遵守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群众反映较大的;(5)本单位出现较大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6)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合同工作中,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工作目标,又构不成降免职务的;(7)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总票数20%,经考察问题确有问题而又构不成降免职务的;(8)受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第二十五条诫勉的程序和要求:(1)对干部实行诫勉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2)诫勉期限一般为一年;(3)党委对诫勉人在诫勉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决定是否解除诫勉。对经诫勉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的,采取调整工作、降免职务等其他组织措施;(4)凡被诫勉的干部,诫勉期间不能评为或授予先进称号,不调动工作单位,不提拔使用。第六章辞职、降职、免职第二十六条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主要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自愿辞职,是指科级干部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任免部门审批。任免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引咎辞职,是指科级干部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损失或者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科级职务。自提出之日起,任免部门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责令辞职,是指公司根据科级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正式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科级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第二十七条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应降职或免职:(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决议不得力,造成重大损失、在全市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的;(2)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3)被诫勉的干部在诫勉期间认错态度不好,或对所犯错误无明显改正的;(4)无故连续缺勤10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无故缺勤25天以上的;(5)在民主测评中称职票不超过60%的或不称职超过20%,经考察确属不胜任现职的;(6)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年度目标管理合同规定的指标的;(7)组织上决定调整、交流、本人拒不服从的;(8)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决策失误,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9)正副职之间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工作的主要责任者;(10)在廉政考核中测评不满意票超过40%的;(11)改革创新意识差,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政绩平庸、经教育仍无明显改进的;(12)作风漂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情节严重的;(13)组织能力差,决策水平低,没有能力担任领导职务的。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二十八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科级干部,在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科级干部职务。第二十九条实行科级干部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一年的;(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七章干部谈话第三十条干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关领导要进行谈话:(1)工作发生较大变动时;(2)受到重要表奖或受到惩处时;(3)工作遇到较大困难或遭到挫折时;(4)发现有违法违纪等问题,或被群众揭发可能有重大问题时;(5)正副职闹不团结、干部之间出现较大矛盾时;(6)在干部考察工民主评议中,对干部反映的问题比较突出时;(7)离(退)休时;(8)主动要求找组织谈话时。第三十一条谈话的程序与要求:(1)干部谈话由主管领导或党委指定的领导负责进行;(2)谈话要从关心、爱护、帮助干部和对干部负责的角度出发,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帮助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物资供应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科级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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