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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收养关系教学目的与要求1.学时:2学时2.重点、难点:收养的效力,收养的解除以及事实收养3.了解:收养原则的精神实质4.理解:收养的概念和意义5.掌握:收养成立的条件、解除的条件及其效力1第一节收养概述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收养: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二)特征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性]2.收养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定性]23.收养是设立或变更亲属身份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身份性]4.收养是成立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依法予以解除[可解除性]5.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主体限定性]6.收养不能改变自然血缘联系的事实[效力的局限性]3二、收养的类型(一)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标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二)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标准:收养人的人数(三)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标准:收养人的性质4(四)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1999年4月1日前]标准:收养是否依法成立(五)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标准:收养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件而产生法律效力(六)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标准:收养的发生的时间5第二节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一、有利于未成年人抚养、成长原则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平等自愿原则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五、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6第三节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一、收养成立的实质条件(一)一般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1.被收养人的条件(1)一般是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年龄限制];(2)不能得到生父母抚养[身份限制]: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3)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72.送养人的条件(1)孤儿监护人送养①未成年人生父母双亡的,监护人应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②未成年人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且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的(2)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具备相应证明材料和办理收养登记手续8(3)生父母送养①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②须父母双方共同送养③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④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权⑤不得违反计育规定93.收养人的条件(1)无子女[收养孤、残、弃等除外](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30周岁(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5)收养人必须为自愿收养(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残、弃等除外](7)其他条件10(二)特殊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不受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4)华侨回国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113.收养孤、残、弃: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下列限制(1)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2)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4)收养1名子女。12二、收养成立的形式条件(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13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时,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14(二)收养登记程序1.申请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手续;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3.登记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15第四节收养成立的效力一、收养的法律效力(一)收养的拟制效力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产生法律拟制的近亲属关系(二)收养的解消效力1.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2.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消除16二、无效收养及法律后果(一)无效收养发生原因1.收养人、送养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收养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3.收养行为的内容和性质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5.违反收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6.违反收养法所规定的程序要件17(二)无效收养的确认1.诉讼程序--人民法院适用对象:确认收养协议违法及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犯罪行为2.行政程序--登记机关适用对象:弄虚作假骗取登记(三)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状,过错方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以收养为名而买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第五节收养关系的解除一、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一)协议解除的条件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成年的被收养人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2.当事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夫妻共同收养的应由夫妻共同解除;4.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195.当事人就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1)收养当事人对收养存续期间所形成家庭共有财产已进行合理分割,不存在财产争议;(2)收养当事人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或养子女的生活费和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已作合理的安排。20(二)诉讼解除的条件诉讼解除,又称一方解除收养关系,指收养当事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收养人、送养人或者已经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通过判决解除收养关系。1.生父母反悔,破坏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以致收养关系恶化,无法继续维持,且诉请解除为养子女利益所必要[收养人]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侵害[虐待、遗弃等]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送养人]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21二、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1.申请: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2.审查:30日内审查;3.解除登记:符合规定的,解除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22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一)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二)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三)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商恢复;23(四)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后赡养义务](五)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补偿养父母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补偿义务](六)生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补偿养父母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补偿义务]24[案情]1959年4月,李某、贾某夫妇收养4岁的李甲为养女,并将李甲抚养成年。1980年李甲结婚,仍与李某、贾某共同生活。后来因生活琐事,李甲与李某、贾某发生矛盾,遂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李甲与李某、贾某之间的收养关系解除,李甲补偿李某夫妇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1500元。协议签订后,李甲按协议支付了补偿费。2004年6月,李某、贾某以李甲由其抚养成年,现夫妇俩年迈体弱缺乏生活费来源为由,要求李甲给付生活费。而李甲辩称双方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其不再负有赡养李某、贾某的义务,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25[例]1998年,周玲收养了李波[4岁],一直共同生活,周玲于2002年因病去世,2003年,李波生父母也相继去世。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周玲去世后,李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B.周玲去世后,李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C.李波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D.李波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26[例]甲于1989年收养乙,当时乙方六岁。十几年来,甲扶养乙长大。2002年,乙遇到女友丙,两人相恋。但丙嫌弃甲老迈,不愿与甲共同生活,要求乙与甲解除收养关系。请问,若乙要求与甲解除收养关系,而甲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甲有权请求乙给付哪些费用?()A.甲的生活费B.乙受扶养期间的生活费C.乙受扶养期间的教育费D.精神损害赔偿27[例]王飞、高云夫妇二人均已年过四十且无子女,便决定收养一个孩子。夫妇二人从社会福利院领回一个3岁男孩,取名王小平,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来,王小平结婚生子,王飞、高云夫妇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此时,李某登门,声称自己是王小平的生母,当年因无力抚养而遗弃了王小平,现在十分后悔,要求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经亲子鉴定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李某确系王小平的生母。王飞、高云夫妇不同意李某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的收养关系。28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李某是否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2)经过这场风波,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关系恶化,王小平也想解除收养关系,他是否有权提起诉讼?(3)王飞、高云夫妇的利益应如何保护?29
本文标题:第06章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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