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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JudicialSystem主要内容一、司法制度的概念内涵二、法系与司法原则三、司法机关四、联邦制国家联邦与州司法权的分配五、审判制度六、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裁判制度七、中西司法制度的不同八、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目标一、司法制度的概念内涵司法司法权司法机关司法制度、特点(1)司法司法的概念:又称对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专门活动。特征:判断、解决纠纷。司法的功能就是旨在以一种确保对争诉双方都公平和正当的方式使冲突解决制度化。——英国《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2)司法权的归属——司法机关美国宪法3条第一款: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日本:宪法76条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德国:基本法92条:司法权赋予法官,由联邦宪法法院、本基本法规定的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我国: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刑法94条:本法所称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3)司法制度内涵及特点定义:关于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性质、地位、职权、任务、组织、人员以及活动原则和运行程序等各方面制度的总称。特征:关于司法机关的制度;关于司法机关司法权的制度;关于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权进行司法活动的制度。二、法系与司法原则(一)法系(familiesoflaw)法系,比较法学的概念之一,意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传统、原则、制度和特征等要素的一类法律制度的总和。当代世界主要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大陆法系(ContinentalLawSystem)是在欧洲大陆首先出现并发展的,故名大陆法系;它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法典,故又可称为罗马法系或法典法系。主要特点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通常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但也有例外,如法国行政法就承认判例法);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在法学理论上崇尚理性主义、倾向于建构重视逻辑,抽象化的概念体系;在司法审判中传统上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英美法系英美法系(Anglo-AmericanLawSystem)包括英国法和美国法两个支系,故名英美法系;它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的总称,故通常称为普通法法系(commonlawsystem);由于其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故亦称判例法系。主要特点判例是主要法律渊源;程序法的相对重要性;经验重于逻辑;司法的特殊地位。司法的职能不仅具有解决案件纠纷的职能、发展法律的职能,而且还具有平衡价值的职能。中华法系中国法律从《法经》,到《唐律》,再到《大清律》,独具传统、自成一体。尤其是唐朝的《永徽律》和长孙无忌的《疏议》对东南亚产生巨大影响,因此被誉为中华法系,也称远东法系。特点:法自君出,礼法结合,司法从属于行政。作为审判活动根据的不仅是律,更重要的还有礼以及作为礼与律的精神的“春秋大义”。除根据法律解决纠纷,司法之外的民间解决纠纷机制不仅普遍,而且受到鼓励。司法在中华法系的地位是卑微的。——曹沛霖《比较政治制度》P276(二)司法原则(1)司法公正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3)法律平等原则(4)审判公开原则(1)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正原则(judicialjustice),它除了通过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等各个司法原则体现出来外,还具体体现为公正或正义的法院、公正的诉讼程序、公正的处理和法律援助等。包含程序公正—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也不能审理与自己利益有牵涉的案件;双方诉词平等听取。关于程序公正始自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1791年美国《人权法案》第5条“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我国刑事诉讼法(6条)、民事诉讼法(7条)也有相关规定。(2)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independenceofjudicature),在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是法院、法官独立地行使司法权,法院、法官的审判活动只服从法律,不受外来干涉。独立的内容:从主体看包括法院整体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甚至包括陪审团的独立;从独立内容看,包括法院权能的独立、法官身份独立和法官精神的独立。(3)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equalitybeforethelaw),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humanareequalbeforethelaw)原则的简称。“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伯利克里(公元前433-429)公元前433-429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从狭义上讲,法律平等仅指司法平等,包括法律给予人民以平等保护;法律对全体公民以统一的适用;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埃莉诺·罗斯福与《世界人权宣言》(1949)(4)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原则(opentrial),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理和判决应当公开,二是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这是18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的。《论犯罪与刑罚》(1764)中指出:审讯和判决应公开,证据应公开,以便舆论监督。1738-1794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此原则是司法程序区别于行政程序的一个重要特征。法院是个公共场合,公众可出入任何法庭。所以,应三公开:证据公开、公示;审理公开;辩论公开。三、司法机关审判机关——法院检察机关——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等各国法院组织系统概述(1)英国法院组织体系英国的法院组织系统十分复杂。英国法院又可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中央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lCommitteeofthePrivyCouncil)和上议院。地方法院则包括治安法院和郡法院等。若从审理案件的性质来分,又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个系统。民事法院系统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刑事法院则有治安法院、皇家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英国上院和上诉法院上院(TheHouseofLords)在英国法院系统中处于最顶端,它作为英国的最高法院,具有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管辖权。上诉法院(TheCourtofAppeal)以大法官(LordChancellor)为院长,由16名上诉法官组成,下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分别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英国民事法院系统高等法院(TheHighCourtofJustice)由王座法庭(Queen’sBenchDivision)、大法官法庭(ChanceryDivision)、家事法庭(FamilyDivision)三部分组成,三者在管辖范围上有特定的分工。郡法院(CountyCourts)在民事审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享有广泛的司法管辖权,处理各种轻微的民事纠纷。英国刑事法院系统皇家刑事法院(TheCrownCourt)是根据1971年《法院法》设置的一个新的司法机构,全国划分为6个巡回区,每个区设若干皇家刑事法院。每个巡回区所设置的皇家刑事法院又分为三个等级。治安法院(Magistrates’Courts)又称速决裁判法庭,是刑事法院系统最低审级。(2)美国联邦法院组织系统美国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以联邦最高法院为首,包括分设全国各地的次级法院。现今的结构是:最高法院、11个上诉法院、94个地区法院以及5个有特别裁判权的法院。联邦法院结构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审理案件数:上诉案件:8,500;全面复审案件:87上诉法院179位法官分布在13个管辖区每个管辖区有6至28位法官审理案件数:66,600地区法院678位法官分布在94个地区每个地区有2至27位法官审理案件数:348,000*(2006年,大约数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UnitedStatesSupremeCourt)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组织,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副法官组成。最高法院是最终上诉法院,它不仅有最高裁判权,还握有“司法审查权”,有权判定立法或行政部门的行动是否违宪。联邦司法中心英文名称:FederalJudicialCenter(FJC)*中文名称:联邦司法中心网址:英文简介:TheFederalJudicialCenteristheresearchandeducationagencyofthefederaljudicialsystem.ItwasestablishedbyCongressin1967(28U.S.C.§§620-629),ontherecommendationoftheJudicialConferenceoftheUnitedStates.ThemanyspecificstatutorydutiesoftheCenteranditsBoardfallintoafewbroadcategories:conductingandpromotingorientationandcontinuingeducationandtrainingforfederaljudges,courtemployees,andothers;developingrecommendationsabouttheoperationandstudyofthefederalcourts;conductingandpromotingresearchonfederaljudicialprocedures,courtoperations,andhistory.中文简介:联邦司法系统的研究教育机构。SupremeCourtoftheUnitedStates正门上写着一行字:法律下的公平正义(Equaljusticeunderlaw)位于正门左侧的雕塑“正义之沉思”女神(ContemplationofJustice)正门右侧的雕塑“法律守护神”(GuardianorAuthorityofLaw)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上诉法院(UnitedStatesCourtsofAppealfortheCircuit)又称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介于地区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的中级法院,目的是为了便利案件的处理及减轻最高法院的负担。地区法院(UnitedStatesDistrictCourts)是最低一级的联邦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的初审法院,全国共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美国联邦专门法院专门法院(UnitedStatesSpecialCourts)是由国会根据特别需要,通过有关法令为审理某些特殊类型案件而建立的。它包括权利申诉法院(UnitedStatesCourtofClaims)、关税法院(UnitedStatesCustomsCourt)、税务法院(UnitedStatesTaxCourt)和军事上诉法院等。(3)法国司法系统在法国司法系统中,占据主要地位的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法国没有独立的检察机关,而是附属在司法机关内。法国最高司法会议(theSupremeJudicialCouncil)和司法部(JusticeMinistry)是掌管法院系统的组织、设置、撤销、人事调动和经费等事项的司法行政机关。法国法院系统在司法行政机关之下是法院系统。法国的法院系统与英美等国不一样,它有普通法院(CommonLawCourt)和行政法院(AdministrativeCourt)两个不同的系统,二者各自独立行使司法权,没有隶属关系。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
本文标题:第7章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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