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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规程。包括合议制度、陪审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共5种)。第一节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指由若干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重点掌握合议庭的组成。1.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其二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2.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3.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4.再审案件,由一审法院审结,又由一审法院再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由二审法院审结,又由二审法院再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由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一、合议制度的适用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合议制度是一种集体审判制度,可以避免由一人审判可能产生的不足,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一)合议制度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制度适用范围是:就适用的案件而言,合议制适用于审理除简单的诉讼案件外的各种民事案件,包括一般、重大、复杂和疑难的案件。(二)就适用的法院而言,我国四级法院都可以采用合议制。其中,中级以上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只能采用合议制。(三)就适用的程序而言,合议制既适用于一审程序,也适用于二审程序。具体包括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以及重审和再审程序,应当采用合议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应当采用合议制。合议庭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二、独任制度的适用独任制度,是指由一名法官独立负责对案件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独任制和合议制,构成了我国完整的民事审判组织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任制度就适用的案件而言,独任制适用于审理简单的诉讼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简单的诉讼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就适用的法院而言,独任制目前只能适用于基层法院。就适用的程序而言,独任制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最高法院对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组织作了特别规定,即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1)独任制①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②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实行独任制,选民资格案或重大、疑难案件除外)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民事权益之争,而是申请人请求法院对某项法律事实加以认定。所以诉讼中无被告。特别程序的种类:选民资格案合议制(由审判员组成)非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审判委员会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法院均设立了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案件审判组织只有两种形式,即合议制和独任制。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的常设性机构,必然与合议庭发生业务上的关系。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业务指导者和监督者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具体应当体现在只讨论合议庭提请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审判经验,以充分发挥其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和作出权威性指导的作用。第二节陪审制度1我国陪审制度与美国、香港陪审制度的区别香港:陪审团认定是否有罪;法官量刑。陪审团如果觉得法官量刑不当,可以推翻法官的判决要求重判。2我国陪审制度的存废之争第三节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公平和正义起见,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退出对案件的审理的制度。回避,即不参与审理活动,是为保障司法公正而设立的制度。1.回避人员:包括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与刑事诉讼回避的比较)2.回避的法定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的法定情形是:(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三)回避的事由(请同学们参考有关司法解释)回避制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1、回避对象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所谓近亲属通常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回避对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是指案件处理的结果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自身的利益。3、回避对象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所谓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两种关系之外的社会关系,例如师生、同学、亲属、朋友关系等。,其他关系并不一定引起回避后果,只有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才构成回避的理由。3.申请回避的程序:(1)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审理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2)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时停止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除外。(3)法院接到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4)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4.回避的批准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节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将审判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向群众公开的制度。(1)审理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2)例外/不公开审理的规定: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②个人隐私案件③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第五节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两审终审是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况。具体说来,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一审终审为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督促程序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督促债务人于一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的特殊诉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不能上诉的一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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