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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3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青格勒图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本章的教学内容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三、劳动就业服务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本章的主要劳动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08/30通过)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10/3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三、《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05/1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5号)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1/22)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自然人获得有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职业。其主体必须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始于最低就业年龄,止于退休年龄)内,并且具有劳动能力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自然人在主观上必须有求职(就业)的愿望其结果必须是获得有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职业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二)劳动就业权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就业权:也可称为就业权或工作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使自己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生产资料结合实现职业劳动的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使自己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实现职业劳动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劳动权的一种表现方式:劳动权是指我国公民享有使自己的劳动力与社会生产资料结合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相对于失业而言的,在劳动就业权的内涵中,除了有劳动权的内容外,还包含着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实现的是职业劳动;而劳动权仅指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两大生产要素的结合,它可以是职业劳动,也可以是非职业劳动,因此,劳动权的外延比劳动就业权广内容包括就业竞争权、自由择业权、平等就业权、职业安全权、公共就业保障权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二)劳动就业权的概念和特征权利实现要求的特殊性:劳动就业权的权利主体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动就业权的相对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内容的特殊性:劳动就业权是自然人使自己的劳动力与社会生产资料相结合和取得相应报酬的两个权利的结合。权利救济手段的特殊性:国家作为劳动就业权的相对义务主体,负有促进和保障公民劳动就业的义务,这并不意味着国家要对公民的劳动就业包下来。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1、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劳动法的规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1、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就业专项资金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公平就业政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1、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就业专项资金制度: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失业保险制度: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1、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就业促进法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1、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公平就业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1、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就业援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2、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平等就业:又称反就业歧视,是指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不同,均享有平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就业资格的平等。只要是中国公民,就业资格人人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文化程度的不同而受歧视。②就业能力衡量尺度的平等。在劳动力资源严重地供大于求、就业机会相对不足的就业环境中,平等就业还意味着公民在就业过程中均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即社会对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要以同一尺度和标准衡量;通过公平竞争择优吸收劳动力就业。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2、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就业歧视现象:性别歧视:“须为男性”、“男性优先”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信仰歧视年龄歧视:“4050现象”,“35岁以下”学历歧视:高学历或低学历身份歧视:“须为中共党员”血型歧视:“须为O型血或B型血,不能为AB型血”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2、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就业歧视现象:相貌歧视:相貌好的优先,而不是能力好的优先户口歧视:“本地户口优先”地域歧视:“河南人”、“东北人”履历歧视:“学生干部优先”工作经验歧视:“拒绝招收应届毕业生”健康歧视:“乙肝歧视”问题身高歧视:“男性不低于170m,女性不低于160m”姓氏歧视:裴姓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2、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就业促进法第62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2、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出现这些就业歧视现象的原因分析:①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②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③地方保护主义④用人单位不理性的用人观念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2、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自主择业:是指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才能,结合社会的需要自主地选择职业。①劳动者享有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②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3、公平就业的原则照顾特殊就业群体就业:特殊就业群体是指因特殊原因而在就业竞争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员的总称,具体包括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退役军人、农村劳动者等。劳动法第13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护法》以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妇女的劳动就业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劳动法第14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残疾人保障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对残疾人和退役军人的就业作了具体的规定。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3、公平就业的原则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促进法第52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4、禁止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其中把未满16周岁就业的未成年人称为童工,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就业的未成年人称为未成年工。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4、禁止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4、禁止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对其可以从事的职业、工种等作了排除式的规定:即未成年工只能从事与其身体的成长发育程度相适应的劳动,且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特殊劳动保护。劳动法第58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劳动法第64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四)国家和政府在劳动就业中的职责促进就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保障就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的就业,尤其是特殊就业群体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五)实现就业的方式1980年之前劳动就业方针:政府介绍就业、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1980年后劳动就业方针:政府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1992年后劳动就业方针: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目前劳动就业方针: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就业制度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五)实现就业的方式劳动者自主择业: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自己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自愿组织就业:是指城镇失业人员、企业富余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国家和社会的扶持下,根据社会的需要和本人的专长,按照自愿原则组织起来,举办各种类型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实现就业国务院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是自愿组织就业的劳动者兴办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法律依据自谋职业:是指城镇失业人员、企业富余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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