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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第三节旅行社经营法律规定第一节概述•一、旅行社与旅行社立法–(一)旅行社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所谓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其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1、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2、旅行社所从事的旅游业务主要是招徕、组织并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相关的服务。–(二)旅行社立法•二、旅行社的分类及经营范围1、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2、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三、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1、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2、要具有必要的营业设施3、要拥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二)旅行社的申报审批–1、旅行社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申报审批1)申请设立旅行社(1)设立申请书;(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3)旅行社章程;(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经营场所证明;(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2)对申办旅行社的申请书进行审核3)核准登记,旅行社宣告成立4)办理税务登记,开始正式营业–2、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报审批–(三)旅行社变更事项的管理第二节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制度–(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含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制度所指的许可证,是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刷,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各省级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确定的样式规格,设计、印制该许可证,外资旅行社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许可证由国家旅游局印制。–许可证不再设有效期。–许可证损坏或遗失,旅行社应当到原颁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充。•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1)质量保证金的概念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2)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旅行社缴纳的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根据规定,旅行社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1)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20万元人民币。(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增存120万元人民币。(3)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5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30万元人民币。3)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作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4)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保证金是专用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只用于对旅游者损失的赔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保证金挪作他用。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经济权益损失的;(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经济权益损失的;(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缴旅行费损失的;(4)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5)不适用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情形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超过规定时效期限的;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6)保证金的赔偿标准1、旅行社安排不当的赔偿标准(1)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和预付款10%的违约金。(2)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3)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不符,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2、相关部门安排不当的赔偿标准(1)因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2)因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发生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3)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4)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3、导游违规的赔偿标准(1)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2)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导游违反合同或旅游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让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导游向旅客索要小费的,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3)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三、旅行社公告制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审批设立的旅行社通过报纸、期刊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告知。•内容:开业、变更、停业、吊销等公告。•四、旅行社监督检查制度•机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经营业务、对外报价、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管理、资格认证等。第三节旅行社经营法律规定•一、旅行社经营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规范–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2、旅行社办事机构禁止从事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3、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规定•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4、禁止安排的活动•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主要包括•(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三)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四)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5、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6、不得低价招徕旅游者•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7、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8、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9、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三、旅行社及其导游和领队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2、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3、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4、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5、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二)义务•1、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2、按约定提供服务;•3、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需要;•4、按规定收取旅游
本文标题:第三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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