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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九章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方宇西交大医学院药事管理教研室《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概况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2004年8月10日卫医发[2004]269号文件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二十八条患者丁某因鼻炎到医院就诊,医生为其开出了5盒鼻炎舒片。按照药品包装上规定15片/天的用药量,这5盒250片药品够他连续使用半个多月。而医生并没有对这种处方行为做任何说明。典型案例在一家三级甲等医院,记者称牙疼要求医生开10盒环丙沙星的处方,医生无条件“满足”了记者要求,并又开出了灭滴灵、三抗素等药品,价值120多元。这两张处方上均无任何诊断及说明。典型案例住院处方中却出现一些常用药品的简写,一位住院患者家属对自己处方上标注为“0.9%N.S”的药品产生疑问,经询问医生后才知道是生理盐水。典型案例一、目的和意义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的开具质量和调剂质量。减少不合理用药和差错事故的发生,充分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不合理用药方面的专业作用。二、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2.处方定义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103.处方的格式前记后记正文包括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以Rp或R标示(拉丁文Recipe缩写),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4.处方的有效期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5.处方的颜色麻醉药品:淡红色急诊处方:淡黄色儿科处方:淡绿色普通处方:白色6.处方书写规则(1)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每张处方只限一名患者的用药;(3)字迹清晰,不得涂改;(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或用代号,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用语;(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6)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西药、中成药处方,每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中药饮片处方书写可按君、臣、佐、使顺序排列。(7)处方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麻、精、毒、放药品处方按国家相关规定。(8)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9)处方完毕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10)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7.药品的名称、剂量、数量(1)药名以《中国药典》、《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与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2)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3)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8.对医师的要求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1)处方权的取得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2)处方权的取消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3)开具处方的依据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规定开具处方。麻、精、毒、放药品遵循特别规定。(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9.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2)对人员的总体要求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3)资格要求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34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4)对处方进行检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①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②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③剂量、用法;④剂型与给药途径;⑤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⑥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6)处方审核发现用药安全问题的处理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7)调剂处方时的“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8)发出药品的要求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9)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10.处方的保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应妥善保存处方,保存期限如下:普通、急诊、儿科处方1年毒性、精神、戒毒药品处方2年麻醉药品处方3年11.不得限制处方外购行为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单位购药。2005年1月1日起,处方开始强制变脸变脸之一:颜色变成四种新处方最明显的变化是外观“变色”。淡红、淡黄、淡绿和白色分别为麻醉药品、急诊、儿科和普通处方。因为麻醉、急诊和儿科药品都很特殊,用鲜明的颜色可以提醒医生和药师开处方和拿药时要特别注意,保证病人用药安全。变脸之二:医生不得再写“天书”、不得限制患者院外购药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经济利益。变脸之三:不能用同一张处方帮亲戚朋友开药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处方上的每一种药必须与患者的病情相对应。以前许多可以公费医疗报销的人用同一种处方为亲戚朋友开药,现在不行了,对国家来说也是一种节约。变脸之四:处方栏目细化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儿童对用药的剂量特别敏感,新的淡绿色儿科处方要求填写儿童的年龄到月甚至到天,这样药师就好估算儿童的体重与其用药剂量的合理性,有利于保护患儿。变脸之五:处方的法律效应凸显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强调处方是一种医疗文书,也就是说,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处方可直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引用,它的法律效应得到了凸显。
本文标题:第九章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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