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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与意义4课时【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1.了解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的历史过程2.掌握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的意义3.了解《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课时分配】讲授2课时,案例讨论2课时【讲授内容】主要讲以下内容:第一节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与意义第二节《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新变化【重点】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的意义【难点】取消婚检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案例讨论】取消婚检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导入案例“娶了”疯妻“婚检机构有无责任”2000年江西省全南县的廖某32岁,2001年春节,经人介绍廖某与女孩张秀英见面。初次见面,廖见到张秀英长的还不错,见她一个人坐在一边很少说话,廖当时认为这可能是张性格内向的缘故,并没有在意,便答应与张秀英交往。几天后,按当地的风俗,廖家给女方家送上了见面礼,这门亲事就算定下来了。2001年8月15日廖某带张秀英到全南县妇幼保健院做婚前医学检查。双方分别进入了检查室,当廖某拿着医生填好的婚检证明走出检查室时,发现张秀英早已检查完毕在外等候,她手里也拿着一张“体检合格,可以结婚”的婚检证明。8月18日廖某和张秀英拿着婚检证明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廖很快发现张秀英言行异常,觉得自己新婚妻子不像个正常人。心存疑虑的廖家人偷偷到张秀英的老家打听她的情况,结果令他们大吃一惊,原来张秀英患有精神病,曾多次到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专科医院)就医,而且一直在服用治疗药品。为了证实这个传言,廖以张秀英的丈夫的名义来到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查询,他看到了张秀英的病历,清清楚楚地写着“患有精神分裂症”。证实这个情况后,廖觉得受到了欺骗和愚弄,找到张秀英的父母要求退掉这门亲事,张的父母坚决不同意。之后,廖某一纸诉状递到了全南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自己跟张秀英的婚姻无效。2002年11月6日南雄市人民法院开庭,依法判决李廖某和张秀英的婚姻无效。婚姻关系虽然解除了,但廖某感到他依然难以从这场恶梦中解脱出来,廖某认为造成自己的婚姻不幸,全南县妇幼保健院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该院的婚检医师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使他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得知了真相,根本不会陷入这种尴尬的境地。2003年8月4日,廖某一纸诉状将全南县妇幼保健院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差旅住宿费、精神损失费和诉讼费等共计11650元。2003年9月8日,全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被告全南县妇幼保健院在法庭上辩称:张秀英来我院婚检时并没有任何精神病方面的症状,其语言、记忆、思维、动作跟正常人无异,原告也未向我院婚检医师或有关其精神异常的提示;精神病诊断主要靠病人的病史和临床表现,在既无病史资料、又无临床表现的情况下,一是不可能做出精神病的诊断;任何婚检机构都不可能也无义务到每个前来婚检这家庭去调查其有无既往病史,医师在没有任何诊断依据的情况,不可能做出相应的诊断。因此,全南县妇幼保健院认为其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责任,也不应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针对被告的申辩理由,原告廖某认为,张秀英患精神分裂症且在婚检期间处于发病期,被告作为法定的婚检机构,未能检出,存在过错,致使原告婚姻无效,名誉受损,并对其将来的婚姻产生严重的影响。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被告理应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责任。鉴于该案反映的问题,考虑到该案所具有的典型意义,全南县法院没有当庭判决,决定待审委会讨论研究后,在择日宣判。问:1、对于廖某的无效婚姻婚检机构是否有责任?2、当事人廖某是否是否存在过错?3、法院应该支持谁的观点?据信息日报2004年11月3日消息,全国首例状告婚检机构案于10月31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在判决中法院认为,全南县妇幼保健院是经批准设立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其为原告廖文德及其新婚妻子张东秀做婚前医学检查的婚检医师和主检医师具备相应资质。虽然保健院在为张东秀做婚前医学检查过程中,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但婚前医学检查只是一般的健康检查,若要对精神病分裂症作出确诊,必须由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专门的司法精神鉴定机构进行,作为一般的健康检查的婚检机构不具备进行确诊精神性疾病的技术力量、技术条件和法定资格。除被检人有明显的精神病症状外,婚检机构不可能作出有精神病的结论。判决还认为,造成原告廖文德状告全南县妇幼保健院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张东秀及其监护人故意隐瞒其病史。但廖文德本人对张东秀了解不够,仓促成婚也有一定的责任。全南县妇幼保健院的工作瑕疵与本案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全南县妇幼保健院承担。所以,法院驳回原告廖文德的诉讼请求。这份判决书实际上向人们说明了这么一个现实:即婚检并不能真正成为“无效婚姻”的“防火墙”。本章讲两节内容:第一节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与意义第二节《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新变化第一节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与意义讲两个问题:一、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二、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的意义一、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一)清朝前期的婚姻制度解放前,我国对婚姻一直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没有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婚姻完全是自治,采取的是聘娶婚制的婚姻成立方式。所谓聘娶婚制是一种按照礼制要求行嫁娶之礼的仪式婚,它主要包括“三书”和“六礼”。所谓三书六礼就是指古代中国的传统婚姻习俗礼仪。所谓“三书”指在“六礼”过程中所使用的文书,包括聘书、礼书和迎书。聘书----聘书是指订亲之书,它是男女双方正式缔结婚约的文书;礼书----礼书是指过礼之书,即礼物清单,它主要是详尽列明礼物种类及数量;迎亲书----迎亲书是迎娶新娘之书,是结婚当日(迎亲)时用的文书。所谓“六礼”是指由求婚至完婚的整个结婚过程即婚姻成立的六个礼法,包括: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亲迎请期1、纳采:-----指纳“采择之礼”,即提亲,它是六礼之首礼。男方欲与女方结亲,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古纳采礼的礼物只用雁。纳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开始。后世纳采仪式基本遵循周制,而礼物另有规定。清代的纳采多为定婚礼,与历代不同。2、问名:-----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他是第二礼。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3、纳吉:------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是第三礼。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民国时期,无纳吉仪,只有简单的卜吉习仪,多将女方庚贴放置灶神前,如三日内无发生异事,则认为顺利,就拿男女庚贴去合婚。4、纳征:----亦称纳成、纳币,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是第四礼。历代纳征的礼物各有定制,民间多用首饰、细帛等项为女行聘,谓之纳币,后演变为财礼。5、请期:-----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娶的日期。是第五礼。请期仪式历代相同,即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至清代,请期多称通信,即男家用红笺,将过礼日、迎娶日等有关事项一一写明,由媒人或亲自送到女家,并与女家商议婚礼事宜;6、亲迎:-----又称迎亲,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是第六礼。亲迎礼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时也曾亲迎于渭水。此礼历代沿袭,为婚礼的开端。亲迎礼形式多样。至清代,新郎亲迎,披红带花,或乘马,或坐轿到女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岳家为加双花披红作交文,御轮三周,先归。新娘由其兄长等用锦衾裹抱至轿内。轿起,女家亲属数人伴送,称“送亲”,新郎在家迎侯。(二)清朝后期的婚姻制度清朝后期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对婚姻采取两种确认态度,一是事实婚主义,即凡男女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社会和法律就赋予其婚姻效力;------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是形式婚主义。即是凡是男女双方经过法定的结合形式,不问他们是否同居生活,社会和法律均承认他们的夫妻关系。-------双方采取了聘娶婚式(三)20世纪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婚姻制度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对婚姻制度采取的是半自治态度。一是事实婚主义,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是形式婚主义,取得政府的婚书就是合法婚姻了。婚书在店铺就可以购买,然后到政府购买印花税票贴到婚书上就算得到政府的认可了。(四)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婚姻制度-----首次确定了婚姻登记制度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1931年中央苏维埃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婚姻登记制度------将婚姻登记制度首次纳入法制轨道------标志着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正式建立。1931年中央苏维埃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男女结婚,须同到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举行登记,领取结婚证。”“男女离婚,须向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举行登记。”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婚姻登记制度自此以后,党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都以这个条例为基础,制定了婚姻登记的具体规定。(五)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颁布了两部婚姻法,五部婚姻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1、两部婚姻法和一个修正案:(1)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它标志着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封建婚姻制度将彻底被废除,新的婚姻制度遍行全国。该法对婚姻登记作了原则性的规定。(2)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它是是1980年五届人大颁布。---这是我国建国后的第二部婚姻法。“文革时期”婚姻登记工作受到了严重的破坏。1978年民政部恢复后,婚姻登记制度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改。(3)一个《婚姻法》修正案---对80年婚姻法进行修正----为现行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对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该《决定》对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并颁布实施。2、五部婚姻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1)第一部1955年的《婚姻登记办法》---1955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6月1日内务部公布。----行政规章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内务部颁布了《婚姻登记办法》,这个办法对有关婚姻登记工作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至此,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基本确定下来。(2)第二部1980年的《婚姻登记办法》---1980年10月23日国务院批准,11月11日由民政部发布。------行政规章为了配合修改后的《婚姻法》,1980年11月11日民政部发布了《婚姻登记办法》。该《办法》重申婚姻登记的程序,要求婚姻当事人在一方户口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离婚的审查人员要做调解工作。(3)第三部1985年的《婚姻登记办法》---1985年12月31日由国务院批准,1986年3月15日由民政部发布。---行政规章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人口的自由流动,婚姻家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情况,1986年3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又颁布了《婚姻登记办法》。它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的执法地位,建立了婚姻登记档案制度和出证制度,补充了对违法婚姻的处理办法,明确了患有麻风病或性病未经治愈的人不准结婚,对于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条件和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都做了相应的规定。(4)第四部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行政规章为了适应婚姻家庭方
本文标题:第二章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第二章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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