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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基本制度第一节畜牧兽医行政许可一、概念:畜牧兽医行政许可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畜牧兽医行政法禁止事项的行政行为。畜牧兽医行政许可证主要有: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药许可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二、畜牧兽医行政许可证申办程序1、申请与受理: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提交书面申请,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件等。2、审查与决定:可当场作出书面许可决定,也可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决定。核实申请材料需要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许可证主要内容包括证的名称,生产、经营、服务范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单位负责人姓名,发证机关和时间等。三、畜牧兽医行政许可证的管理1、严禁无证生产、经营2、对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3、行政许可证的换发4、行政许可的撤销第二节畜牧兽医证、章、标志一、畜牧兽医证、章、标志概念:是指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为履行其管理职能统一设置、制作的,具有畜牧兽医行政法意义的书证、印章及其它特定标志、标记作用的物品。二、畜牧兽医证、章、标志的种类1、证物品证明经常使用的有:动物免疫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畜禽品种证书、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禽系谱证、牧草种子合格证、新兽药注册证书、兽药GMP合格证、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等。执行公务的身份证明有:动物防疫监督员证、动物检疫员证、草原监督检查员证、农业行政执法证及牧草种子检验员证等。常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执、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行政处罚结案报告。2、章是指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中使用的业务专用章,而不是单位公章。如屠宰检疫中使用的:肉尸上加盖兽医验讫印章,高温后可食用的肉尸和内脏加盖高温印章、销毁印章。3、标志表明人的身份、物品的性质、质量或作提醒特别注意。包括图案、标牌、标签及特殊标志(记)。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标志。疫点、疫区的标牌,标签如兽药标签、饲料标签及牧草种子标签,动物免疫标识,如耳标等。第三节畜牧兽医标准化管理一、标准:即技术标准,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1、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代号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GB/T3、行业标准强制性农业行业标准NY推荐性农业行业标准NY/T4、地方标准DB5、企业标准Q二、标准化: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食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1983年我国定义)三、畜牧兽医标准化:是指在畜牧兽医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四、畜牧兽医标准的制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标准的原则:1、保障人民利益的原则2、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原则3、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4、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的原则制定标准的程序:1、计划2、草拟3、审查4、审批5、公布五、畜牧兽医标准的内容(一)畜禽品种标准包括品种特征(外貌、生产性能)、等级标准、种畜禽评定方法及标准使用说明。(二)饲养标准及饲料、饲料添加剂标准1、饲养标准如中国瘦肉型猪饲养标准(GB8471-87)、行业标准的中国鸡饲养标准(ZBB43005-86)、奶牛饲养标准(ZBB43007-86)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标准如产蛋鸡、肉用仔鸡、仔猪、生长育肥猪浓缩饲料标准(GB8833-1998)如产蛋鸡、肉用仔鸡、仔猪、生长肥育猪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标准(GB8830-88)3、与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有关的标准饲料工业通用术语标准(GB10647-1989)颗粒饲料通用技术标语(SB/T16765-1997)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1991)(三)饲养管理标准及有关生产技术标准(四)畜禽产品标准包括肉类标准、奶类标准、蛋类标准、皮标准及毛绒纤维标准。如巴氏杀菌乳标准(GB5408.1-1999)规定了牛乳的原料要求、感官指标(色泽、滋味和气味、组织状态)、理化指标(净含量、脂肪、蛋白质、非脂乳固体、酸度、杂质度)、卫生标准(硝酸盐、亚硝酸盐、黄曲霉毒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有关内容。(五)动物防疫有关标准1、动物检疫标准如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畜禽屠宰检疫卫生规范(NY467-2001)、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GB16550-1996)等。2、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标准如蓝舌病等诊断技术标准(GB/T18636-2002至GB/T18651-2002)等。3、其它标准如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16569-1996)等。(六)兽药标准只有国家标准,且属于强制性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1990年发布第1版,2000年发布第2版,分两部,第一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物制品469种,第二部收载中药材、中药成方656种。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六、畜牧兽医标准的实施1、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实施强制性标准有兽药标准、动物检疫规范、牧草种子检验规程、卫生标准(畜禽产品卫生及饲料卫生标准)、重要产品及其标签标准(无公害畜禽产品、绵羊毛、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标签标准)等。推荐性标准如绿色食品标准和有机食品标准等。2、不同级别标准的实施3、进出境产品标准的实施4、生产和工程建设中标准的实施5、产品质量认证及质量体系认证6、标准实施的监督第四节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方式1、审验2、报告3、调查与检查4、技术监督管理5、查证验物监督结果的处理
本文标题:第二章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基本制度吉林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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