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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五章WTO法律制度与中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1第五章WTO与中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2二、WTO的成立●乌拉圭回合达成《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根据该协定,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WTO宗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预期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3二、WTO的成立●WTO目标: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加有活力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来巩固原来的GATT,巩固以往为贸易自由化所做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WTO职能:(1)作为成员方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2)管理多边贸易协议;(3)解决成员方间的贸易争端;(4)定期审议成员方的贸易政策;(5)通过技术援助和培训项目帮助发展中国家制定贸易政策;(6)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4三、WTO成员资格及其加入(一)WTO的成员方★GATT——缔约方(contractingparty)WTO——成员方(member),目前有157个成员(12年8月24日)★成员多是主权国家,也有“单独关税区”。目前,中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台湾。5四、中国加入WTO相关问题(一)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意在表明WTO部长级会议决定中国根据所附议定书中所列条件加入《WTO协定》,成为WTO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规定中国加入条件的法律文件,由正式条款和附件组成。6四、中国加入WTO相关问题(二)WTO规则在中国的适用◢国际实践:WTO各成员方普遍不承认WTO规则在其国内的直接效力◢中国:一方面,任何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直接援引WTO法律条文向法院起诉,包括民诉和行政诉讼(中国入世前的集中清理);另一方面,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不得援引WTO法律条文作为裁判依据。注意:我国《民通》142条涉外合同应当适用我国法律,但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不同,适用公约。但法律与公约均无规定,适用国际惯例。7四、中国加入WTO相关问题2002年10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审理时法律适用问题——7、8、9条8五、WTO的组织结构及决策机制(一)组织结构1、部长会议(MinisterialConference)WTO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方贸易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参加,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职责:履行WTO的职能,并为此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部长会议应一个成员方的要求,有权按照《WTO协定》及有关多边贸易协定,对任何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对多边贸易协定所规定的事项享有最高决策权,可以通过谈判创立、修改WTO项下的各种法律规则。地位:WTO的立法机构。2、总理事会(GeneralCouncil)是WTO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关,成员包括所有成员代表。在适当的时候召开会议,通常每年召开6次左右,会议代表绝大多数是各成员在日内瓦永久性代表团的人员。9五、WTO的组织结构及决策机制2、总理事会(GeneralCouncil)职能:(1)负责WTO日常事务,在两次部长级会议期间,执行部长级会议各项职能,监督和指导WTO所有方面的工作,处理WTO重要紧急事务;(2)另有两项特定任务:召集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会议。下设三类分支机构:第一类:三个理事会,负责WTO主要规则的运作。分别为: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WTO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事宜)、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WTO协定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事宜)和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WTO协定附件1C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事宜)。10五、WTO的组织结构及决策机制2、总理事会(GeneralCouncil)第二类:负责处理WTO一些跨部门的有关功能的委员会。第三类:诸边贸易协定下建立的有关机构,此类机构只对签署诸边贸易协定的成员有约束力3、理事会(Council)为总理事会的附属机构,包括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在总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职能,以及总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每一个理事会都对所有愿意参与的WTO成员开放,必要时召开会议,并且可以成立下属机构。(第一类)11五、WTO的组织结构及决策机制4、委员会(Committee)★直接向总理事会负责的永久性委员会,包括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政和管理委员会。这些永久性委员会对所有WTO成员开放。委员从所有成员代表中产生。必要情况下,为履行某些职能可以设立其他委员会。(第二类)★根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和《政府采购协定》设立的民用航空器委员会和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相应的诸边协定。只对签署方开放。他们不是总理事会的附属机构,但在WTO内部运作,并要定期向总理事会通报其活动情况。(第三类)5、争端解决机构与上诉机构(DisputeSettlementBody&AppellateBody)12五、WTO的组织结构及决策机制6、秘书处(Secretariat)为WTO日常办事机构,它由部长级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负责处理WTO的日常事务,包括:为WTO各方谈判和实施各项协议服务,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履行职务时,WTO以外的任何国家或组织都不得干涉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之工作,不得妨碍其工作。13七、WTO基本原则及例外(一)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是WTO最重要的原则。要求每个缔约方都能够平等地对待其他缔约方的贸易,每一缔约方给予其他缔约方平等待遇。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予以实现。(二)最惠国待遇(MFT)GATT第1条是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指在任何一种关税和进出口有关的费用上,以及进出口手续,国内税费及法律规章,任何成员方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领土的相似产品。意义:“搭便车”,双方谈判成果惠及其他WTO成员方14第二节WTO的各项协定15WTO是在GATT基础上,历经多次协商谈判,修改、增补协定,特别是在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一揽子协定基础上形成的。其法律机构集中体现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本》中。“最后文本”由《WTO协定》统领,将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各项独立协定均作为其附件,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具体来说,《WTO协定》包括四个附件:16附加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附件3:《贸易政策评审机制》附件4:《诸边贸易协定》,包括《政府采购协定》、《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1997年12月31日终止)、《国际牛肉协定》(1997年12月31日终止))17一、货物贸易规则(一)关税规则WTO的关税规则,是关于各成员影响进出口的相关法律所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包括直接规范关税的规定,也有规范国际贸易管理机制的规定。如,关税减让、关税及海关收费、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装运前检验以及进口许可。上述规定分散于GATT1994和其他一些相关规定中GATT第2条——关税减让、第7条——海关估价、第8条——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第9条——原产地标记、第13条进口许可的规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18一、货物贸易规则由于各个国家都有海关法,而海关法的主要内容都体现在国内法中。所以,WTO关税法部分只规定各成员相关国内法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要求。在日常的海关管理中,海关官员在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时,必须明确以下三方面问题:首先,确定货物的分类以便确定征收税率;其次,确定货物价值以便计算税率;再次,确定货物原产地以便确定适用的税收系统(如WTO成员或非成员,发展中或最不发达国家)WTO关税法部分是在前GATT基础上,历经GATT八个回合的贸易谈判,最终包含在1994年4月15日签订的《WTO协定》中,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19一、货物贸易规则1、货物贸易中的关税(1)关税的种类及其特点关税通常分三种类型:从价税——按进口产品价值比例征收;从量税——按进口产品数量征收;复合税——按进口产品的价值和数量总和征收。目前,WTO成员普遍采用从价税。关税是最常见的贸易壁垒,却是WTO允许各成员用以保护国内产业的一个重要政策工具。相比数量限制和补贴,WTO主张各成员将关税作为唯一的保护手段原因是由关税保护自身特点决定的:更具透明度(数量限制会导致进口商采取不公正手段获取配额和许可证,主张贿赂等);不要求复杂的许可程序,也不涉及政府资金;针对某一产品所有许可商(进口数量限制——某些企业和产业受贿,阻碍关税自由化改革,增加国家摩擦);谈判较二者也更加容易。20一、货物贸易规则(2)关税减让原则肯尼迪回合之后,因关税大幅度削减,一些缔约方相继采用非关税措施替代关税,从而阻碍进口。鉴于此,缔约方开始考虑将关税减让谈判与减少或消除非关税壁垒谈判并列举行。虽然各成员方的普遍关税已大大降低,但关税仍将是国际贸易领域中最重要的课题之一,并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原因如下:第一,各成员经济实力差异导致的税差悬殊将长期存在;第二,高关税作为发达国家阻挡发展中国家加工产品出口、保护本国市场的必要手段仍将长期存在;第三,发展中国家也将利用现行关税维护自身的利益;21一、货物贸易规则3、海关估价(1)含义是指进口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货价(海关确定的是该货物的“完税价格”或称“海关价格”)进行估算,并以此价格作为计算应付关税的基础。22一、货物贸易规则协定列出了六种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方式,严格按照它们应当被采用的先后顺序排列(即如果第1条中规定的方式不能合理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则转用第2条规定的方式,以此类推)。六种方式中,优先采用的是根据“成交价格”确定的完税价格,即货物出口销售到进口国时进口商实际支付的价格。其他估价方法分别为: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相似货物成交价格、推算价格、计算价格和合理价格。严格地说,协定规定的六种方式只适用于对进口货物征收从价关税的海关估价(从量税不要求估价)。协定并没有规定这些估价方式可否运用于税收或外汇管制所涉及的估价,协定不限制各国政府诸如此类的运用。23一、货物贸易规则(二)货物贸易非关税规则1、货物贸易非关税规则概述关税及关税减让对国际贸易体制及其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在GATT47年运作中也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历次关税减让谈判大幅度削减关税(至WTO成立前,GATT缔约方贸易平均关税水平仅为3.9%),采用非关税措施限制国际贸易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形式各异的非关税措施统称为“非关税贸易壁垒”。最常见和普遍的是数量限制措施(由于世界贸易制度从一开始就以严格的关税化作为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任何数量限制形式,如配额和进口禁令贸易形式,都被严格禁止,或必须转化为关税形式后方可适用)。数量限制壁垒之外,还有另外一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就是对商品品质、销售形式和生产方式设定的义务和要求等,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与数量限制措施相比,24一、货物贸易规则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不仅涉及以进口为目标的入关措施,还涉及商品在国内市场上出售和营销的规则。为防止非关税贸易壁垒对自由贸易的阻碍,WTO规则除了继承GATT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外,还制定了防止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以及保证各WTO成员政府在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健康的同时,避免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必要限制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2、数量限制与数量限制例外数量限制的非歧视性原则GATT第13条规定,一成员在对进出口贸易采取任何禁止或限制时,不得对进口自不同成员,或出口到不同25一、货物贸易规则成员的相同或相似产品采取歧视性待遇。GATT第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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