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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权分立制度的利首先,三权分立制度是一个在当时社会条件下比较民主的制度,它内部分设三个权力部门,可以彼此相互监督,从而有效防止权力部门滥用职权。其次,它是出于反对专制、争取民主的革命条件下的时代产物,因此,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斗争的结果,是用来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民主制度。再次,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是为了调节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为协调集团利益寻找的更为有效的“平衡器”。三权分立制度是适应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的个人集权制的斗争需要而产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也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标志。资产阶级国家最初实行三权分立的目的在于否定封建贵族阶级对国家权力的独揽和垄断,实现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阶级对国家权力的分享,而不是那种所谓的“遇到个明君就天下太平遇到个昏君就翻天倒地”的专制统治形式,这是很大的历史进步。它的初衷和目的是好的即要通过“分权”“衡”,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实现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可以说,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度,是为了适应资产阶级发展需要而建立的一种民主形式。2.三权分立制度的弊首先,三权分立制度存在着内部互相扯皮,议而不决,行政效率低下的弊端。其次,也存在着议行分离、议行互悖、政令不一的弊端。其实质,仿佛变成了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私有集团间的权力分工。这一点已为恩格斯所指出:“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三权分立制度从表面上看,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分权制衡,但实际上却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再分配,人民只是陪衬而已。只能说三权分立的精神只适用于资产阶级政权形式的需要,但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一般具有一定的“分权”关系,三权各自独立执行、地位平等。资本主义发展到国家垄断阶段后,资产阶级需要更多地用强有力的行政权来实现其利益,由此导致西方国家普遍出现“强政府、弱议会”的权力格局,三权间曾有过的各自独立执行、地位平等的权力格局被打破,行政权逐渐凌驾于立法权和司法权之上,行政权控制和参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行使。首先,行政权凌驾于立法权之上,行政权控制和参与立法权的行使。西方国家政府控制和参与立法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一是由政府高官直接兼任议会重要职务。二是议会被迫实行“委托立法”制度。其次,行政权凌驾于司法权之上,行政权控制和参与司法权的行使。按照“三权分立”的“分权”原则,为保证司法权独立,政府不能插手法官人选选择,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法官和检察官。然而当代美国的现实却并非如此。三权分立模式是根植于西方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环境条件的产物,在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曾产生过重要的作用,由于“三权分立”模式对中国现实国情的不适应性,决定了中国决不能走“三权分立”道路的必然性。三权分立对中国现实国情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三权分立,不利于中国社会的稳定三权分立在西方运作的基础之一,是两党制或多党制的政党政治,即不同派别的政党通过竞选分别掌握不同的权力和部门,形成权力的分立和制约。但这种政党格局对中国社会的稳定将构成严峻的挑战。中国是一个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历史文化独特的大国,在这样的环境下,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强有力政党的领导才能完成。目前,只有对中国国情充分了解,执政能力强。对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正反两方面丰富经验的中国共产党,才具备这样的能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稳定性,来源于共产党的强大性,而共产党的强大性,则来源于它所代表的人民的广泛性,如在中国实行“三权分立”,必将导致政党纷争不断,各种矛盾激化,从而危及国家和社会的统一和稳定。第二三权分立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协调发展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本世纪中期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是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所要完成的历史重任:“经济的快速和谐发展需要有高效率的工作机制”,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高效科学的决策机制,二是高效快捷的执行机制。三权分立模式不利于形成这种高效的工作机制。从决策机制来看,在“三权分立”模式下,议会中的各议会党团为获取更多的利益,对其他议会党团提出的议案往往不顾国家整体利益,采取反对,拆台或议而不决的行为,致使决策难以迅速有效地获得合法程序的通过。从执行机制来看,在“三权分立”模式下,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牵制,使政府的运行迟滞不灵,一些重大问题因相互扯皮而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导致政府的执行效率低下,难以满足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在中国仍然处于通过快速发展经济来解决民生的历史阶段,三权分立模式是不可取的。第三三权分立不利于中国人民民主的发挥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历史和现实情况表明,世界上并不存在唯一的,普遍适用的和绝对的民主模式,衡量一种政治制度是否民主,关键要看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得到了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实现。基此而论,三权分立不利于我国人民民主的发挥。人民民主的内容十分丰富,有两个最核心的问题:一是人民意愿的实现程度,二是人民权利的实现程度#就人民意愿的实现程度而言,在三权分立模式下,直接参与决策的往往是大财团的代言人,他们在决策中首要考虑的是资本家财团利益的实现。就人民权利的实现程度而言,在三权分立模式下,虽然法律规定每一个社会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事实上难以实现。在美国,2004年竞选一名参议院议员的平均费用约为251万美元,最高达3148万美元。如此庞大的竞选费用,实际上剥夺了美国一般社会民众的被选举权。因此,在以倡导人民民主为政治发展主要内容的中国,三权分立模式是走不通的。第四三权分立不利于中国各民族的团结与和谐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各民族都有代表参与国家政权,保护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从而形成了各民族平等团结的和谐民族关系。在三权分立模式下,无论是国会议员的组成,还是政府官员的产生,很少以族别为标准进行政权参与的平衡,致使经济不发达,实力比较弱小的各民族因缺少代言人,其民族的利益难以得到实现,影响民族之间的团结与合作。因此,在中国这样一个民族众多,以实现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为重任的国度里,三权分立模式是难以实行的
本文标题:三权分立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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