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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欧美主要国家和日本的现代教育制度现代英国现代法国现代德国现代美国现代日本苏联第一节英国教育的发展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1902年《巴尔福教育法》内容及意义二、公共教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一)普及初等义务教育1918《费舍教育法》内容及意义(二)中等教育的变化1924年工党提出“人人有权受中等教育”的口号1.1926-1933年《哈多报告》《哈多报告》内容小学教育应当重新称为初等教育(11岁之前)儿童在11岁之后所受到的各种形式的教育被称为中等教育。(四种类型的中等学校)文法学校(以学术性课程为主)选择性现代中学(实科性质)非选择性现代中学(职业中学)公立小学高级班或高级小学为使每个儿童进入最合适的学校,11岁进行选择性考试,义务教育最高年龄为15岁。《哈多报告》《哈多报告》强调,教育应当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小学、中学),11岁是关键时期,通过11岁考试,分别进入不同类型的中学,以适应儿童不同能力和需要,同时减少中小学教育的阶级分野。2.1938年《斯宾斯报告》为适应“二战”后经济发展对技术人才的广泛需要,英国政府提出了以改革中等教育为中心的《斯宾斯报告》,即以斯宾斯为首的教育调查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文法学校和技术中学的报告。内容:坚持教育改革的方向,强调各类中学之间建立对等关系的重要性,把《哈多报告》中双轨的教育方案扩展为三轨:文法中学、现代中学和技术中学。使技术中学成为中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该报告还提出了在同一所中学设立兼有文法中学、现代中学和技术中学特点的多科性中学的设想。4.《1944年教育法》(《巴特勒法》)•加强国家对教育的控制和领导。废除教育委员会,设立教育部,统一领导全国的教育,同时设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负责向教育部长提供咨询和建议。•加强地方行政管理权限,设立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组成的公共教育系统。•实施5—15岁的义务教育•法案提出了宗教教育、师范教育和高等教育改革的要求。《巴特勒教育法》的意义《1944年教育法》是英国现代教育发展中极其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结束了二战前英国教育制度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形成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相互衔接的国民教育制度,扩大了国民受教育的机会,对以后英国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三、60、70年代的教育改革(一)中等教育的改革保守党和工党对中等教育改革的争执综合中学制度的建立(保留文法中学和公学,其余中学改造为综合中学)(二)高等教育的改革1963《罗宾斯高等教育报告》主要探讨英国高等教育如何为社会服务这一重大问题。建议为所有在能力和成绩方面合格的、并愿意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提供高等教育课程。这个建议被称为“罗宾斯原则”。(三)师范教育的改革1972年发表《詹姆斯报告》,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教师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计划,即“师资培训三段法”,把师资培训分成由个人高等教育、职前教育专业训练和在职进修三个阶段构成的统一体。四、80年代以来的教育改革1.《雷沃休姆报告》1981—1983年,在雷沃休姆基金会资助下,英国高等教育研究会连续发表了10多份对高等教育的调查报告,被称为《雷沃休姆报告》内容涉及扩大高等院校的入学途径,加快培养各种专门人才,以适应英国振兴经济的需要。调整高等教育课程内容和结构,以适应知识综合化和职业多变化的需要。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管理,特别加强高校内部专业化的管理,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以承担更多的社会和经济课题。开辟更多的奖学金和助学金途径,促进学生学习,以减轻国家负担。2.《1988年教育改革法》该法案对英国教育体制全面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是关于普通中小学教育的改革问题,但也涉及到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教育技术管理、教育经费等方面。二战后规模最大的一次教育改革内容:1)实施全国统一课程5—16岁义务教育阶段开设课程:核心课程、基础课程、附加课程。《1988年教育改革法》2)考试制度整个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要参加四次全国性考试,分别在7、11、14、16岁时举行。3)学校管理体制:摆脱选择政策地方教育当局管理下的所有中学和学生数在300以上的规模较大的小学,在多数家长要求下可以摆脱地方教育当局的控制,直接接受中央教育机构的指导。4)规定建立一种新型的城市技术学校(CTC)开设基础课程和企业使用的课程,培养企业急需的精通技术的中等人才。5)高等教育管理、经费预算的规定废除了实施20多年的高等教育“双重制”。包括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在内的高等院校将脱离地方当局的管辖,成为“独立”的机构,取得与大学同等的法人地位。“大学基金委员会”取代“大学拨款委员”,其任务是向国务大臣提供咨询,为各大学分配经费。该法涉及的问题不仅十分广泛而且非常重要,在一定程度上触动了英国教育的某些传统,因此,它在英国引起的反响异常强烈,被认为是自1944年《巴特勒教育法》以来英国历史上又一部里程碑式的教育改革法。第二节法国教育的发展一、进一步加强国家对教育的控制通过实施免费教育、义务教育和教育的世俗化来加强国家对教育的控制。二、统一学校运动与学制改革为解决双轨制问题,1919年法国掀起了“统一学校运动”,主张统一学校,实现教育民主化。要求全体儿童在学校中得到统一免费的基础教育,使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相互衔接,高等教育向一切中学毕业生开放,择优录取。统一学校运动引发了学制改革。1925年法国初步实现了小学阶段的统一学校,1937年提出了中学统一学校制度的方案。三、中学课程的改革19世纪末,法国的中学形成了古典课程和现代课程并行,以古典课程为主的课程体系,导致部分学生处于不利地位。1902年,法国教育部门提出了中等教育课程的改革方案。改革要求同样重视传统智育目标和现代科学教育目标,把传统学科与现代学科结合起来。改革强调古典学科和现代学科的传统和实用的价值,以及二者的并行和相互补充。四、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1919年,法国阿登省议员阿斯蒂埃提出的职业技术教育方案被议会通过。(《阿斯蒂埃法》)内容:1.由国家代替个人来承担职业教育的任务。在中央教育部设置主管职业技术教育的部门,各省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职业技术教育工作。2.规定全国每一市镇设立一所职业学校,经费由国家和雇主各负一半。3.18岁以下的青年有接受免费职业教育的义务。雇主必须保证他们每周有4小时的工作时间接受职业技术教育。《阿斯蒂埃法》4.职业技术教育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补充初等教育的普通教育、作为职业基础的各门学科、获得劳动技能的劳动学习。《阿斯蒂埃法》的颁布,使法国的职业技术教育第一次获得了有组织的形式,成为一种由国家管理的事业。该法在法国历史上又被称为“技术教育的宪章”。五、《郎之万—瓦隆教育改革方案》1947年,以法国著名物理学家郎之万和著名儿童心理学家瓦隆为主席的委员会提交了《教育改革方案》,该《方案》批评了法国教育的弊端,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组织和制度以及教育内容和方法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意见,成为二战后法国教育改革的依据。1.提出战后法国教育改革的六条原则社会公正社会上的一切工作(手工、技术、艺术、学术)价值平等,任何学科的价值平等。人人都有接受完备教育的权利在加强专门教育的同时,适当注意普通教育。各级教育实行免费加强师资培养,提高教师地位。2.在上述原则指导下,提出在法国应实施6—18岁学生的免费义务教育,分为三个阶段:基础教育(6—11岁)方向指导阶段(中等教育阶段12—15岁)决定阶段:分别进入学术型学校、技术型学校、艺徒制学校,18岁结束免费义务教育。3.《方案》对高等教育进行了设计。影响:由于战后法国的历史条件,郎之万—瓦隆教育改革方案并未付诸实施。但在他的影响下,法国开始大力扩充初等教育,同时把较好的初等学校升格为中学,加大地促进了中等教育的普及,基本实现了初等和中等教育的衔接。六、50—60年代的教育改革(一)1959年的《教育改革法》和《国家与私立学校关系法》1959年,戴高乐政府颁布了《教育改革法》法案规定,义务教育年限由战前的6—14岁延长到16岁,并规定到1969年完全实现这一目标。但由于实践步骤不够灵活,难以操作,在实践中并未完全实施。1959《国家与私立学校关系法》:国家采取“简单契约”或“协作契约”的形式,分别给予私立学校财政资助,但私立学校必须采用公立学校的生活规则和教学大纲,接受国家监督。(二)1968年的教育改革1968年,戴高乐政府又开始推行新的教育改革,重点是中等和高等教育。中等教育:推行能力分组的改革实验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富尔法》)法案的主要精神是确立了法国高等教育“自主自治、民主参与、多科性结构”三条办学原则,按照三条原则,大学是享有教学、行政和财政自主权的国家机构;取消大学的院系,设置“教学与科研单位”,集合若干“教学与科研单位”为一所多科性大学;大学内部实行民主化管理。意义及影响《富尔法》打破以往学科的阻隔及互不联系的传统,发展各学科之间的联系,重新组合各种相邻的学科、创立新型课程,尽量贯彻文、艺、理、工相结合的原则,并朝着重视应用科学、工程技术、边缘学科和跨学科的研究方向发展。理想过于美好,但在法国长期集权化管理教育的背景下实现三条原则是极端困难的。七、70—80年代的教育改革(一)70年代中期的教育改革1975年7月,法国议会通过《法国学校体制现代化建议》(《哈比法》)重点是加强职业教育,但为加强职业教育,该《建议》对普通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都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哈比法》于1977年正式实施,在实践中做了一些修改。(二)80年代以来的教育改革法国社会党从1981年开始执政,推行教育民主化和现代化改革。改革目标之一是解决法国教育逐级淘汰率高的问题,目标之二是教学内容现代化问题。1982年法国中小学开始实施“信息交流和传播工具入门”计划。1985年,法国中小学开始实施新的教学大纲。1986年,法国公布了师范教育改革法令,将师范专科学校由三年改为四年,分为两个阶段。90年代以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在法国备受重视。1992年法国国家课程委员会公布了《课程宪章》这一纲领性文件。《课程宪章》法国今后仍然坚持中央集权制的课程管理体制。课程大纲以《政府公报》的形式颁布,各地必须认真实施。课程编制应以学生为中心,使全体学生具备较高的素质。对学科体系进行综合改革,既有从小学到高中课程融为一体的纵向综合改革,也有各科知识融会贯通的横向综合改革等。第三节德国教育的发展一、德意志帝国与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教育(一)德意志帝国时期的教育•形成了典型的三轨制,并产生了三种学校国民学校(劳动人民)中间学校(中层阶级)文科中学(上层阶级)•中等教育出现了古典教育和现代教育之争,并因此1892年对中等教育进行改革,减少古典学科,增加现代语言和自然科学的课程,确立了德国三种中学:文法中学、实科中学和文实中学。(二)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教育•《魏玛宪法》规定了共和国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反映了“一战”后德国民主化的要求。•该宪法主张建立公立学校系统,废除双轨制,建立统一的四年制初等学校,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魏玛时期的教育改革对德国现代教育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但也出现了强调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的倾向,为以后纳粹时期德国教育演变为法西斯统治的工具提供了条件。二、纳粹德国时期的教育(一)纳粹政府的教育方针1933年,希特勒领导的纳粹党掌握了德国政权,实行法西斯专政。教育方针:德国的教育学应该是严酷的教育学,不应当有智育,应当使青年具有强健的体魄,学会克制和服从。加强国家对教育的控制。(二)学校教育的全面倒退三、1959年开始的教育改革1959年2月德国教育委员会公布《改组和统一公立普通学校教育的总纲计划》(《总纲计划》)《总纲计划》主要探讨如何改进普通初等和中等教育等问题,但未涉及高等教育。所有儿童均接受四年的基础学校教育,然后再接受两年促进阶段的教育。促进阶段的教育旨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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