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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航空运输合同第一节我国的运输合同法律体系•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运输合同关系的法主要是专门运输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从法的渊源上看还涉及由客运规则、货运规则等构成的运输行政规章。•一、《民法通则》•我国民事关系方面的基本法律,其一般规定适用于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具有运输经济关系要求的全部可操作性。•二、《合同法》•属于合同基本法,是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运输合同应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三、专门运输法律和客运规则、货运规则•各种专门运输法律规定和调整各运输生产方式中人与人、人与物的关系。第一节我国的运输合同法律体系第二节航空运输合同概述民用航空运输是在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一种服务交换活动。服务交换是这种运输的经济内容,而航空运输合同则是这类服务交换所必须采取的法律形式。航空公司向消费者提供并完成运送服务,而购买这种服务的消费者则向航空公司支付相应的价款。第二节航空运输合同概述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流转形式,民用航空运输有偿服务是民事流转中的基本领域之一。航空运输合同当然是是民事合同。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三、航空运输合同的形式和种类四、航空运输合同的构成要素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运输合同的概念2、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3、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征运输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航空运输合同就是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征(1)航空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2)航空运输合同为有偿合同。(3)航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4)航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5)航空运输合同是有名合同。132020/6/18(1)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双务合同单务合同航空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彼此间互负义务的合同。承运人须将旅客或货物按照约定,安全及时地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旅客或托运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和有关费用。152020/6/18(2)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支付相应代价为标准有偿合同无偿合同航空运输合同为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彼此间向对方作出给付并互有对价的合同。航空承运人旅客或托运人的权利、义务互成对价关系。实践中承运人放弃自己获得对价的权利免费运输旅客或货物,其目的多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实质仍是商业性质,作为个别现象,不影响双务有偿的判断。172020/6/18(3)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诺成合同实践合同航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诺成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不需要具备其他形式和手续,也不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一诺即成)192020/6/18(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来划分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航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亦称附和合同、附意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他方只能按照既定条款加入的合同。航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只有对合同表示接受或不予接受的权利,却没有对合同条件讨价还价的自由,即不论对于合同内容知与不知,多知或少知,消费者均要受其约束。在这样的合同中,拟定并印刷合同的当事人,一般都是为公众服务、面向社会大众的企业,如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航空运输的运价和运输条件是由承运人按照一定程序事先制订好的,运输使用人一般只能按规定乘坐飞机或托运货物,因而航空运输合同具有“加入”的性质。222020/6/18(5)以法律是否以特定名称命名为标准有名合同无名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是有名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承揽合同,一般各国在航空法或合同法中于航空运输合同或运送合同名下对它的基本要素作出了特殊规定,如合同的基本内容与形式、赔偿责任等,这些法律规定直接调整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航空运输合同应属有名合同。三、航空运输合同的形式和种类•《合同法》第10条:合同形式自由•《民航法》对客票、行李票和航空货运单的内容做了专门规定,航空运输合同绝大多数是法定书面形式合同,但是某些特殊类别的航空运输合同是约定书面形式合同,比如包机(舱)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的种类1、按航空运输合同标的的不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国内航空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的种类2、按航空运输对象的不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的种类3、按航空运输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种类标准型航空运输合同约定型航空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的种类4、按航空运输管理方式的不同定期运输不定期运输•四、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主体:承运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客体:人身、货物内容:权利和义务•第二节•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与履行312020/6/18(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有效条件•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特定向对方当事人所做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受要约人322020/6/18•有效条件1、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作出;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332020/6/18•要约的形式口头:对话或电话书面:信件、电报、传真等2、要约邀请(要约引诱)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342020/6/18要约邀请甲乙要约甲乙承诺甲乙352020/6/18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362020/6/183、要约的法律效力•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承诺的资格。372020/6/18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未生效的要约382020/6/18•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将该要约取消,从而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已生效的要约要约不得撤消的两种情况:(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392020/6/18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订购一批货物,要求立即发货,乙方迅速准备货源并雇车,随后甲方发出了撤销通知。甲方的要约能否撤销?402020/6/18(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412020/6/18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5、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承诺的构成要件422020/6/18甲向乙发出一份要约,向乙方订购1000公斤小麦,乙方回复条件完全同意,但是,现只有500公斤。——乙方的答复是否是承诺?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客体是权利义务的对象。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要求旅客出示客票、行李票;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货运单;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运价;有权要求对方遵守旅客运输和货物托运的统一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为旅客、托运人或其他当事人提供安全、正常、优质的运输条件和服务;对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违反约定义务造成对方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旅客、货主、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要求承运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运输条件和服务;在不使承运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有权提取行李或要求承运人移交航空货运单并支付货物及对货物行使处置权;因承运人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按规定支付运价;切实按照航空运输合同规定的运输条件履行义务;如未按运输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航空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航空运输合同的变更(不包括转让):因当事人双方其中一方的原因使运输发生变更,办理相应的手续来完成变更航空运输合同的解除:因特殊情况的发生导致运输合同的履行不可能或者不必要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四节责任制度•《华沙公约》第17、18、19条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三种责任形态:(1)旅客人身伤亡;(2)行李、货物灭失、损坏;(3)延误。•承运人的归责原则无过失责任:只要损害事实确凿,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旅客人身伤亡:旅客“上民用航空器的过程”是承运人责任期间的一个组成部分,“上”指旅客办理登机手续后进入民用航空器前,因登机活动而处于承运人照管之下的期间。其应符合以下四个要件:A.从时间上看,是旅客已办理登机手续,但未进入航空器的这段时间;B.从活动看,旅客正在进行登机活动;C.从旅客与承运人的关系看,旅客处于承运人的照管之下;D.从地点上看,旅客处于登机区域,即从登机点到民用航空器的地段,包括运输区域(飞机运行区)、停机坪、飞机的停放地点。•“下民用航空器的过程”是指旅客走出民用航空器后到达民用机场建筑的安全地带前因下机活动而处于承运人照管之下的期间,也是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讲,下列期间不属于“下民用航空器的过程”的阶段:A.旅客结束下机后发现将手提行李遗忘在民用航空器上而返回民用航空器上寻取行李的过程;B.旅客自候机楼走廊走向中转手续办理点的途中;C.旅客办理海关、边防手续后等候提取行李的过程中;D.旅客到达机场建筑某一安全地带后,自该安全地带到托运行李提取处的途中。承运人承担的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灭失、损坏责任应符合下列条件:1、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对象是航空运输合同的其余当事人,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发生灭失、损坏时,承运人应当对这些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机组人员、保安人员、以及其他使用了航空运输服务的非运输合同当事人(如偷渡者)与承运人没有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对他们的物品损失不承担责任。2、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是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因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灭失、损坏所遭受的损失,仅指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如要赔偿间接损失,旅客、托运人必须事先声明,并与承运人订立特别协议。3、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的灭失、损坏是发生在航空运输中的事件造成的。即“事件”与灭失、损坏有因果关系。4、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的灭失、损坏是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即航空运输期间,具体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如果机场外的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和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在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和内河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将被推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则此种推定不成立。推定过失责任制(适用于航班延误)•延误是指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抵目的地点。从国际航空公司法实践看,航班的撤销也做延误处理。•承运人只在因延误造成损失时才承担责任,如果延误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责任。•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是指因延误而给托运人、收货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不包括因延误给旅客或托运人造成的精神损失。做法•承担旅客因航班延误造成的食宿费用、转机增加的费用、退票费用等。有些航空公司在一定的情况下给予旅客一定的补偿。•旅客的权利: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承运人的免责问题•1、在旅客、行李运输中,损失如果完全是由于索赔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免
本文标题:第九章航空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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