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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二)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四)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一)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二)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一)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第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机构超过2个月未任命;(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20万元以上;7、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二)支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该支公司不是本条第(一)项中所列的发案机构,给予该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三)中心支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该中心支公司不是本条第(一)项中所列的发案机构,给予该中心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案件;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7、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8、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第十一条对保险公司分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1、分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2、分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3、分公司本部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4、分公司本部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5、一年内辖内有两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6、一年内辖内有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二)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三)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案件;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500万元以上。(四)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开除处分、分管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500万元以上;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造成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案件。第十二条对保险公司总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1、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2、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1、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2、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3、系统内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4、系统内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00万元以上;5、一年内三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6、一年内三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第十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追究标准,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参照保险公司的标准,结合公司实际、业务类型、案件性质、危害后果等情况自行制定。第十四条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1、集团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2、集团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1、集团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2、集团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第十五条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开除处分、分管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填写错误或者所附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补正或者补充的内容。第十一条保险公司认为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保险公司认为不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并同意承保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体检报告或者生存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保人核保结果,同意承保的,还应当完成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保险公司在回访中发现存在销售误导等问题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销售人员以外的人员予以解决。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资料齐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保全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保全申请资料不完整、填写不规范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保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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