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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辑:汉坤研究室2009年第4期(总第26期)编辑:《汉坤专递》工作小组简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与原规定的比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于2009年3月1日公布,4月10日起实施,下面是对该办法与原规定的简单比较。基础电信业务的资格:明确规定国有股权不低于51%(注:此条在国务院于2000年发布的《电信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注册资本要求从2亿元(省内)和20亿元(跨省)降低至1亿元(省内)和10亿元(跨省)。增值电信业务的资格:没有实质改变,注册资本要求没有变化,明确要求出资者和管理者三年内无违反电信法规记录。原经营许可证由正文和附件组成,现修改为由“发证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书组成”。增加一章“第五章经营行为的规范”,将原先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原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附件一)的很多内容放了进来。修正了关于股东变化和业务经营权转移的规定(第31条),增加要求符合相关条件,且明确了违反此规定的处罚措施(《电信条例》第70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电信业务运营者终止经营做了细致规定。对许可证年检做了进一步规定,明确规定年检不得影响经营者正常经营,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等。对相关行为的罚则做了修正和进一步明确。请注意上述只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条款的新旧比较,并未包括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规定的所有重要内容。综上,我们认为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规定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尤其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会产生很大影响。如果您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敬请不吝垂询,非常感谢!-2-敬告读者:汉坤律师事务所编写《汉坤新法速递》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如您对上述内容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汉坤律师事务所的下列人员联系:北京总部电话:+86-10-85255500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办公楼C1座9层903-908室邮编:100738上海分所电话:+86-21-60800909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709室邮编:200040深圳分所电话:+86-755-26813854地址:中国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大厦4715室邮编:518008张蕾律师:电话:+86-10-85255547Email:leia.zhang@hankunlaw.com金文玉律师:电话:+86-10-85255557Email:wenyu.jin@hankunlaw.com曹银石律师:电话:+86-21-60800980Email:yinshi.cao@hankunlaw.com黄磊康律师:电话:+86-21-60800988Email:joseph.hwang@hankunlaw.com王哲律师:电话:+86-755-26813854Email:jason.wang@hankunlaw.com
本文标题:简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与原规定的比较《电信业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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