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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活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盗伐毛竹“数量较大”的起点,为4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第二条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15立方米或者幼树75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75立方米或者幼树4000株。滥伐毛竹,“数量较大”的起点,为4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4万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10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第三条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达到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或者达到该数量百分之八十以上,并且有不听劝阻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5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达到前款所规定的数量,并且有不听劝阻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毁坏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10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违反上述规定,毁坏国家、集体或他人生长中的林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条在生产、施工等活动中,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5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达到前款所规定的数量,并且有不听劝阻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毁坏林木60立方米或幼树3000株以上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20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五条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采集)许可证,私自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以采挖方式移往异地据为己有,达到本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采集)许可证,采挖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的林木,达到本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已被伐倒的树木窃为已有,以及偷砍或偷挖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等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六条明知是非法采伐、采挖林木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违反上述规定,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2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5株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第八条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的林木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数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毛竹5000根以上的,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毛竹20000根以上的,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非法运输明知盗伐、滥伐的林木的,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植物检疫证,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条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2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一条本省所称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第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本规定中所称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第十三条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第十四条有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者持有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林业技术鉴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森林案件的技术鉴定资格;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者持有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颁发的森林火灾鉴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森林火灾案件的技术鉴定资格。第十五条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其辖区内发生的森林刑事案件。下级森林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将由自己管辖的森林刑事案件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上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主管的森林刑事案件。第十六条全省林区的划分按照赣府厅字〔2002〕44号函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省2003年制定的《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赣高法〔2003〕99号文)同时废止。本规定下发前已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本规定下发后正在办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文标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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