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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金能安〔2010〕号爆破器材管理制度公司所属三矿: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各矿(项目部)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国家和企业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贯彻执行突出抓好公司三矿的爆破器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公司三矿爆破器材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纳雍金能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金能公司)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希各矿(项目部)认真贯彻执行。一、组织机构:爆破器材管理组:组长:辛晓峰。副组长:陈广金。成员:由供销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技术科科长、安监科科长、调度室负责人、井下炸药库班长。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日常督查管理工作。爆破器材管理组组织一次矿井爆破器材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处罚规定给予罚款。组织和督促各单位部门认真执行爆破器材管理制度。附件一:纳雍金能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爆破器材管理制度(试行)主题词:爆破器材管理制度奖惩办法纳雍金能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2010年9月13日印发共印12份附件一:纳雍金能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爆破器材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矿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各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爆破器材,包括煤矿井下采掘作业所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第三条爆破器材的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第四条未经单位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单位名义购买、销售、运输爆破器材,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爆破器材。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煤矿应设立爆破器材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被抢。煤矿应当建立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煤矿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保管、运输、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应配齐本单位爆破器材保管、爆破作业人员。由于一般地面炸药库距离工业场地较远,每班应尽量配备两名保管人员。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爆破器材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有关系统。同时建立健全爆破器材帐薄登记制度,及时将购买的、发放的、退回的、报废的爆破器材登记在帐薄上,帐薄登记的信息要全面准确。第八条禁止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禁止邮寄爆破器材,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煤矿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二章爆破器材购买第一条煤矿申请购买爆破器材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第二条煤矿购买爆破器材必须经过煤矿领导同意,并在申请购买单上审批签字。严禁未经过煤矿领导同意私自购买爆破器材。第三条销售、购买爆破器材,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第四条煤矿应当自爆破器材购买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三章爆破器材装卸、运输、押运管理制度第一条煤矿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运输爆破器材,运输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具备《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第二条爆破器材运达煤矿地面炸药库后,煤矿应当立即进行验收,并配合运输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第三条从矿区内地面药库运至井口,一般采用人力运输,从井口运至井下发放点的爆破器材,必须使用专用矿车,炸药、雷管分别专车专人运送,不准在井口和井底车场滞留,中途不得换人,专用矿车必须有“危险品”标志,。第四条矿区短途运输,不管使用任何运输方式,必须按规定距离运行。即:在平坦道路上汽车相距50米;马车相距20米;人力相距5米,在陡坡路道时,汽车相距300米;马车相距100米;人力相距60米。第五条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信号工。(三)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四)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七)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第六条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二)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三)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五)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第七条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第八条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电雷管必须由专职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二)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三)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第九条严禁使用翻斗车、铁皮车箱以及汽车拖斗运输爆破器材。严禁超速、超载行驶。第十条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轻拿、轻放,堆放要平稳整齐,上盖下垫要符合标准。严禁炸药、雷管混装、混运,必须专车专运。第十一条担任爆破器材押运的人员,要求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操作规程。若敞车运输时,武装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车箱内执勤,严禁坐在驾驶室内,不准在车箱内吸烟,承运车辆不准其他无关人员搭乘。第十二条放炮员运经使用地点时,炸药、雷管要分别搬运,运送雷管时必须使用雷管箱,禁止散拿或揣入衣袋内。搬运人员之间行走间隔距离应相隔5~10米,以防互相碰撞或诱爆。第十三条运至使用地点,即:工作面(头)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在专用箱内,并上锁,严禁在使用现场乱丢乱放。第四章爆破器材贮存保管制度第一条爆破器材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第二条井上下炸药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要经常保持库房内干净整洁无杂物;(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四)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三条爆破器材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的勘验,领发有《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安全可靠的专用仓库或峒室内,存放地点必须干燥、通风、保证爆破器材不变质,不自燃或被盗。第四条炸药不准与起爆器材共库存放。不同性质的炸药应分别存放。并保证包装严密,零星雷管应用软物填塞挤牢。第五条炸药库、雷管库、编号室、导通室必须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并设隔爆装置。第六条爆破器材仓库必须用砖、石或铁丝网构筑围墙,围墙内外要清除一切树木,高杆植物,杂草及其它易燃物品,随时保持库区整洁干净,排水畅通。第七条爆破器材入库时,押运员、材料员、保管员要当场交接验收,要一起查规格、验质量、点数量,若发现问题,要做好记录,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及时解决。第八条爆破器材出库时,须严格做到“先进先发,后进后发”的原则,以防变质。第九条贮存的炸药、雷管必须堆码整齐,四不靠墙,中间留有通风道,离墙距离不得小于0.3米;堆垛距离不得小于1.3米。摆放时要做到“横”成排,“竖”成行,不超高、不超量。帐、卡、物相符,各种数据用牌板标示,保证实物与牌板数相符。库内卫生须保持并达到无杂物、无积尘、无蜘蛛网。第十条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双帐、双运”管理制度。即(公安人员与仓库管理人员)。第十一条爆破器材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第五章炸药库管理第一条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第二条爆破器材的储存量必须符合安全库存的规定。第三条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第四条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第三条地面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m,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m。地面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火和防雷电措施、管理制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四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爆炸材料必须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离的规定。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硐室中,应有检查电雷管全电阻、发放炸药、电雷管编号以及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和发爆器等专用硐室。第五条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二)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5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m。(三)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m。(四)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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