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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制度研究一、美国的职工持股制度(一)概况介绍职工持股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1]所谓职工持股制度(又译职工持股计划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s,简称ESOP),是指本企业职工通过贷款、现金支付等方式拥有本企业股票,并委托给某一法人机构托管运作,该机构代表员工进入公司董事会,并按所持股份分享公司利润,参与企业治理的制度。在上世纪50年代中期,被称为“职工持股之父”的美国经济学家、律师路易斯·凯尔萨与他人合作写了《资本家宣言:怎样用借来的钱使8000万工人变为资本家》和《两要素论》,他认为生产要素只有两种:资本与劳动。在正常的社会经济运行中,任何人不仅通过他们的劳动获得收入,而且必须通过资本来获得收入,这是人的基本权利,如果只是少数人掌握着资本,则经济发展的好处只会落入少数人手中,依靠劳动收入的雇员,其生活水平则很难有较大幅度提高,致使社会分配不公现象日益严重。凯尔萨希望能创建一种法律体系,使人们能同时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并能以某种方式“为占大多数的、生来并没有资本的人打开一条获得资本所有权的道路”,使他们也可以得到一定数量的资本,从而拥有一定的生产性资源。[2]为此,他提出职工持股制度,并于1961年成立了“职工持股计划发展中心”,并创办一家投资银行,专门支持职工持股计划。凯尔萨将其理论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付诸实践,70年代中期后,美国许多企业开始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据统计,截止到2001年,美国的职工持股计划已超过15000例,约有1000万职工参加,这些职工持有公司的股票,已经超过2400亿美元。[3](二)主要形式美国的职工持股计划发展到今天,已经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形式,根据美国总会计办公室(GeneralAccountingOffice,GAO)关于ESOP的报告(GAO,1986),职工持股计划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已运用杠杆的(leveraged)、可运用杠杆的(leveragable)、不可运用杠杆的(nonleveragable)以及可进行纳税抵免的(taxcredit)。1.已运用杠杆的,是通过借款来购买雇主企业的股份;2.可运用杠杆的是得到了借款的授权,但没有被要求进行借款,且实际上没有借款;3.不可运用杠杆的,文件中不允许进行借款,实质上是一种股票奖励计划;4.可进行税收抵免的,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额捐赠给ESOP,可以享受附加的投资税收减免。在这几种形式中,已运用杠杆的ESOP是美国职工持股计划最典型的形式,其实行程序是:首先,拟实行职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建立雇员持股计划信托基金会;其次,金融机构贷款给基金会,设立基金会的公司为该贷款提供担保;再次,基金会用贷款购买公司的股份,基金会取得股份后,先置于一个悬置账户上;然后,公司按一定比例捐赠现金给基金会,基金会用公司的捐赠归还银行贷款;最后在贷款归还后将股份量化到参与职工持股计划的职工。(三)法律规定在国家层面上,美国对ESOP的立法是从1974年的《职工退休收入保障法》开始的。该法关于ESOP的主要条款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ESOP的设计,二是公司贡献给ESOP用于偿还银行的本金与利息获得税收豁免。此后,1975年的《降低税收法》、1976年的《税收改革法》、1981年的《经济恢复法》以及1986年的《税收改革法》进一步全面刺激了ESOP的发展。根据这些法律规定,ESOP的内容有:[4]1.关于持股职工。法律对实行职工持股计划的企业,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让尽可能多的职工参与其中,只有70%以上的非高薪职工参与,且非高薪职工参与计划所得的平均收益达到高薪阶层参与该计划的平均收益的70%以上,企业才能享受税收的相关优惠。参与职工持股计划的职工范围限于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年满21岁的本企业职工。所谓本企业职工,是指在本企业和企业的分支机构、全资附属企业工作的正式职工、本企业的董事和监事以及企业派往子公司、关联公司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企业的职工。2.关于职工股份。标准的职工持股计划必须成立信托基金会,由基金会统一购买企业的股份,在股份分配到职工个人手中之前,由基金会行使职工股份的股东权;在分配到职工个人手中之后,可以由职工本人行使股东权,也可以委托基金会行使股东权。职工股份的获得和股东权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这包括:第一,股份获得限制,职工要想获得他在职工持股计划中的应得份额,要么工作满5年,在此期间离开企业得不到股票或现金;要么在3年之后获得其应得份额的20%,7年后获得其全部份额。第二,收益限制,参与职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每年从中得到的收益不得超过其工资总额25%。第三,表决权限制,职工个人股东对于非公开公司,投票权仅限于公司的重大问题,对于其他一些问题,一般由基金会代行投票权。第四,转让限制,职工股份一般不得自由转让和继承,职工退休、离职或死亡,股份由企业回购。3.关于税收优惠。为了鼓励实行职工持股计划,美国法律从多方面给予税收优惠:第一,对于参加职工持股计划的职工,在股份从信托基金分配给职工之前,其所得收益是免税的,当职工离开公司或退休时得到的股份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对实行职工持股计划的企业,在偿还职工持股计划贷款本金时,其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25%部分可以减税,对分派给职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收入可以减税。第三,对职工持股计划的贷款者,发放职工持股计划贷款所得利息的50%免征联邦所得税。第四,对于向职工持股计划出售股份的非公开公司的股东,当他们把股份卖给职工持股计划,使职工持股计划拥有30%以上的股份,且其出售股份所获资产用于国内再投资,则缓征其出售股份时的资产收益税。(四)现实意义职工持股制度的实施,使职工得以股东身份分享公司利润,增加了其对公司的利益归属感和认同感。美国的实践表明,其对企业乃至社会具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5]首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分配严重不公、劳资矛盾尖锐的问题,改善了生产关系。其次,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增加了职工收入,促进了企业的发展。据统计,实行ESOP的公司,其平均利润率比同类企业高出50%,劳动生产率高出30%,平均工资高出25~60%。[6]第三,为美国企业管理提供了一种新模式,使职工从一个被动的被管理者转变为一个主动的自我管理者。第四,引起了社会保障方式的改革,使职工个人未来养老保险收入的多少与企业经营好坏和个人努力的程度直接相联系,这就使职工更加努力工作。第五,增强了企业抵御“敌意收购”或兼并的能力。诚如美国学者考雷·尔森指出的,“职工所有制的好处是促进了劳资两个方面的关系。强调了职工更多地参与工作的积极性。职工更多地参与被证明是一种职工帮助企业发展的有效机制。……这些公司的职员比较传统所有制公司的职员更愿意参与管理。”二、中国的职工持股制度(一)概况介绍此方式产生于80年代企业改制初期的股份制,产生的目的是为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最早的股份制立法是1986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此后,一些法律法规中提出职工持股。1992年国家体改委等颁布《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将职工持股规定为个人股中的本公司内部职工投资形成,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20%;社会募集公司的本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10%。此后,我国各地陆续出台职工持股的法规和政策。1993年,国家体改委颁布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和《关于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补充规定》,提出“定向募集股份公司应坚持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同股同利以及与国资募集的股份一致的原则”。1997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职工持股从配售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满三年后可以转让。但是,1994年6月,国家体改委通知各地方、部门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公司,在规范内部职工股的新办法出台之前,暂时停止职工内部股的审批和发行。1998年,中国证监会发通知停止上市内部职工股的发行。200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的工作意见通知》(国办发[2003]8号)中规定:“新公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不得有职工持股,原企业在此之前已存在的职工持股问题,由职工持股方案原批准单位商有关方面妥善解决。”至此,在立法上仿佛堵死了职工持股的大门。截止到目前,我国企业职工持股制度主要有四种形式存在:定向募集公司中的内部职工股、非上市公司中的内部职工股、上市公司中的内部职工股和股份合作制中的内部职工持股。(二)职工持股在我国的新动向如前所述,职工持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规范胜于防范”。2006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2006中国经济高峰会”上提出:“股份制改革是金融改革的主流方向,员工持股制是其中重要的一项改革。”他同时表示,中国企业改革的方向是股份制改革,公司治理是股份制改革最核心的内容,公司治理原则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就是利益相关者的安排问题。他在此处特别解释说,根据《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利益相关者更多是指职工。据周小川介绍,目前,大量的金融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取得了重大进展,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都在推进这一工作。在这些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中,有一部分企业已提出希望能够采用职工持股计划。[7]2008年9月1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做出了具体规定:1.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2.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4.明确职工股份转让要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转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5.规范入股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
本文标题:职工持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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