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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集团翼城县张家沟煤炭开采限公司职工安全管理条例二零一零年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狠抓现场管理,杜绝“三违”,调动广大职工完成工作任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构建和谐矿山,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是在本矿区范围内工作的干部、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第三条:各处、队组和个人必须认真履行业务、岗位责任制,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和工作岗位上严格履行职责,并对安全生产负责。第四条:凡是在本矿范围内从事煤矿安全检查的组织和调度室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员、验收员均有权根据本条例对违章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处理。第五条:对于被违章罚款的单位和个人,由检查组织、安全员或管理人员依据本条例填写违章项目,由安全处签字调度室通报并整理存档,按月交财务处依照处罚票据从本人工资中扣除。第六条:安全处要建立违章处罚和单位与个人受奖登记台帐,当月将各队组安全情况、奖罚情况、金额公布于众。所存档案将作为人员录用和考评的重要依据。第七条:本条例执行情况施行季度考评和年度综合考评,以处为单位,对本季度无任何违反本管理条例的科室、年底对违反本条例最少的科室,都将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3第八条:年度综合考评时,对提高我矿安全技能水平、提高生产效率有突击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发放单项、综合奖证书和物质奖励。第九条:对工作认真负责,一年内无任何安全生产违纪行为处罚的职工,年度考评时,将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第十条:为确保安全生产,职工在日常工作之中除监管队伍监管外也应互相监督,积极和“三违”、偷盗等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并积极向矿领导举报,凡得到举报并查证属实的职工,矿方将给予不低于罚款金额100%的奖励,并做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为强化我矿一线的监管责任,除本条例特殊规定外,凡违反本条例并做出处罚的职工,均按处罚金额的10%—20%处罚本队组的队组长,情节严重的追究上级领导的领导责任。第十二条:一月内违反条例达到5次(含)的职工,公司将予以辞退,同时所在工长下浮当月工资的10%。第十三条:对安全生产违纪行为处罚及其他纪律处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与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十四条:每位职工都要爱护井下设施设备,要注意保护通风设施、局扇风机风筒、各种油管液管、各种电缆、信号装置和瓦斯监测设备,发现有破损、拖在地下、变形等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保护井下财产有功的职工,将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第二章规章制度第十五条:职工个人不得无故私自终止劳动合同,如有特殊原因4需要离矿时,必须提前30天向主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并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离矿,否则扣除当月工资,并承担公司为其付出的培训,保险等各项费用。第十六条:家距离本矿超过五公里的职工必须住矿,下班不得回家,如有事必须回家的需向调度室索取请假条,按要求填写并经其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离矿。第十七条:每一位职工上班前必须参加班前会议,不得迟到或不参加班前会。否则一次罚款10元。第十九条:所有干部职工不得在矿区范围内参加赌博性质的活动和酗酒滋事,入井前严禁喝酒,违章者罚款100元,停班,并写出书面检查。第二十条:工作期间打架斗殴者,每人罚款200元,主要责任者要加倍处理。对有意刁难、谩骂、殴打、报复监管人员的,视情节情况给予200—5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或开除。第二一条:严格检身制度。如发现有人携带烟火下井者,罚款100元,因检身员工作失误导致有人携带烟火下井的罚检身员50元;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否则每次罚款50元,同时罚检身员、灯房值班人员各20元,职工下班时必须由验深员检身、矿灯房签字,下班时间验身员、灯房值班人员脱岗者,各罚款20元。下井后自救器、矿帽应随身按标准佩带,不得随意取下乱放,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元。自救器、矿灯等丢失者,照价赔偿。第二二条:发现私自拆卸矿灯的,无论矿灯好坏,均照价罚款。5第二三条:严禁乘坐皮带、溜子,扒车和坐矿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发现管理人员违反此条者,除罚款外,当月工资下调10%。第二四条:井下作业人员严禁睡觉。发现职工睡觉的,罚款50元;发现管理人员睡觉的(包括瓦检员、安全员、验收员等)每次罚款200元;发现在机电设备旁睡觉的,加倍罚款。因睡觉给工作或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如皮带压死、设备损坏等),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第二五条:井下所有变电硐室内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否则发现一次每人罚款50元。第二六条:井下休息要站立或坐在支护完好的地方,休息时不可仰卧,不准钻到不通风的巷道里和支护不好的地方休息或大小便,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第二七条:井下必须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违反此条者,行车责任人和行人责任人每人罚款50元。对于需紧急行车时,行车人员要设置警戒,防止人员在行车巷内走动,对不听警戒强行走动者,每人罚款50元。第二八条:不按规定候车,不听从猴车管理人员指挥,拥挤乘车,每人罚款20—50元;除上下班时间外,其它任何人不得随意打铃开车,车行途中不得无故随意停车,违者罚款50元。第二九条:运料工负责检查矿车、链环插销、钢丝绳的正常使用,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解决,违章使用者罚款50元。其他任何人员发现均有权令其停止使用,强行使用者罚款100元。6第三十条:运送物料,严禁超高、超宽。捆绑要牢固,如因装料问题而导致物料掉落、掉道、翻车事故,罚运料工20—50元。第三一条:在能自行滑动的地方存放车辆时,空车必须使其掉道,实车必须有可靠的阻车装置,违者罚款50元。造成事故者视情节严肃处理。第三二条:井下职工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条例,不得随意变动消防器材位置、不得将消防器材当作劳动工具使用,否则罚款30—50元。随意使消防器材失效或损坏者,照价赔偿。第三三条:无关人等不得随意变动井下管理牌板位置、不得涂抹乱画、不得移作他用和损坏。否则罚款30—50元或照价赔偿。第三四条:井下若发生各种偷盗行为,除追回原物外,给予其价值50%的罚款。追不回原物者按其价值的两倍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三五条:对于井下各种破坏行为,照价赔偿或开除,情节严重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三章相关工种管理条例第三六条:防尘管路维护工由专人负责,必须保证及时撤出采煤工作面的防尘管,运送到掘进工作面备用。因管路问题而造成采掘面停水,应立即检查,尽快排除管路隐患,恢复通水。否则罚款10—30元。第三七条:防尘管路维护工在上班期间所架设的水管必须保证三班使用正常,少架一根罚款20元。当井下有停水、漏水、摧垫等管7路问题时,应听从管理人员指挥,随时下井排除故障,否则扣除当天工资,二次下井按入井时间给予考勤报酬。第三八条:皮带工、溜子工严格交接班制度,当班必须对所辖范围机头前后50米内进行喷雾降尘,对机头范围的机电、通信设备要班班不低于两次擦拭,保持清洁干净;必须做到煤干时开喷雾、煤湿时停止喷雾;喷雾装置出现故障,必须及时通知当班管理人员或管路维护工进行修复。以上每违反一条罚款10元。第三九条:皮带工应经常检查输送带运转情况,如发现电机温度过高、噪音突然变大、螺丝松动、挡煤板严重漏煤、信号不清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向当班电工反映,并进行处理。如安全检查人员发现上述问题,罚款10元。第四十条:溜子工应经常检查溜子运转情况,开户溜子要点动启动,严禁站在机头对面开启溜子。如发现电机温度过高、噪音突然变大、漂链、链条过松等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当班电工反映,并配合维修。管理检查人员如发现缺一个刮板,罚款5元;缺一个螺丝,罚款2元。做到刮板无歪斜和无缺螺丝现象。第四一条:运输系统中有一部皮带(或溜子)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皮带工和溜子工应听从维修人员指挥,必须全力以赴,义务抢修,否则罚款20元。第四二条:洒水工洒水时,必须先清理、扫除,再行洒水,除做到巷道无大的煤尘外,必须保证各隔爆水袋水量充足,并保持干净卫生。如发现一个水袋无水缺水,罚款10元。井下各个空气净化喷雾8装置必须运行良好,否则每处罚款10元。第四三条:安全员实行井下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向下一班交代清楚上班安全工作情况,每班提前一小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当班安全状况,所填写的报表必须真实,严禁虚报或隐瞒不报,否则一次罚款50元。对井下所有主要巷道支架完好性检查工作由安全员分段负责监督,发现有倒架、危架等不安全情况时及时通知维修部门,维修部门不能及时维修时,可根据本条例相关内容予以处罚,但因安全检查不周而造成翻架冒顶等事故时,将严重处理。第四四条:凡是本队职工违章而造成事故者,按事故性质追究当事人责任,正副队长隐瞒不报,罚款100元,性质严重者可报矿领导给予责任追究和问责。第四五条:安监人员和队长发现违章行为、安全隐患不及时制止、处理、反映,而被他人揭发者,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事故性质另行处理。第四六条:挡车器失灵罚修道工20元,不用挡车器罚具体责任者20元。第四七条:运输环节卫生工作由所属当班工作人员清理,对于清理不及时、不干净者每处罚款20元。第四章通风、瓦斯管理条例第四八条:瓦检员实行分区管理,探头、风筒必须按《规程》要求安装,否则每次罚款20元。对所属当班的瓦斯牌板填写不清、漏检、假检一处或原始记录、牌板、报表填写不一致的,一次罚款509元。风筒漏风要及时修补,发现一处漏风罚款5元,发现管理人员在漏风处已做记号而没有修补超过8小时的,每处漏风罚款10元,瓦检员不得相互扯皮。第四九条:因风筒不到位、吊挂不平直、有死弯、探头位置不当等人为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瓦斯报警的,每次罚款50元;因特殊情况如停电、停风等客观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瓦检员应立即通知当班班长,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向矿领导汇报。工作人员如不听劝告者罚款50元,情况严重者停职处理。瓦检员交接班时互相交接不清,造成上述两条失误的,双方均给予罚款处理。第五十条:密闭瓦斯管理牌板每周检查一次,由八点班瓦检员认真检查填写。否则罚款20元。第五一条:瓦斯牌板的填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超时、滞后填写,弄虚作假。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五二条:瓦检员交接班必须在井下工作地点进行,否则罚款50元。第五三条:掘进工作面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短路风、循环风,除令其停止作业外,罚通风主管人员100元。第五四条:井下一切通风设施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拆除,违者罚款30元,如有意破坏通风设施罚款50元,并报矿领导给予纪律处分。通风设施的构筑均实行包工作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高质量完成,不符合标准义务返工,并处以100—200元罚款。密闭、风桥、测风站等通风设施必须按《规程》维护,不得10有杂物堆放,否则每发现一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第五五条:通风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校验瓦检仪。药品实效、弄虚作假者罚款100元。第五六条:进出风门时要随手关严风门,穿过风门时不得拥挤,不得强同时打开正反风门或随意破坏风门的连锁装置,否则每次罚款10—50元。第五七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浓度超过1.5%时必须由瓦检员及时通知当班工作人员停止作业安全撤离。第五八条: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达到1.5%时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第五九条: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第六十条: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第六一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以上五条若有违者处罚50—100元,并强制按《规程》执行。第六二条:井下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罚瓦检员100元,在停风和瓦斯超限的区域内工作人员每人罚款50元。第六三条:停工地点做好密闭工作后要及时悬挂瓦斯牌板,并根11据第四十八条规定做好检查记录,有一项达不到者罚瓦检员20元。第六四条:井下煤仓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否则罚放煤工30元。第六五条: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对于受停风影响的采区必须立
本文标题:职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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