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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培训主讲人:杨宝钢目录目录生产、经营、使用2总则1检验、检测3监督管理4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法律责任6附则7总则1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委员会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朱镕基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373号令,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做了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并在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549号令,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来第一章总则①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管理的制度。②突出两原则:即对特种设备实施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③完善了监管的范围,使特种设备的监管形成完整的链条,增加了对经营、销售(包括租赁)环节的监管。④明确各方的主体责任,特别是突出了企业的主体责任。⑤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和节能工作相结合。⑥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可追溯制度。⑦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⑧确立了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⑨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民事优先的原则。⑩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本法与《条例》比十个突出特点第一章总则文件数量逐级增加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国务院部门规章(简称部门规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行政管理性法规、规章安全技术性规范法律效力逐级升高如果仅针对有相应立法权限的地方,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C层,由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组成,其中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结构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特设法基本结构-导读全文有七章,共计101条。第一章总则(有12条),主要表述立法宗旨、调整范围、监管体制。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有5条),主要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共有的义务及人员要求等。第二节生产(有9条),规定生产单位的义务。第三节经营(有5条),规定经营单位(包括进出口)义务。第四节使用(有18条),规定使用单位(包括充装)义务。第三章检验、检测(有7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义务及职责。第一章总则特设法基本结构-导读第四章监督管理(有12条),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和执法工作的职责。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有5条),规定应急预案的制定、启动,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等。第六章法律责任(有25条),规定本法涉及各方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第七章附则(有3条),对其收费以及特殊范围使用的特种设备的适用情况、施行日期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立法宗旨2.预防事故表述了安全工作中的一项基本方针。3.保障安全、促进发展表述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目的。1.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立意高远,突破了行业范围,体现了特种设备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第一章总则适用范围第一章总则特种设备分类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第一章总则安全工作原则节能环保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第一章总则分类监管,全过程监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设计监管环节的全过程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生产、经营、使用2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使用单位的义务,增加了经营单位的要求。除明确条例规定的相应义务外,还增加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报废处理要求等。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管理不善、人员不到位占事故的45%)1.总的要求(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1)规定企业总体责任,包括人员配备和教育、培训义务[第十三条](2)人员资格和义务要求[第十四条]。(3)自行检测、维护保养和申报检验并接受检验的义务[第十五条]。(4)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评审要求[第十六条]。(5)鼓励投安全责任保险[第十七条]。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条件生产、经营、使用2.全面的规定了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第二章第二节)维保检测申报检验安全评估报废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警示标志行政许可岗位责任制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演练安全技术档案使用登记生产、经营、使用2.全面的规定了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第二章第二节)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生产、经营、使用2.全面的规定了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第二章第二节)生产经营使用3.增加经营环节的要求(第二章第三节)经营包括销售、租赁和进口。生产、经营、使用3.增加经营环节的要求(第二章第三节)经营包括销售、租赁和进口。生产、经营、使用3.增加经营环节的要求(第二章第三节)经营包括销售、租赁和进口。生产、经营、使用3.增加经营环节的要求(第二章第三节)经营包括销售、租赁和进口。生产、经营、使用4.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章第四节)生产、经营、使用4.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章第四节)生产、经营、使用4.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章第四节)生产、经营、使用4.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章第四节)生产、经营、使用4.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章第四节)生产、经营、使用4.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章第四节)生产、经营、使用4.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章第四节)【释义】本条鼓励投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一种政策引导性条款。(同条例第8条一致)【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特种设备生产实施行政许可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条件的原则规定。(同条例第11、14条基本一致)【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一般义务的规定。一、保证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二、符合安全性能三、明确生产单位是生产的TS的安全、节能的责任主体四、符合特种设备能效指标五、关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的规定。(同条例第12、13条基本一致)【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并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的规定。(同条例第15条基本一致)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释义】此条规定了实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主体的要求,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环节中的责任和义务。(同条例第17、19条基本一致)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告知的规定。(同条例第17条基本一致,取消了“告知后即可施工”)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释义】本条规定了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提供竣工资料的义务。(同条例第20条基本一致)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释义】本条是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删除了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监督检验的规定。(同条例第21条有区别)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释义】本条确立了特种设备缺陷召回制度,明确了召回的条件,规定了生产企业主动召回的义务,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召回的权力。(新增)第二节经营第三节对经营环节提出的要求,是特种设备安全中的全新规定。经营环节的增加,使特种设备的全过程安全工作的链条完整,更有利于落实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原则。经营包括销售、出租和进口。本节共4条,明确销售单位的义务、特种设备出租期间的安全责任主体,进口特种设备的许可、检验和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销售单位义务规定。(新增)主要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附规定要求的出厂资料和技术文件。二是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三是对销售单位的禁止性规定,即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二十八条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所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要求的规定。出租有临时出租、长期出租等。(新增)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出租期间,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的规定。(新增)本法首先规定出租期间的安全管理(包括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人承担,法律、合约另有规定除外。合同法对合同有明确要求,建筑行业也有租赁合同(包括起重机械)的规定。第三十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释义】本条是关于进口特种设备的要求,包括安全要求、检验和许可规定,随附资料和文件要求,进出口检验的特殊要求。(新增)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调整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2006]107号),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监督检验的工作进行了调整。第三十一条进口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进口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进口时的告知要求。(新增)告知的部门可以针对经营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作为批量产品,销售对象不明确,可以由外贸经营单位告知经营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一种是直接有销售对象,可以由外贸经营单位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时间规定可以在规章或者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告知机关一般是省局第四节使用本节共18条,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当前80%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是由于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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