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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简介区别点的透视2目录一、86号令为什么要修订?-“三个需要”(一)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二)检验检测机构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三)国务院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的需要3二、163号令修订的亮点有哪些?-“四个了”(一)准入条件放宽了(二)许可简化规范了(三)从业规范增加了(四)监管措施强化了4三、163号令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处罚是如何规定的?(一)3个行政处罚主体(二)2个行政处罚对象(三)2种行政处罚形式(四)18种行政处罚行为一、86号令为什么要修订586号令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资质认定制度是计量认证制度的发展和延续(一)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存在问题的需要6资质认定制度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7(二)检验检测机构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改变管理方式国家质检总局涉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许可项目合并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81、授权和验收,是在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基础上的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准入2、检查机构审查认可,暂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对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进行明确规定3、修订86号令,使资质认定制度,回归其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评价许可的制度设计初衷9(三)国务院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的需要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避免重复资质认定,科学设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事项。10二、163号令修订的亮点(一)准入条件放宽了163号令第二条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是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11(二)许可简化规范了12(三)从业规范增加了13(四)监管措施强化了14三、163号令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处罚是如何规定的(一)三个行政处罚主体15(二)2个行政处罚对象16(三)2种行政处罚形式17(四)18种行政处罚行为•1、针对未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第41条规定了1种行政处罚情形--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责令改正,处3万以下罚款。违反此条规定,要同时符合以下情形:1、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且资质认定部门可以进行资质认定;2、该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任何资质认定,擅自为司法裁决、行政决定、仲裁决定、社会经济和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18如果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外,依据非标准方法,为委托人出具数据、结果的,如果同时符合以下4种情形,不适用本条规定,不属于未取得资质认定,不予行政处罚19•2、针对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规定了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17种情形(1)163号令第42条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8种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包括:20第1种: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时的违法行为。包括:一是未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报告;二是未注明检验检测依据;三是未使用规范用语进行表述;四是未依照第28条的规定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关于检验检测报告上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加盖、资质认定证书的标注问题:1、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出具的各类检验检测报告上,无论是向社会出具还是委托方内部使用,都必须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2、资质认定标志的标注。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上,必须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方合同约定,为其提供内部使用的检验检测报告时,可以标注资质认定标志,也可以不标注资质认定标志。21第2种:检验检测机构未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违法行为第3种:检验检测机对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的违法行为第4种: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违法行为第5种:检验检测机构变更的违法行为22第6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违法行为第7种:检验检测机构未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虚自我声明的违法行为第8种:检验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国家认监委以及省、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23(2)163号令第43条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5种较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3个月内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包括:第1种: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第2种:检验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24违反本项规定,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检验检测机构已经取得A项检验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是B项检验检测能力;(2)B项检验检测能力不在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之内,且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对B项检验检测能力进行资质认定25如果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外,依据非标准方法,为委托人出具数据、结果的,如果同时符合以下4种情形,不适用本条规定,不属于未取得资质认定,不予行政处罚26第3种: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第4种: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第5种: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27(3)163号令第45条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3种严重违法行为,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包括:第1种: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经检验检测--签订委托合同获得样品后,检验检测机构未进行样品的处置、分析、上机操作以及数据分析等行为,存在主观故意臆造检验检测结果,并形成检验检测报告。篡改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报告的结论与原始记录数值不能形成合理逻辑关系,且原始记录数值与设备使用记录录不能形成因果关系,存在主观故意臆造或者篡改行为。28第2种:检验检测机构在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第3种:检验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9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本办法第45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主观恶意性较强,后果较为严重。而且,检验检测涉及到众多产品和其他法定特定对象,和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息息相关,所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9条的规定,本条规定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4)对检验检测机构1种违反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30根据163号令第27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则依照163号令第44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163号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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