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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施工限速及调度命令第86条施工限速。施工单位应根据总公司和铁路局规定的限速标准,准确设置限速标志。1.施工影响需限制列车运行速度时,施工单位应于每日8:00前向所在工务段调度报告次日限速地点、起止时间和限制速度,速度160km/h(不含)以上区段还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是否限速。2.工务段调度要建立台账,对管内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的地点逐项进行登记。并于每日9:00前向局工务调度报告次日限速地点、起止时间和限制速度。局工务调度审核后,于10:00前交调度所施工调度室。3.工务调度要建立《线路、桥隧技术状态日况表》,准确掌握月度施工计划规定和实际发生限制列车运行速度情况。第87条施工调度的职责。调度所施工调度室负责各调度区段的施工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检查月度施工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完成月度施工计划规定的各项施工任务。依据月度施工计划(电报)负责施工日计划编制和下达。2.负责批转工务调度(或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的次日限速地点、起止时间和限制速度的书面报告。—2—3.负责对维修天窗内作业计划的审批和下达。4.负责检查各类施工作业调度命令的接转。5.根据实际情况,经施工单位申请,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可对月度施工计划中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第88条施工调度命令。施工调度命令是指施工当日由列车调度员发布的准许施工开始、施工结束等与实际施工有关的调度命令。1.施工调度室负责拟写次日施工调度命令,经一人拟写、另一人核对后,传(交)列车调度台。2.列车调度员发布施工调度命令前,须经在调度台的施工监控人员审核。3.施工当日,列车调度员根据施工日计划与车站值班员的施工请求(调度集中区段未设车站值班员的车站,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请求)核对一致后,方可拟定并下发施工调度命令。4.施工完毕后,列车调度员根据车站值班员请求(调度集中区段未设车站值班员的车站,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请求),发布施工开通(结束)的调度命令。5.封锁施工开通后有第1,2,3……列限速要求的列车,由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第89条运行揭示调度命令。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是指由施工调度室编制的涉及限速(含有计划和临时)、行车方式变化和设备变化的调度命令。—3—1.施工调度室须依据施工日计划和主管业务处室提报的灾害、故障涉及限速、行车方式变化的申请及“常用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基本用语”编制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命令中未用到的字句删除。2.总公司发布的“常用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基本用语”未涉及的项目,由调度所制定“补充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用语”。3.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因由、速度、行车方式变化、设备变化”六要素。4.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须一人拟写、另一人核对,施工调度室主任(副主任)、调度所副主任逐级审核(签字备查),于施工前1日12:00前(其中0:00—4:00执行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为前1日8:00前)发布至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车务段(直属站)、主管业务处室,传(交)列车调度员。车务段(直属站)应根据施工及车机联控要求转发给相关车站;主管业务处室转交施工单位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租用机车)所属单位。5.列车运行途中遇跨越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有效时段或其他原因,造成列车运行没有可依据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时,司机须提前向本次乘务出勤派班室和车站值班员报告,车站值班员立即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安排列车停车交付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可在一个行车调度命令中下达),跨区段(局)运行时,须通知相邻区段(局)列车调度员。6.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发布的限速条件需转变为LKJ基础线—4—路数据时,除按有关LKJ基础数据管理工作规定程序办理外,本着“谁申请(登记)、谁取消”的原则,由申请(登记)部门依据电务部门提供书面的LKJ换装完成报告,以书面形式向施工调度室、车站申请取消限速,施工调度室须在得到申请(登记)部门取消限速的申请后,方准发布调度命令取消该限速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7.发生灾害、设备故障等影响行车的突发情况(含施工开通后未达到规定的放行列车条件),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有关车站、司机、运转车长发布调度命令;主管业务处室可根据设备管理单位的施工申请,审核提报,由施工调度室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8.涉及铁路局间分界站的施工日计划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由发布局施工调度台委托相关邻局施工调度台转达;相关邻局施工调度台向本局所属相关车务段(直属站)下达,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向相关车站下达,并转交本局相关列车调度员;邻局施工调度台及时向发令局施工调度台反馈施工日计划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交递情况。9.因施工提前、延迟或其它原因造成与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不符时,列车调度员须在取消前发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同时,向有关车站值班员、司机、运转车长、施工负责人重新发布全部内容的调度命令;相符时仍按前发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执行。10.遇有特殊情况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租用机车)临时上线—5—运行时,司机应提前向运行所经区段的列车调度员请求“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第90条施工调度命令的转达方式。1.调度所与路局业务处室、有关站段间一律通过计算机网络(特殊情况通过传真)方式下达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及施工调度命令。车站、机务段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租用机车)使用单位接到上述命令后,要认真核对,及时准确地向有关人员传达。2.当日18:00后的限速地点、起止时间和限速标准与前日发生变化时,其变化部分按规定向18:00前出勤的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和有关车站转发调度命令,未变化部分仍按前日出勤时有关揭示办理。3.当日18:00前、后限速地点、起止时间和限速标准均无变化时,不再向机车乘务员和运转车长转发调度命令,机车乘务员和运转车长按前日出勤时有关揭示办理。第十八章施工过渡工程第91条施工过渡的重要性。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第92条对各单位在施工过渡工程中的要求。—6—1.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报施工协调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2.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设计方案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3.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4.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全过程对换边拨接地段(过渡)施工进行指导监督。5.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渡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6.进路上的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严禁开放信号接发列车和调车作业。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7—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信号机,否则按非正常办理行车。第93条对道岔钉固钩锁的要求。站场施工,在转辙机及安装装置未安装前由工务负责拨道、钉固,车务负责钩锁,安装后由车站负责摇道。车站配备的钩锁器数量不足时,施工单位应按车站提出钩锁器的型号和数量予以提供。需增设临时引导电话时由施工单位解决。第94条过渡工程的验收。1.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建设、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2.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第十九章工程的验收交接第95条工程验收的原则。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8—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开通使用。第96条工程验收的条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工程经检查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准验收。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15天由项目管理单位将具体受电日期、范围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第97条工程验收交接的方式方法。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总公司、铁路局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可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和全部验交的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第98条工程验交前轧道的规定。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无砟轨道除外)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9—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对不能预先轧道和进行动态验收的线路、道岔施工,由建设、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单位联合检查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对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对不能预先进行试运转的地段及正式通行列车的过渡工程,根据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可将具备开通条件的设备及开通使用范围在月度施工计划或电报中注明;施工销记并达到放行列车的条件后,以调度命令正式开通。开通后由运营单位接管,开通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运营单位要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列车速度。第99条联锁试验的要求。1.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后,必须由施工单位和电务段共同进行全面的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设备施工后须动态试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2.电务段联锁试验负责人应持证上岗(经电务处审查资质颁发的联锁工程师证)。联锁试验负责人必须在室内组织联锁试验,应根据施工内容确定试验项目,联锁试验必须按表格项目进行,严格执行双人复核确认,随试随填。3.施工开通前必须按照试验表格完成联锁试验项目,联锁—10—试验不彻底严禁开通。4.影响道岔表示的施工,开通后由施工负责人组织对道岔表示与实际位置逐台进行再次核对,对多动道岔每台转辙机应分别试验。第二十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第100条施工安全管理原则。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第101条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总公司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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