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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名词解释国土资源:是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全部自然资源的总称。它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生物资源、自然景观资源等。矿产资源:是指能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蕴藏在地壳中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各种矿物。包括煤、石油、天然气、地热等能源矿产,铁矿、铜矿、锌矿、金矿等金属矿产,硫铁矿、石膏、石灰岩等非金属矿产,地下水、矿泉水等水气矿产。用作普通建材的砂、石、砖瓦粘土也是矿产资源。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还包括南方宽小于1米,北方宽小于2米的沟、渠、路和田埂。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保护区域。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有关专项规划,对田、水、路、渠、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农用地整理:是指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养殖水面整理等。建设用地整理:是指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土地复垦: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的活动。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土地包括荒山、荒坡、荒滩等,通过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技术措施,使其改造成为可利用土地的行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统筹安排和部署,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按利用方式可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特殊用地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其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进行。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和妥善安置的行为。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可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农用地转用: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在使用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安置补偿费:是指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的费用,其目的是帮助失去土地的农民解决就业问题及其他生活方面的困难。地上附作物补偿费:是指在征收土地时对地上附作物的补偿费用。它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上地下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指因征收土地,致使已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土地使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货币安置:是指一次性支付足额的安置补助费,让有一技之长或者有生活技能的农民自谋职业。政府同时加以引导,将货币安置的一部分支付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统筹保险,或者征得本人同意,购买养老、医疗等各种商业保险,其余部分发给个人用于自谋职业。保障安置:是指用征地补偿费用为征地农民支付社会统筹保险或者商业保险费用,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依据不同性别和年龄实行分类安置,或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纳入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农业生产安置:是指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对被征地农民进安置,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重新择业安置:是指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并积极创造条件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入股分红安置:是指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被征地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异地移民安置:是指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农村宅基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辅助用房、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风俗习惯活动等所涉及的用地。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和依照国家法律作出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其所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是他人在土地上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地役权、地上权、地下权、土地租赁权、土地借用权、耕作权、土地抵押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具备承包条件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合同方式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方式用于农业的土地所获得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土地坐落、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它是特定范围内有关土地权利归属的民事纠纷。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勘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投资报酬;是指由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确认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的价款。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滑坡:是指在山坡岩体或土体顺斜坡向下滑动的现象。一般由降雨、河流冲刷、地震、融雪等自然因素引起。又称“地滑”、“走山”、“垮山”和“山剥皮”等。崩塌:是指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崩落、滚动、堆积在坡脚(斜谷)的地质现象。泥石流:是指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水或库塘溃坝等水源激发,形成的一种夹带大量泥沙、石块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地面沉降:又称地面下沉或地陷,它是在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影响下,由于地下松散地层固结压缩,导致地壳表面标高降低的一种局部的下降运动(或工程现象)。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地质环境:是指与地质作用相关的自然环境,包括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地、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地质遗迹:是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内外力的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地质灾害遗迹等。地热资源:是指在我国当前技术积极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土资源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国土资源听证: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公众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活动。1、基本国策基本国策是指国家的基本政策。2、土地土地是地球表面上由土壤、岩石、气候、水文、地貌、植被等组成的自然综合体,它包括人类过去和现在的活动结果。3、土地资源土地资源是指已经被人类所利用和可预见的未来能被人类利用的土地。土地资源既包括自然范畴,即土地的自然属性,也包括经济范畴,即土地的社会属性,是人类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4、土地管理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一般而言,国家把土地管理权授予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土地管理也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5、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土地登记,以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利用的一项制度6、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是法定的土地登记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等级、价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薄册的一种法律行为。7、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进行的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土地权属,完备地籍资料。8、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经过初始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发生变动而进行的登记,包括土地权利设定登记,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土地权利人名称、土地用途、地址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9、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制是指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由国家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制度。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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