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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融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行为,建立合理、科学、有序的财务管理体系,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规定。第2条集团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集团公司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3条集团公司统一进行资本经营,强化系统内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编制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审查、研究、决定子公司的重要财务事项;协助解决子公司在财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制定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第4条各公司在集团财务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公司的财务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遵守集团公司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据集团公司下达的经营责任目标,组织好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完成资产保值增值;组织公司领导团队研究重大财务决策;加强对公司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保证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支持财会人员正确贯彻执行《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机关的监督和检查。第2页第5条子公司应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相应的财会部门,按照《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二章财会机构及人员管理第6条集团财务中心是整个集团系统内财会业务的主管部门,对子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根据子公司财会人员执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编制财会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等的优劣情况提出奖惩意见。第8条子公司财会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及时向领导提供财会信息,反映财会工作中的问题;参与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研究,向集团公司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财务资料。第9条聘任和解聘财会部门经理必须事先书面报告集团财务中心,经集团公司审查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聘任或解聘,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聘任或解聘。子公司招聘财会人员须经过子公司财务部门的同意,不经子公司财务部门同意不得录用。子公司财务应定期将招聘人员的详细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备案。第10条要加强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对法制观念差、缺乏基本素养、不胜任财会工作、不安心本职岗位的人员要及时调离。第11条要加强对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强化专业知识培训工作。财会人员要不断学习财会、税务、电脑、法律以及相关的业务知识。要鼓励财会人员参加会计职称考试及其他财经专业的学习及考试。:::127644268第3页第三章产权管理第12条本规定所称产权是指集团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定对子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支配、管理、监督、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13条集团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代表,按出资比例享有对子公司财产的控制权。第14条集团公司每年对子公司核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资产经营考核指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子公司对集团公司授权经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应配合集团公司完成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审查管理工作。第15条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依法享有财产收益权,决定所属企业资产收益的分配方法。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分配规定。第16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资产享有处置权。子公司的不动产、动产产权的取得、变更、转让以及不动产的抵押、担保等事项,必须报集团公司总裁书面批准;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兼并、分立、联营、转让等方式对子公司进行产权重组。产权重组后子公司利益的补偿与调整,由集团公司决定。第四章资金筹集第17条资金筹集是指公司通过不同渠道,用各种方式筹集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资金。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是出资者所有的现金和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在公司经营期内,公司的资本金除投资者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127644268第4页第18条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子公司的资本金为集团公司的法人资本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实收资本项目的金额。实收资本若发生变动,必须在决定变动之日前30天书面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才能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19条子公司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负债项目要及时入账,如实反映,并由专人负责核对、清理,严禁出现账外负债。第20条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营运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在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后,计入财务费用。第21条子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筹集资金,建立资金预测及分析制度。第22条子公司为其他公司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应报集团公司批准。第五章流动资产第23条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及预付账款、存货等。第24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所有的货币资金都必须纳入账内核算。要建立付款审批制度,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付款审批权限,保证每笔款项在付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复核,并由有关人员及:::127644268第5页负责人在单据上签字、批准。第25条子公司要设立专门的出纳人员负责现金收支及现金日记账的登记,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类账簿的登记工作。第26条现金账与库存现金需每日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财务负责人或内部稽核人员应对库存现金进行经常性抽查。第27条子公司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规定》规定的范围收支现金,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各项经济往来款项,凡能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的,尽可能不采用现金结算。第28条子公司要严格遵守《资金管理规定》,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要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并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银行未达账项要每月清理一次,严禁出现三个月以上的银行未达账项。第29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支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出支票签发、领用、报账、清查等具体管理规定,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1)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以及在银行的预留印鉴要分别由专人妥善保管、使用,支票签发人和印鉴管理人的职务要相互分离。(2)支票领用后,必须在十日内核销清账,核销时必须附有效合法的原始单证。作废支票,必须退还财会部门,加盖“作废”章后妥善保管。:::127644268第6页第30条子公司应制定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应收账款信用管理,尽量减少应收账款对资金的占用,避免发生呆坏账损失。应收账款应按每一客户进行明细核算,定期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及时与客户对账,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第31条系统内的关联方交易应按双方确认的金额同时入账,入账科目要相互对应,并附有合同、协议等相关原始资料。第32条子公司应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保管好各项业务的合同、协议、发票等原始记录,同时注意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应收账款催收责任主要在业务部门,应本着“谁经办谁收款”的原则,将每笔应收款落实到每个业务员,应收账款的收回情况要与业务部门、业务人员的业绩挂钩。第33条子公司坏账损失的核算一律采用备抵法。年度终了对账龄一年上的应收款项,按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计入管理费用。第34条确认坏账损失应根据以下原则:(1)由于债务人破产、死亡造成的坏账损失,应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2)由于债务人资不抵债造成的坏账损失,应提供应收账款催收记录,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第35条子公司对发生的呆坏账损失应查明原因,上报集团公司,经核准后方能进行账务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已冲销的应收账款应本着“账销案存”的原则继续催收。:::127644268第7页第36条子公司对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定要认真审核,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要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付款人、背书人、到期日等资料。第37条子公司应本着既能保证业务经营需要,又能减少资金占用的原则,加强存货的管理与核算,建立健全各项存货的收发、领退、保管和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存货主要包括材料、低值易耗品等。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进行摊销。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第38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装卸机械以及其他与营运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营运生产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第39条子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进行分类,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登记卡片,并要做到账、卡、物相符。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必须全部纳入账内核算管理,不允许存在有账外固定资产,严禁用公款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购买固定资产。第40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127644268第8页第41条子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验收、保管、使用、维护、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进行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第42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应符合一贯性原则,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变更后,应在当年的会计决算报告中予以披露。第43条除以下情况外,公司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单独估计入账的土地,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正常经营期间,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子公司不得不提或少提折旧,按照规定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费用。第44条子公司对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第45条子公司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参加财产保险。第46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127644268第9页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正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第七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第51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或自创的,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效益的,但不具有物质实体的资产。具体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经营特许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52条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1)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2)所属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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