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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鼓励多创国优、省部优质工程,根据国建部(1993)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交建资质承建的航务、疏浚、公路、桥梁、隧道、铁路、城市轨道、市政、房建等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工程项目,公司主业以外延伸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保证在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工期与经济效益目标,实现名牌战略。第四条各工程项目对于工程建设中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应严肃对待、认真调查,迅速进行处理,直至完全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并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本管理办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质量违约责任。2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五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第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第八条各从业单位均必须自觉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对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的质量检查监督活动给予密切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迅速、彻底整改并反馈。对上级主管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检查出质量问题被责令返工、通报的施工单位及监理人员,除严格按照检查部门的决定执行外,还将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与监控第九条根据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质量纵向实行分公司、项目部、作业层三级管理,横向实行各职能部门参与配合的全员、全面、全过程管理,各级要成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本级工程质量的管理、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以减小事故发生和损失。第十条质量管理基础工作(一)质量教育各单位、项目部要坚持“质量兴业的方针”,对员工进行有关质量法规、管理知识的教育,增强全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充分发动群众,切实履行法定的质量义务,做到依法生产经营。(二)技术培训要组织员工开展职业岗位培训,学习有关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成果的技术培训和推广,开展“QC”小组等活动,实施科技攻关,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为公司创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三)质量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层层责任制、“项目跟踪档案”,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把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各2个岗位,形成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十一条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管工作职责,发扬吃苦耐劳、连续作战的精神,对重点项目、关键分项工程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早、中、晚容易出现管理空白的时间段要重点进行检查。在检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对工程质量问题要一视同仁,对问题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必须坚持公正的原则,不允许对施工单位故意刁难,或有报复性处罚行为。第十二条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设置“工程质量举报箱”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收到举报的工程质量问题认真进行核查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四条中国交建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交建总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中国交建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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