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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21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我部组织制定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一、资质申请及审核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新《特级标准》)实施前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原特级企业),以及符合新《特级标准》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按新《特级标准》申请特级资质。2、原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特级资质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或申请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后原特级资质自行失效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3、原特级企业申请新特级资质,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前保留其原有特级资质。原特级企业不再申请特级资质的,可申请本类别一级及以下资质,资质许可部门将按其申请资质等级和范围进行核定。4、申请多项特级资质的,其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应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总数不需叠加计算;每增加一类别特级资质申请,建筑业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相关的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人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要求。5、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原特级企业因企业分立而申请资质分立的,资质许可部门按照现行资质标准对原特级企业的全部资质进行重新核定。6、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实地核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和水利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二、指标说明(一)资信能力1、企业注册资本金指企业工商注册的实收资本,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为准进行考核。2、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考核。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以企业提供的建筑业营业税票为准进行考核;以境外工程项目申报的,可按结算当期(日)汇率,将境外工程项目的结算收入折算成国内工程结算收入,再按国内税率计算建筑业营业税。企业应同时提供境外工程结算资料及工程所在地国家(地区)的当期(日)汇率,内容为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同时,应提供工程所在地使领馆经商处的相关证明或合同及业主证明。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年度授信协议书为准进行考核。多家银行的年度授信额度不能累加计算,以其中的最高额度为准;一个年度内,同一家银行多次签订的年度授信额度可以累加。(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1、企业经理工作经历以企业填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企业经理简历为准进行考核。2、技术负责人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经历以企业填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为准进行考核;职务、职称及注册资格以企业提供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为准进行考核。个人业绩证明以任命文件、施工或设计工程项目的合同、图纸及竣工证明资料为准进行考核。3、财务负责人指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可为企业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以企业提供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为准进行考核。4、企业具有与申报类别相对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得少于该类别总承包一级标准对注册建造师数量的要求,且企业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50人以上。以企业应提供的一级注册建造师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为准进行考核。5、工程设计人员(1)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中的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类别对应工程设计资质所需设计类型对照表》(见附件1)中的对应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或对应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2)企业申请特级资质及工程设计资质,需要办理注册执业人员变更的,应提供原注册企业和申请资质企业以及原省级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尚未注册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省级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初始注册的证明材料;调入本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均需提供原聘用单位的同意解聘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明。(3)工程设计人员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文件中相关要求考核。(三)科技进步水平1、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或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为符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规定的认定的标准,并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为省级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程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以企业提供的批准文件或认定证书为准进行考核。2、科技活动经费包括科技开发经费(一般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各类试验费、技术资料购置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以及科技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或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信息化建设经费、科技培训经费和科技开发奖励经费。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每年最低达到800万元。以企业财务报表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栏目或科技经费专项审计报告为准进行考核。3、国家级工法指根据《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和公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工法。工法不受企业资质申报专业的限制。工法的第一或第二完成者为资质申报企业。以企业提供的国家级工法批准文件或证书为准进行考核。4、专利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利。专利的所有权人应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共有的专利权人予以认可。经受让获得的专利,受让满二年后予以认可。以企业提供专利的批准文件或证书为准进行考核;受让专利的,以企业提供的受让专利转让确认书、专利证书、专利转让备案等为准进行考核。5、科技进步奖以企业提供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批准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进行考核。6、主持编制过国家或行业标准以企业提供的主持编制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为准进行考核。7、信息化考评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见附件2)执行。企业的信息化以应用为主、功能为辅进行考评,不限定任何软件和实现形式。偏远地区、境外工程和3000万以下的工程,可不纳入信息化考评范围。三、资质证书及承包范围1、对符合本《实施办法》关于工程设计人员的要求,且其它条件符合新《特级标准》的企业,经核定后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并注明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同时颁发相应的工程设计甲级证书。上述企业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2、暂不满足本《实施办法》的工程设计人员要求,但其它条件符合新《特级标准》要求的原特级企业,经核定后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并注明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上述企业满足本类别对应设计行业中相关专业资质标准要求,颁发相应的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证书。3、申请特级资质企业经审核后达到标准要求的,其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尚未办结注册手续的,应在公告后三个月内办结相关手续,企业在提交加盖职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领取新版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三个月内未完成上述注册执业人员变更手续的,不颁发相应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并重新公告。4、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开展本类别相关的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四、材料清单及填报要求(一)综合资料卷1、目录;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含年检记录);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企业章程复印件;5、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复印件;6、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含报表附注);7、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8、近三年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年度授信协议书复印件;9、近三年上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票复印件,以境外工程项目申报的,应提供工程所在地使领馆经商处的相关证明或合同及业主证明的复印件;10、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复印件;11、国家级工法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12、专利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受让专利的,以企业提供的受让专利转让确认书、专利证书、专利转让备案等受让文件复印件;13、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批准文件或获奖证书复印件;14、主持编制的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或引言等资料复印件。(二)人员资料卷1、目录;2、一级注册建造师的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能够证明本人主持完成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等任命文件,施工或设计工程项目的合同、图纸及竣工证明资料;4、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5、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中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注册企业和申请资质企业以及原省级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尚未注册的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省级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初始注册的证明材料;非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主导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调入本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明。(三)工程业绩卷1、目录;2、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3、工程合同复印件;4、工程竣工报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需出具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竣工文件复印件;5、涉及到单体(单项、单位)、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6、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四)企业信息化资料卷1、企业信息化基本情况介绍材料;2、企业在建项目、竣工项目及停工项目汇总表(见《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附表1、2)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附件: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类别对应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及所需专业设计类型对照表》;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
本文标题:建市[2010]210号-住建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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