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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卢旺达饭店》看国际刑法的缺陷性摘要电影《卢旺达饭店》以1994年的卢旺达大屠杀为背景,讲述了在卢旺达境内图西族与胡图族交火的战争状态下,一位卢旺达胡图族饭店经理保罗•卢斯赛伯吉纳在种族仇杀中设法挽救1268位图西族难民的故事。的故事。在整个过程中,种族屠杀的血腥残酷、联合国维和部队的有心无力、国际世界的冷漠以对令人印象深刻。而国际刑法却只能在事件发生十几年后,才能通过法律手段对这一过程中的国际犯罪加以惩处,其在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的犯罪过程中的无力,体现了国际刑法缺乏强制力支持,现有体制权威性差、稳定性小的局限性以及斯威特法利亚模式对惩治战争类犯罪和危害人类犯罪的限制。关键词:卢旺达饭店;国际刑法;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正文拍摄于2004年的电影《卢旺达饭店》讲述了发生在1994年卢旺达大屠杀中的一段可歌可泣的故事,或者,我们可以称之为传奇。这部电影所反映的卢旺达大屠杀中对平民的屠杀、种族灭绝等战争犯罪和危害人类罪的相关情况,国际刑法在犯罪过程中的无力,法律救济手段的滞后性,对我们研究国际刑法具有重要意义。一、卢旺达大屠杀与《卢旺达饭店》卢旺达大屠杀发生在1994年位于非洲中部的卢旺达,从性质上来说是胡图族的政府军与图西族的卢旺达爱国阵线之间所发生的武装冲突,是一场有组织的大屠杀。卢旺达1890年1962年时先后为德国和比利时殖民地。白人殖民者以图西人肤色较白,平均身高较高为由,让占人口少数的图西人统治占人口多数的胡图人,这种民族政策激化了胡图族与图西族之间的矛盾,为日后武装冲突的发生埋下了导火索。1962年独立后,卢旺达政府也未妥善处理种族问题,反而大力煽动胡图族人的恐惧和仇恨。1994年4月6日,载著卢旺达总统朱韦纳尔•哈比亚利马纳和布隆迪总统西普里安•恩塔里亚米拉的飞机在卢旺达首都基加利附近被击落,两位总统都罹难。这成为了卢旺达大屠杀的直接原因。此后,占人口多数的胡图族开始对图西族进行种族屠杀,在短短的100余天内有近100万人遭到屠杀。在这次震惊国际的大屠杀中,一百余万人遇难,接近卢旺达总人口数的九分之一,其中百分之九十四以上为图西族人。《卢旺达饭店》中所讲述的故事,就发生在卢旺达大屠杀的过程之中。故事的主人公保罗·卢斯赛伯吉纳是比利时人开设的米勒·柯林斯饭店的饭店经理,胡图族人,有着图西族的妻子和亲人。当屠杀开始,比利时老板在第一时间乘坐飞机离开了卢旺达,整个饭店的安全压在了保罗一个人的身上。而这时,饭店里不只有原本居住于此的外国游客,更有陆续来此避难的800余名图西族难民。屠杀愈演愈烈,越来越多的人进入饭店避难。法国和英国的部队来了,但他们只带走了白人,维和部队的人还在,但他们甚至不能开枪。教堂的神父带着孤儿们站在接走欧洲人的大巴前,却只得到冷冰冰的一句:“不可以,卢旺达人不能上。”“不会有人来救援我们、来干涉我们的事儿了。我们只能靠自己。我知道我们之中的很多人认识在海外有势力的人,你们必须联系他们,必须告诉他们我们的处境,跟他们道别。但当你说再见的时候,就好像通过电话能抓住他们的手。让他们感觉到:如果他们放手,你们就将死去。我们必须使他们感到羞愧,以至于这样他们就会帮助我们了。”所有的外国人都走了,饭店里只剩下1268名图西族和胡图族难民。战争状态下,没有法律、没有道德,所有人都是疯狂的。饭店的一道门就是生死线,门外,伏尸百万,血流成河。而这道门,却随时有可能毁于战火。国际世界是冷漠的,保罗通过求援、贿赂、甚至威胁小心翼翼地经营着整个大屠杀环境下唯一的一块生命绿洲——尽管建立在悬崖之上。无论是《联合国宪章》还是《日内瓦公约》,在这样的背景下,都已毫无意义。这是一种悲哀,尽管保罗最终成功地保住了1268名难民的生命。保罗是英雄,是传奇,但一个英雄辈出的民族却必然是不幸的民族,是国际法的悲哀。二、《卢旺达饭店》反映出的国际刑法的缺陷性由《卢旺达饭店》可以看出,国际刑法只能起到一种事后救济的作用,在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等战争类犯罪过程中,无论是《联合国宪章》还是《日内瓦条约》,都是无力的,甚至对于卢旺达政府和所谓的“卢旺达爱国战线”以及大多数限于极端民族主义情绪之中的狂热分子来说都是可笑的。对于整个国际社会来说,也不过是冷漠以待后茶余饭后的一点点谈资。陷入狂热之中的胡图族人,屠杀了近百万手无寸铁的图西族平民,他们砍断平民的手脚,将妇女的乳房切掉,把孩子进扔井里,强奸图西族的妇女,攻击教堂屠杀孤儿,犯下了一系列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屠杀罪。诚然,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最终对一部分在这场屠杀中发下战争类犯罪的罪犯进行了审判,然而这种事后救济不但是不完全的,而且是于事无补的——无论如何审判,死于屠杀的一百万人再也不可能复活。而这种结果,确实由国际刑法固有的缺陷性所决定的。首先,国际刑法本身没有足够的强制力支持。国内法具有强制力的基础,是国家的强制力支持。而国际刑法显然并不存在这种基础。正如《卢旺达饭店》中所见,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军人,只能拿着枪支站在难民的身前,充当一种“肉盾的角色——他们甚至不能开枪。而这种程度的强制力,对于拥有整个卢旺达大多数胡图族人支持的政府,拥有强大的军队为武力支持的军阀来说,其威慑力无限接近于零。没有救济手段的法律只能是一纸空文,胡图族政府之所以敢于犯下如此令人发指的罪行,无非依仗于此:即便屠遍了整个图西族,又有谁能拿他们怎么样呢?只要他们仍然拥有整个卢旺达胡图族人的支持,在国家主权外移的保护下,联合国只具有象征意义的维和部队甚至不能把枪口指向他们。君不见伊拉克战争、关塔那摩虐囚事件后,美国高官依然是高枕无忧?其次,国际刑法本身具有权威性差、稳定性小的特点。国际刑法通过国际条约加以规定并通过司法机关转化为国内法规范来执行,其本身受到国家主权的限制。国家可能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义务,而国际社会对此却往往无能为力。国际刑法的执行与否,几乎完全依靠于主权国家的自我约束,这必然导致国际刑法权威性的低下。同时,国际刑法受国内政治因素和国际形势变化影响极大,法律能不能真正得到执行,不取决于是偶有犯罪行为发生,而取决于国际力量的此消彼长,对政治的依附性过强导致其稳定性小,无法发挥法律应有作用而往往沦为政治角力的工具。卢旺达大屠杀中的罪犯经过十余年的时间,才陆续得到审判,原因也正是如此。这部分人最终得到审判,并不当然的因为他们犯下了一系列战争罪行,而更多地是国内、国际政治因素的影响。只有失去了国家主权的外衣,国际刑法才能对他们发挥作用。最后,斯威特伐利亚模式本身对于国际刑法惩治战争类犯罪功能本身的限制也是国际刑法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的重要原因。威斯特伐利亚式的法治模式源自国家处理彼此关系的具体实践,以国家主权的优先为前提。在威斯特伐利亚法治模式下,每个国家都被看做维持国内秩序的责任者,调节国家间冲突的方式只能依据有限的正义观念,通过国家及其创设的工具(如国际组织)进行相互协调与谈判。威斯特伐利亚法治模式具有两个重要特点:第一,大国利益优先。在实践层面,国家的不平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承认(如联合国安理会)的状况,甚至要求一个由国家组成的世界之上的法治。第二,国家之间只存在形式上而非实质性的平等关系。这种模式导致国家主权成为了战争罪罪犯的“不死金身”,只要在国家主权的保护之下,国际刑法能够对此类犯罪产生的影响微乎其微,可以说,是现有的国际刑法体制,给了胡图族政府进行种族屠杀的胆子。三、《卢旺达饭店》对国际刑法的启示从《卢旺达饭店》中我们不难看出,建立一个以人权保障为主要宗旨,一定程度内突破国家主权限制的统一的、具有强制力与执行力的国际刑法体制,对于程至国际战争类犯罪而言,是势在必行的。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是国际刑法在这方面走出的重要一步。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国际刑法的威斯特伐利亚法治模式,融合了自由主义法治模式的一些特点,更为倾向于保障个人人权。但这只是新的国际刑法体制的建立所走出的第一步,现有的国际刑事法庭,仍无法突破国家主权的限制,无法摆脱国际政治形势变动的影响。以自愿加入的条约为主体的国际刑法,也无法产生普遍的约束力核威慑力,因此如《联合国宪章》一样统一的、普遍性的国际刑法的制定,也是新的国际刑法体制建立的必由之路。国际刑法应该来推动这样一种法治:限制不负责任的权力,进而促进一定形式的政治和社会平等。法治可用来改变世界,而不只是挑战世界。如果超级大国的权力受到限制,全球资金流动以及私有部门的权力被置于相似的法律监管之下,禁止使用武力,而个人和团体都能实行民主的自治。我们不奢求国际刑法约束世界上的所有国家,都达到一个较高的人权保护水平,这对那些落后国家来说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我们只希望,国际刑法能够保障最低限度的基本人权,基本杜绝大规模的种族屠杀,基本禁止那些极度残忍的危害人类罪性。如果说各国的国内法都是“中人法”,那么国际刑法甚至只要能达到“下人法”的水平,就已足以令世界为之庆幸。参考文献[1]邵沙平:《国际刑法学———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犯罪的法律控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228页、第234-235页[2]凌岩:《一般法律原则在卢旺达国际刑庭的适用》,第六届国际法论坛《发展与挑战》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2009年刊印,第81页。[3]《罗马规约》第七条,第一款[4]《罗马规约》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5]张效林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485页。
本文标题:从国际刑法的角度看《卢旺达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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