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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中心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更有效地完善公司财务管理,满足公司整体目标的要求,维护国家、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完整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企业集团的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包括企业集团总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三条财务人员应在不违反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及本制度的情况下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和监督。第四条会计核算期间年度为公历元月1日至12月31日,月度为1日至最后一日。各成员单位的会计结账日期为当月最后一天,如有特殊情况报请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第五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有关的凭证、账薄、报表、报告、分析资料价值部分的记录都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第六条会计报表应分期按月定期编报,公司的会计报表应分期按月定期合并。第七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以及其他内部分析表等。第八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会计核算应按时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第九条会计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当报请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批准,并将变更的累计影响数及不能确定累计影响数据的理由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第十条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应当设置不同的明细科目分开核算以便分析。第十一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二条企业集团各单位的财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及公司的其他人员对因工作关系知悉的公司财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记录工作。第十五条有条件的成员单位可以使用经财政部许可的财务软件进行账务处理,但各岗位人员应该有各岗位人员的权限和进入口令。第十六条年度报表编制前,应对全年账务进行检查,包括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并将清查、核实结果报董事会;各成员单位应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及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清查或者定期清查。第十七条有关财务人员在向企业集团成员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料时,必须经其上级主管人员的批准,不得擅自向外提供与财务有关的一切资料。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条款将给予过失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属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节货币资金管理第一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超过限额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第二条现金开支包括以下内容:工资、奖金等个人的一切支出;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加班费用等;支付个人的劳动报酬如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各种差旅费;支付结算起点1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第三条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和支取现金。第四条有库存现金的单位要定期对库存现金余额进行检查,财务管理部门除每周四定期检查一次现金库存外应不定期地组织查库。第五条出纳人员必须及时登记或打印现金日记账,并做到每日库存现金余额与现金日记账核对相符,保证账实相符。第六条妥善保管票券和印章,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应将现金、支票和印章等放入保险柜,并打乱保险柜号码。第七条建立科学的现金收付款凭证的编号方法,防止贪污,避免工作差错、确保工作质量。第八条认真及时作好凭证的装订工作,保证现金、银行原始凭证的完整性。第九条对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过失或罚款处罚。出纳人员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并扣发奖金;情节严重者,除取消出纳员资格外,还应追究有关责任。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现金损失的,应追究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有独立银行账号的单位,必须设专门出纳人员。第十一条公司常用的银行结算方式有支票、电汇和其他常用的银行结算方式。对公司所在区及其所属市区县的企业和有关单位进行结算时,应使用转账支票。第十二条现金支票视同现金,不能用于银行转账付款业务,现金支票只用于符合现金开支范围的现金支出。支付时应开具现金支票至开户行提现。第十三条电汇是我公司办理异地业务最常用的银行结算方式,对外办理电汇业务时,应填制电汇汇款单,收到银行汇款回执后,将回执传真至收款方以便收款方查询,收款方收到款项后应开具收款凭据,然后汇款方依据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及汇款回执制作会计凭证。本规定同样适用总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往来业务。第十四条对于采用其他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款项,应注意核对其所涉及项目和金额的正确性,合理合法性,对于不符合规定及不正确的收支项目,除应立即向财务管理部门领导汇报外,还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例如社会保险基金同城特约收款,出纳员在接到银行回单时应查明所划款项是否正确,同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核对。电话费用不允许委托收款以免信息台费用无法单列。第十五条银行存款的日常收支除应严格遵循会计法和会计制度外,还应符合公司有关资金使用规定要求。对于收到的银行汇票以及其他银行票据,一定要做好记录、妥善管理,该入账的要及时入账,对于商业汇票这种远期票据,还要根据票面记载内容在备查账上进行及时详细登记,并应经常清理和检查,防止出差错。第十六条出纳人员应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当余额过低时,应及时报告财务管理部门领导,从而保证公司经济业务的正常进行,同时防止开具空头支票,保护公司银行信誉。第十七条出纳人员应根据银行对账单及时勾对,将结果整理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经调节,银行存款当期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完全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财务管理中心核算部经理对《银行余额调节表》不定期的抽查。第十八条出纳员每日工作结束之前,应将当日收支情况进行书面汇报。第三节固定资产管理第一条按税法规定单件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都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其他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设备一次计入费用,由行政部门进行实物管理。第二条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是办公设备和交通设备,按有关税法规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取残值2%,其中:电子类办公设备使用年限5年,汽车类运输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月购买的不计提折旧,当月报废的照提不误。第三条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以及“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第四条财务管理中心会计与行政部的实物管理相结合进行价值管理,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清理盘点工作,对出现的盘盈(亏)、残损等要及时作出反映、上报,待作出决定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五条对公司采用自建形式形成的固定资产通过“在建工程”进行核算,竣工验收试车通过后及时结转到“固定资产”科目。第四节低值易耗品管理第一条根据公司对财产物资管理的需要,设“低值易耗品”这一会计科目。第二条公司低值易耗品主要包括低值办公用具,电器用品以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第三条凡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使用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资产都要通过“低值易耗品”账户核算。第四条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采用一次摊销法,即在购入时摊销其价值的100%。第五条对低值易耗品实物及价值的管理:行政部对其实物、存放使用及日常保管进行管理;财务进行价值方面的管理。第六条作为低值易耗品购进入账时,一定要与办公耗材区别下账。第七条定期协助行政部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对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第五节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企业集团的所有财务人员。第二条财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廉洁奉公,具有相关的技术资格证书与相关工作经验。第三条财务人员的聘任应由人力资源部按财务管理中心对岗位的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书面考试,考试合格者还应进行面试和业务能力综合考核。第四条应聘部门经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师(经济师)或以上技术资格,财务管理中心总监业务考核,总经理聘任。第五条应聘部门主管人员,应具有助理会计师(助理经济师)或以上技术资格,部门经理业务考核,报总经理聘任。第六条其他应聘人员应具有会计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由使用单位提请,财务管理中心总监同意,人力资源部聘任。第七条财务人员的解聘比同聘任。第八条财务管理中心总监领导公司全都财务人员业务工作的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各部门经理负责财务人员日常工作的考核并与绩效考核挂钩。第十条对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费用等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财务人员,由财务管理中心总监提请总经理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六节款项收取制度第一条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法定收款部门。第二条除量房服务费设计费可由各分部主管代收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允许代收任何款项。第三条收取客户量房服务费时必须开具公司特制收据,注意客户姓名、日期须用正楷填写规范、正确。第四条禁止给客户打白条,如发现除交回款项外,还应给予过失处罚。第五条首期工程款:财务管理中心出纳人员根据客户带来的《交款通知单》或《客户档案》(特殊情况可根据合同)收取,并开具收据。《交款通知单》或《客户档案》上必须标明有无量房服务费,若遇合同甲方姓名与量房费收据姓名不一致需说明。出纳员在收取款项后为客户建立档案。第六条设计师填写《交款通知单》时,注意合同甲方应与《合同》文本完全一致,否则造成设计师奖金发放错误由责任自负,并给责任人过失处罚。第七条中期工程款:中期工程款以《中期预决算单》为依据,《中期预决算单》必须认真准确填写,出纳员在收款时需复核,如发现错误应及时与施工队长联系并查明原因,收取款项,开具准确无误的收据,保存好《中期预决算单》备查。第八条尾期工程款:依据施工队长填制的《竣工决算单》,注意《竣工决算单》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数据逻辑关系准确,客户(合同甲方)、工长、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方有效。若由于《竣工决算单》填写错误造成的误会和损失由填单人负责。出纳员收到款项后开具准确的收据。第九条各期款项应该是足额及时收取,若款项不足,财务将不予发放施工款。第十条对于施工队的罚款,依公司所下发的通知进行收取并开具有关收据。第十一条对于职工损坏物品而收取的赔偿金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二条其他未列出的收款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第七节施工及代购款发放制度第一条固定每周二为施工款项发放时间,其他时间不予发放施工款。第二条施工款项专款专用,各施工队在财务管理中心收齐客户首期款项后方可开工。第三条支票交款客户的设计师应注意转账支票划账时间约为三个工作日,不要因此延误开工日期。第四条各施工队长应持《发包合同》及《开工通知单》,到财务中心领取款项。《开工通知单》上应注明合同所属部门且“合同甲方”所填内容必须与“合同”文本上完全一致,未持《发包合同》及《开工通知单》的施工队不予发放施工款项。第五条施工款分三期领取,原则是按工程进度领取施工款。第六条工程优惠必须经有关部门的书面批示方可。第七条施工队必须于将上次所领款项的发票、工资单交回财务方可领取下次款项。第八条如各施工队有未交清的其他款项,如罚款、服装款等,财务不予发放施工款项。第九条如发生退单,而施工队已领款项的,施工队应于知悉退单后的第一个周二按有关部门核定的工作量将施工款项退回财务管理中心。第十条对于已领施工款项,各施工队应主动记录在案,对于由于施工队记录不清而导致的调取原始单据而财务记录无误者,施工队需支付调单费。第八节量房费、设计费查收制度第一条规定每周三由各个部门经理或主管将上周所收量房费、设计费交到财务管理中心出纳员处签收,届时交款人应将收到的所有资金及所用的收据一同带来以备出纳员签章。第二条签收时出纳员应认真检查已开收据所填项目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楚,对于项目不全、字迹不清者有权拒绝签章。第三条量房费、设计费应及时上缴,出纳人员按序号进行收取、签章。第四条出纳员填写《量房费、设计费查收汇总表》由交款人签字确认后,上交总办。第五条对于未交款项应书面写明原因。第六条各分公司、分部无论是否有收款项都应于周二到财务管理中心填写《量房费、设计费查收汇总表》。第七条《量房费、设计费查收汇总表》由财务管理中心出纳人员于周三交至总经理办公室。第八条不按时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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