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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村级服务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为保证村级服务性岗位规范运行,提升村级公共服务水平,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根据《xx市村级服务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县扶贫办等相关部门负责全县村级服务性岗位的设置及调整工作。第二条县扶贫部门负责指导全县村级服务性岗位选聘、运行、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社部门负责服务性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三条县委政法委、县建设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等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村级服务性岗位人员开展工作,村级服务性岗位人员要统一标志上岗。第四条乡镇和村“两委”负责村级服务性岗位工作落实和岗位人员的管理、考勤等工作,具体管理以村为主。第五条村级服务性岗位人员从事服务劳动的时间平均每天不少于4小时。第六条村级服务性岗位人员实行日考勤制度。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配合村“两委”进行考勤,建立考勤档案和工作台帐,对岗位出勤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每月底上报乡镇政府,作为岗位报酬发放的重要依据。第七条村级服务性岗位由所在乡镇统一管理使用,可在乡镇辖区内调度,在必要时可组织服务人员集中开展其他公益服务工作。村级服务岗位人员立足自身岗位做好本职工作,村“两委”可整合服务人员完成村级各类公共服务所需工作,并适当组织育苗、机动地种植、村庄环境整治、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有效发挥作用,提升村级公共服务水平。第八条村级服务性岗位人员在村“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村“两委”根据相关行业部门的上岗要求和规范,负责村级服务性岗位人员的任务分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第九条乡镇负责对本乡镇村级服务性岗位人员建立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乡镇党委每年年底要组织一次村级服务性岗位人员考核工作。通过查阅工作台帐,听取村“两委”负责人、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帮扶工作队长意见,走访群众,实地查看等,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定服务人员等次。村“两委”每年6月底组织一次半年度考核,考核方式参照年度考核进行。第十条村级服务性岗位人员报酬实行绩效挂钩、按月核定、按季发放。每月月底由村“两委”负责人、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队长核定本月报酬。能按要求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足额发放报酬;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出勤天数不足的,按比例扣减报酬。第十一条村级服务性岗位人员报酬由乡镇政府按月核定,按季度申请拨款和发放报酬。深度贫困村岗位报酬按照2800元/人∙季度发放,一般贫困村岗位报酬按照2300元/人∙季度发放,非贫困村岗位报酬按照1800元/人∙季度发放。每个岗位每年统筹800元作为年终考核绩效报酬,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服务人员足额补发,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由乡镇统筹用于奖励考核优秀的服务人员。第十二条村级服务性岗位人员实行一人一岗、一年一聘,不能一人多岗。一年聘用期满后,如考核合格,本人愿意且身体条件适合的,可直接续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服从管理,考核为“不合格”的,身体条件不适宜从事岗位工作的,原则上予以解聘,由村“两委”将岗位缺员情况上报乡镇,及时按有关程序补充人员。第十三条村级服务性岗位考核管理工作由扶贫、财政部门指导监督,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规定获取上岗资格、占用岗位名额、领取岗位补贴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村级服务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两委”要及时上报乡镇党委、政府,乡镇政府可解除聘用合同,并通知扶贫、财政部门停发岗位补贴。(一)自愿放弃相应工作岗位或死亡的;(二)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三)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有更高收入的;(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五)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第十六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本文标题:xx县村级服务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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