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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村级服务性岗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市村级服务性岗位设置方案》《xx市村级服务性岗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级服务性岗位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财政安排的用于发放村级服务性岗位人员报酬的资金。第三条村级服务性岗位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村级服务性岗位人员的聘用、管理由县扶贫部门按照精准脱贫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县财政、人社、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筹措。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全县村级服务性岗位补助资金,从省、市安排的村级服务性岗位补助资金、县人社局再就业资金、县林业局生态护林员岗位报酬补助资金及县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第六条县财政部门在接到上级村级服务性岗位补助资金指标10个工作日内,将指标下达到县扶贫部门。乡镇指导村“两委”按月核定村级服务人员补助资金,按季度向扶贫部门报送补助资金拨付报告。县扶贫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村级服务人员花名册和补助资金金额审核通过后,将补助资金下拨到乡镇,由乡镇通过农户“一折统”进行发放。县人社局、县林业局承担的补助资金,按各自渠道和管理办法发放。第七条县扶贫部门要将村级服务性岗位设置、补助标准、人员名单及相关政策文件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八条村级服务性岗位补助资金用于8类村级服务人员补助,分别为:卫生保洁员、道路养护员、巡河护水员、生态护林员、养老服务员、护理送医员、就业社保协管员、治安及设施管护员。其他村级服务人员不属于该资金补助范围。第九条村级服务性岗位设置要按照地域环境、交通状况、村组大小等自然条件按需设岗、因事设岗。深度贫困村设置8个岗位,一般贫困村和非贫困村设置6个岗位。第十条县财政、扶贫部门要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将中央、省、市预算安排的相关财政扶贫资金,做到应整尽整,统筹用于村级服务性岗位补助,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一条村级服务性岗位人员补助标准为深度贫困村1.2万元/人∙年、一般贫困村1万元/人∙年、非贫困村0.8万元/人∙年。第十二条村级服务性岗位补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第十三条各乡镇要在每年10月前确定聘请人员数量、资金需求额度,由县扶贫部门核算后,报县财政部门,为下年度村级服务性岗位补助资金提供预算依据。第十四条村级服务性岗位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村级基本支出,不得发放村干部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不得修建村级阵地,不得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与村级服务性岗位补助无关的支出。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县扶贫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是村级服务性岗位运行和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运行管理监督和补助资金审核、下拨工作。乡镇具体负责人员选聘、管理使用和补助资金核定、发放工作。县扶贫部门和各乡镇都要建立服务性人员补助资金发放台账。第十六条村级服务性岗位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乡村两级要通过多种形式在本乡镇和村内推进信息公开,做好政策内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信息的公开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第十七条村级服务性岗位补助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助标准。第十八条县扶贫、财政部门要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村级服务性岗位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第十九条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村级服务性岗位日常监管工作。县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本文标题:xx县村级服务性岗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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