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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计量管理工作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诚信服务,树立股份公司的企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成品油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证计量单位制统一;建立计量的量值溯源体系,确保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开展成品油计量方法、手段、准确度等方面的研究;及时准确地确定成品油生产和经营各环节中油品的数量和损耗情况;开展计量管理监督检查。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第四条本规范中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化工轻油、燃料油。国家没有规定的其它液态石油产品可参照此规范执行。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2-(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股份公司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规章制度;(二)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组织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计量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受股份公司委托组织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考员、检定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四)对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五)负责调解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间的计量纠纷,协调处理与外系统发生的计量争议和纠纷;(六)组织开展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第六条各地区公司的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二)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成品油计量技术协作和指导工作;(三)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间成品油计量纠纷的调查处理。对涉外计量纠纷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四)经授权负责所辖区域内交接计量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五)开展所辖区域内计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向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汇报;(六)各地区分公司应结合实际,确定所属下级公司计量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确保计量工作的开展。第三章计量人员-3-第七条本规范中的计量人员包括计量主考员、计量检定员、交接计量员、计量纠纷调解员和计量管理监督员。第八条计量主考员(一)计量主考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主考员证件,从事对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和考核的人员。(二)计量主考员的业务条件1、具有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股份公司的计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3、较全面地掌握计量基础知识,有关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4、取得相应考核项目的证件,并从事相应工作三年以上。(三)计量主考员的职责1、受组织培训考核单位的委托,承担对股份公司计量检定人员和交接计量人员的培训工作;2、严格按照考核规定和有关程序进行考核,保证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对考核结果负责;3、受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股份公司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及有关专业计量项目考核试题的编制工作。(四)计量主考员由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实施注册登记。对离退休和调离计量工作岗位的计量主考员要予以注销。计量主考员的培训考核由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委托专业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计量主考员证件由股份公司统一制作、发放。第九条计量检定员-4-(一)计量检定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证件,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人员。(二)计量检定员的业务条件1、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计量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3、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4、直接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独立完成计量检定操作并正确出具检定证书的能力。(三)计量检定员的职责1、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2、严格按照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3、保证计量检定的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可靠,对所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检测数据负责;4、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四)股份公司直属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其它单位的计量检定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自行组织培训考核;2、参加股份公司或专业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3、委托股份公司有关计量技术机构组织培训考核;4、参加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组织的计量检定员培训考核。第十条交接计量员(一)交接计量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交接计量员证件,从事原油、天然气、-5-轻烃、成品油和石油化工产品贸易计量或地区公司间交接计量的操作员和化验员。(二)成品油交接计量员的业务条件1、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计量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3、能熟练地掌握交接计量及化验项目的操作技能;4、直接从事交接计量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独立完成交接计量工作并正确出具检测数据的能力。(三)成品油交接计量员职责1、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计量法律、法规和规定。2、正确使用工作计量器具,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及时、准确测量收、发、存油品油量,填报报表,做到作业符合规程,测量准确,计算正确,数据真实,记录认真。3、收货时负责验舱、验车,计算容器内油量。发货时提供完整记录,填写交运通知单。4、在收、发、储环节发生超溢耗时,及时向领导汇报,未经领导同意不能进行收发作业,并保留现场,申请复查。5、负责收油油罐的中间测量,并对输油情况进行监视,防止冒油。6、负责计量器具的保管和定期送检工作,妥善保管计量记录。7、对所出具的计量数据承担法律责任,有权拒绝任何人的非法干预。(四)成品油交接计量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同第八条。(五)成品油交接计量员的配备通槽点油库应配备3名以上计量员(其中专职计量至少一名),并持证上岗,库容和吞吐量较大的油库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计量人员,保证每次作业不少于2-6-人,非通槽点油库和城镇规范加油站应配备2名专兼职计量员,并持证上岗,乡镇网点加油站(简易加油站)应配备1名专兼职计量员,并持证上岗。计量员集中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人数。计量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计量工作正常开展。第十一条计量管理监督员(一)计量管理监督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管理监督员证件,从事成品油计量管理、成品油计量盘点稽查、成品油计量记录、账务检查、指导和监督的管理人员。(二)计量管理监督员的业务条件1、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或中专文化程度以上的管理人员;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的计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3、熟练掌握从事计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计量操作技能,熟悉计量业务流程及账务管理;4、从事成品油计量工作三年以上,综合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政策水平。(三)计量管理监督员的职责1、承担所属公司成品油计量方法、计量标准、计量账簿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2、承担所属公司成品油库存商品的盘点和盘点稽查工作;3、承担计量管理和计量技术的普及培训工作;4、参与上级组织的计量专项检查工作;5、有权对所属单位库存商品盘点及损耗结果提出质疑。(四)计量管理监督员由地区销售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培训、考核、聘任和发证。计量管理监督员证件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统一样式制作。-7-第四章计量器具与标准资料第十二条计量器具的配备(一)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在保证计量准确度要求的前提下,做到操作简便,经济合理。(二)生产企业计量器具的配备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计量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并按下列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计量器具。1、静态计量立式金属罐总不确定度不大于0.35%;卧式金属罐总不确定度不大于0.7%;铁路罐车在正常罐体情况下,常装高度范围内,总不确定度不大于0.7%;汽车油罐车总不确定度不大于0.5%。2、动态计量容积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等级应高于或等于0.2级;质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等级应高于或等于0.2级;速度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等级应高于或等于0.2级。3、衡器计量(1)静态轨道衡准确度等级为0.2级或0.5级秤量m允差首次和大修后周期0≤m≤500e±0.5e±1.0e500e<m≤2000e±1.0e±2.0e2000e<m≤5000e±1.5e±3.0ee为轨道衡的检定分度值,交接计量用轨道衡的检定分度值为20kg和50kg两种,最大秤量不得大于150t。-8-(2)动态称量轨道衡准确度等级为0.2级或0.5级准确度等级分度值e0.250kg0.5100kg静态检定允差秤量m允差m=0±0.5e0<m≤500e±1.0e500e<m≤2000e±2.0e动态检定允差秤量m允差0.20.5m=0±0.5e0<m≤500e±2.0e500e<m≤2000e±3.0e±4.0e(3)电子汽车衡准确度等级Ⅲ(三)销售企业计量器具的配备1、静态人工计量器具配备油库应配备的计量器具有:量油尺、检水尺、密度计、温度计。辅助器具及材料:取样器、温度计保温盒、玻璃量筒、示油膏、示水膏等。加油站应配备的计量器具有:标准金属量器、量油尺、检水尺、密度计、温度计、丁字尺。辅助器具及材料:取样器、温度计保温盒、玻璃量筒、示油膏、示水膏等。2、静态人工计量器具的配备数量年吞吐量1万吨以下的油库,应至少配备两套在用器具;年吞吐量1万至5万吨的油库,应至少配备三套在用器具;年吞吐量5万吨以上的油库,应至少配备五套以上在用器具;加油站应至少配备一套在用器具。3、动态计量及衡器计量器具的配备同生产企业。第十三条计量器具的检定-9-(一)所有计量器具必须按该检定规程要求的检定周期送指定的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的检定部门进行检定(常用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见表一),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表一常用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计量器具种类检定周期(月)检定规程编号量油尺(测深钢卷尺)6JJG398-85工作用玻璃液体温度计12JJG130-84密度计(工作用玻璃浮计)12JJG42-87计量加油机6JJG443-86容积式流量计6JJG667-97质量流量计贸易结算不超12个月,其它24个月JJG897-95速度式流量计6JJG198-94标准体积管一般为36个月JJG209-93立式金属罐48JJG168-87卧式金属罐48JJG266-96汽车油罐车初检12个月,复检24个月JJG133-87静态轨道衡6JJG142-87JJG781-92动态称量轨道衡12JJG234-90以上检定规程应为最新有效版本。(二)在线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在该器具使用周期终止前一个月向检定机关申请检定。第十四条计量器具的管理(一)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油库和加油站应建立计量器具台账(格式见表二);(二)计量器具在购置、检定后应逐品种逐页逐项分别登记造册;(三)对在用器具、非在用器具及破损器具应在备注栏中标明;(四)所有计量器具(检测器具)应设专箱(柜)保管,器具使用后要擦试干净后入箱(柜)妥善保管。-10-表二计量器具台帐序号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器具编号出厂日期投用日期检定机关及检定证书号检定日期有效期止备注第十五条计量标准资料企业配备的计量标准资料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一)销售企业油库应配备以下计量标准及资料:1、GB/T1884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2、GB/T1389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3、GB/T8927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4、GB/T4756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5、GB/T1885石油计量表6、GB11085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准7、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定8、石油产品计量速算表
本文标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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