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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为部管理,规范企业各项经济行为,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单位、全资和控股(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的各类公司都必须执行本制度。第三条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各类业务的决策、审批、实施、反馈、处理和监督程序;明确划分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密的授权与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实施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因违反内部控制制度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章投资管理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系指企业将其依法占有的财产投放到特定对象,以期在未来获得一定收益的经济行为。包括企业为维持或扩大自身的生产经营规模所进行的对内投资和企业为获得更多的收益或控制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进行的对外投资。对内投资包括购买、新建、改建和扩建固定资产,购买无形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包括以独资、入股、联营等方式兴办企业,兼并其他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股票,以及其他股权性质的投资。债权投资包括购买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第六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分公司、办事处、指挥部、项目经理部等)不能进行股权投资,需要进行股权投资时,必须取得法人的授权,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决策。所有单位的对内对外投资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制度。决策之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要有书面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投资项目的概况、实施方案、发展前景预测、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预计的现金流量(流入、流出量和净流量)、经济效益评价(必须计算投资报酬率)、风险评估等。投资报酬率达不到企业确定标准或风险较大的,一般不能投资。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国债和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可以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审批。其他各种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提交本单位,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或代行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职权的领导,下同)审核。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被选方案并签署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公司制企业报总经理)审批。对内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除国债和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投资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以及虽然不够上述标准但风险较大的投资,必须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决策。公司制企业投资决策的会议及权限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单位的投资决策会议为总经理(包括局长、处长等,下同)办公会或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各单位可以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专门负责投资决策。证券投资应当通过一定的会议确定投资的范围和原则,证券投资的日常操作,必须按照确定的范围和原则进行。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明确规定所属单位的投资权限。下列投资项目应当报总公司审批:(一)各工程局(包括相当于工程局的集团公司,下同)股权投资在1,0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项目。(二)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直属单位股权投资占净资产2%以上的项目和对内投资占净资产10%以上的项目。(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直属单位(包括总公司派出的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对内对外投资的所有项目。(四)兼并其他企业。审批单位对所属单位的报批事项应当及时审批。短期投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批复,长期投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批复。第十条严禁用企业和单位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严禁外单位和个人“挂靠”本企业或本单位。第十一条投资决策时必须明确实施投资的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方案组织实施,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实施中如出现原投资方案未预见到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投资的日常管理制度。股权投资应接投资项目建立档案,并每年向负责投资决策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会议、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等)汇报一次。第十三条各种有价证券应当比照现金和支票妥善管理,确保其安全。购买有价证券时应当尽量选择记名和可以挂失的种类。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投资项目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奖优罚劣。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和权限、越权办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从重处罚。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五条各单位都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把一切经济活动都纳入预算之中。编制完整预算的单位应与实行会计核算(含内部核算)的单位相一致。第十六条各单位都必须编制年度预算,其预算期应与会计年度一致。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要编制中长期预算、季度预算和月度预算。第十七条年度预算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销售预算(或工程价款结算预算):应当列明所销售产品(或商品)、劳务的类别、数量和销售收入,工程项目名称(类别)、主要工作量和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货款和工程款的收回时间及数额。(二)生产预算:应当列明所生产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三)成本预算:包括总成本预算和分成本核算对象(产品品种、工程项目等)的成本预算,应当列明每个成本项目的数额。各单位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编制直接材料预算、直接人工预算、制造费用预算、机械使用费预算、其他直接预算和间接费用预算。(四)管理费用预算:应当按照管理费用的核算项目分别编制,列明每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开支项目、数量、费用标准或单价,下同)和金额。(五)销售费用预算:应当按照销售费用的核算项目分别编制,列明每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和金额。(六)财务费用预算:应当按照财务费用的核算项目分别编制,列明每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和金额。(七)固定资产预算:应当分别固定资产的类别列明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和折旧数额。购建固定资产应列明其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款项的支付时间。(八)专项工程预算:应当按工程项目列明其实施单位、总投资额及其构成、开竣工和交付使用时间以及款项支付时间。(九)长期投资预算:应当按其类别和项目列明长期投资的增加、减少和收益、损失数额。(十)其他长期资产预算:包括临时设施、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的预算,应当按其类别列明其增加、减少和摊销数额。购建上述长期资产应列明其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款项的支付时间。(十一)现金预算:包括现金(合现金等价物。下同)的收入、支出、多余或不足、资金的筹集与运用,应当编制预计现金流量表。(十二)预计损益表:按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损益表(利润表)的内容编制。(十三)预计资产负债表:按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的内容编制。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增加预算的内容,本单位业务中没有上述某种预算内容或业务量很少的,可以不编制该种预算,但必须编制现金预算、预计损益表和预计资产负债表。中长期预算、季度预算和月度预算的内容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八条预算编制的一般程序是:(一)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单位的长期规划或总体目标提出预算初稿。(二)财务部门对各业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稿进行汇总、综合平衡,提出讨论稿。(三)将讨论稿提交办公会、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等一定的会议研究、审查。(四)根据会议决议对预算进行修改。(五)如有必要可再次召开会议研究。(六)下达执行。第十九条各种预算的初稿分别由下列各业务部门编制:(一)销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预算):由销售或计划、经营部门编制。(二)生产预算:由生产部门编制。(三)成本预算:由生产、计划和财务部门编制。(四)管理费用预算:由各业务部门分别编制。(五)销售费用预算:由销售部门编制。(六)固定资产预算:由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分别编制。(七)专项工程预算:由计划、基建或其他主管专项工程的部门编制。(八)长期投资预算:由长期投资的主管部门或财务部门编制。(九)其他长期资产预算:由资产的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编制。(十)财务费用预算、现金预算、预计损益表、预计资产负债表:由财务部门编制。第二十条预算的编制必须从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和单位经济效益的总目标出发,坚持积极可靠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的领导要对其提出的预算负责。第二十一条编制各种费用开支预算时,应当精打细算。费用开支预算应当对实际开支时是否还需审批以及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做出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预算下达后,各单位各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可以设置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并确定预算目标和预算编制原则、编制方法。(二)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三)审议业务部门提出的预算稿,审定下达预算。(四)听取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分析。(五)研究决定其他与预算有关的事项。第四章采购管理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采购包括购买原料、主要材料、燃料、结构件、半成品、辅助材料、零部件、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商品及其他物资。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的物资采购应当实行计划管理。负责物资采购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施工、生产等方面的需要,定期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查。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一)工程项目投标书中编列的材料用量。(二)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的材料用量。(三)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四)有关材料消耗定额。铁路工程采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材料消耗定额》,其他工程采用相关的材料消耗定额(无相关定额时,可采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材料消耗定额》)。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各单位的主要原材料和大额物资采购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决策。决策的内容包括采购物资的型号、规格、质量标准、采购方式、数量、批次、价格、供货商、供货方式、付款条件以及负责采购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等其他与采购有关的主要事项。以上所称“大额”的标准为:(一),总公司机关10万元(含,下同)以上。(二)总公司机关直属单位,总公司所属分公司、办事处、指挥部、经理部、总公司党校、卫校、总医院、疗养院5万元以上。(三)各工程局(集团公司)、工厂局、物资局、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中铁工程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战备舟桥处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标准。(四)其他总公司直属企业5万元以上。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的监督,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第三十条各级管理者对其审批的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责任。第三十一条企业和有经常性物资采购的单位应当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情况。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第三十二条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企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第三十三条主要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应当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等变化情况。第三十四条大宗物资采购,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招标采购的具体规定。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主要物资的价格目录,分地区确定主要物资的参考价格,作为采购时比价和对采购价格进行监督的参考依据。价格目录应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改。第三十六条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对所采购的主要物资的价格单据进行审核,对未在审核价格内进行采购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或有关主管人员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并对其审核的物质采购价格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七条采购物资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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