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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西南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西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校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三条学代会的基本任务是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学生树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主人翁意识,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代表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四条学代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学代会受校党委领导,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代表第六条代表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民主推荐产生。代表名额占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人数的1%。每届代表任期2年。第七条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三)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品行端正,积极上进;(四)社会责任感强,团结同学,能主动热心地反映学生诉求。第八条代表的权利:(一)在学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二)在学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三)在学代会职权范围内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对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质询。第九条代表的义务:(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积极参加学代会的活动,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学代会的各项任务;(三)密切联系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四)监督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第十条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所在单位认为其不称职或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该单位党组织同意,应免去其代表资格。第十一条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按程序补选。第三章职权第十二条制定和修订学代会实施细则,监督实施细则的执行。第十三条审议和通过上一届校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委会)的工作报告。第十四条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合理有序地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第十五条选举新一届学委会委员。第十六条听取学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提案办理情况说明。第十七条学代会有权罢免学委会委员;罢免案须由1/3以上的代表提出,经1/2代表赞成通过后即可生效。第十八条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章议事第十九条学代会每2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2/3以上学生委员同意,报请校党委批准,可临时召开。第二十条学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学代会由学委会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筹备主持,确定会议议程,组织会务工作,报校党委批准后,依照程序召开。第二十二条学代会以各教学、科研单位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为单位(也可多单位学生会、研究生会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作为参会单位,由各团代表推举各团正、副团长。第二十三条学委会须有2/3以上学生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表决须有学生委员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五章提案第二十四条学生代表提案是学生代表在广泛征集学生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发展和学生学习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依照学生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请学校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引导学生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的参与方式;是进一步提升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水平和效果的重要途径。第二十五条提案的征集工作在每次学代会召开之前进行,由学委会内设的工作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超过规定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提案征集情况在学代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第二十六条提案人应是学代会正式代表。提案需由1名正式代表提出,至少9名正式代表附议方可立案。第二十七条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格式提出。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整改建议或措施等内容。第二十八条提案的内容(一)提案应围绕以下四个方面提出并征集:1.教育教学方面。具体包括教育管理制度、教师教学、教学基础设施,教学课程安排等方面;2.生活服务方面。具体包括住宿、饮食、体育场地和器材、医疗卫生保障等方面;3.成长成才方面。具体包括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组织建设、学术能力培养、就业能力培养、心理健康咨询等方面;4.有关学校和学生发展的其他意见和建议。(二)下列内容不列为提案: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行政规章制度有抵触的问题;2.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4.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第二十九条提案的办理:(一)学委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处理工作;(二)提案的处理和落实一般按审核、立案、办理、反馈的程序进行;(三)对提案回复不满意的,由提案回复单位向提案人进行解释说明。提案落实处理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在下一次学代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第六章机构第三十条学委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工作内容,服务学生内部事务管理,处理提案受理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学委会分设本科生委员会和研究生委员会,校学生会主席团和校研究生会主席团分别是其执行机构,对其负责,执行学委会的各项决定。第三十四条学委会秘书长由1名校团委专职干部兼任。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为学代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学代会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第三十六条学代会接受上级学生联合会的指导;学校学代会指导二级学代会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经学代会通过后公布实施。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学委会。
本文标题: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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