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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项目培训财税库银实施工作相关文件及制度要求2009-11-10目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一、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1.项目的必要性2.项目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3.项目的主要内容4.推进项目相关工作措施5.三部门工作职责6.项目经费保障1、项目的必要性手工操作方式下存在问题:税务机关和国库办理税款入库,需重复录入相关信息并传送纸质票证,税款征缴工作效率不高;税款资金征缴入库过程透明度不高,缺乏事前事中控制,延压税款现象时有发生,税款入库时间较长;税收收入信息反馈机制不健全,难以及时为财政预算执行分析及预测和税务、国库统计分析提供准确依据;不方便纳税人缴税,纳税人需分别到税务机关和商业银行办理相关缴税手续。项目收益:•使对纳税人的服务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现足不出户缴纳税款,改善对纳税人的服务,系统具有7*24全天候可用性;•实现预算收支核算部门间电子信息的交换、存储和共享;•减少资金入库、拨款环节,提高核算的效率,降低核算成本;•避免重复投资,降低总体建设成本。2、项目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项目工作原则:1.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2.有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3.有利于信息共享4.有利于规范操作5.有利于管理监督3、项目的主要内容项目主要内容是,通过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间建立横向联网系统,在确保安全、准确、快捷、高效的前提下,实行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实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间的信息共享。•实行电子缴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4、推进项目相关工作措施加快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制度建设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建设组织做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的培训工作做好横向联网后的税收征缴监管和应急处理工作5、三部门工作职责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职责商业银行的工作职责6、项目经费保障全国统一的横向联网软件,由中央统一开发,并免费提供给地方使用,相关开发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横向联网所需的前置机及安全设备、网络运行维护费等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部门牵头协商联网各方解决,中央财政可根据联网省份的实施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中央和地方财税库银四方各自业务系统建设、系统维护等相关费用,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自行安排经费解决。商业银行办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手续费问题,另行研究制定办法。在办法出台前,可由财政部门牵头研究协商。目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行为,提高税收收入征缴入库工作效率,加快税款资金入库速度,实现信息共享,制定本办法。实施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应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具体包括:总则、电子缴库的基本要求、电子凭证、业务处理、管理与监督、附则等六部分。(一)电子缴库的基本要求电子缴库以横向联网系统为依托,横向联网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安全、可靠、稳定。(二)能够实现电子缴库信息在联网单位之间的收发处理。(三)能够满足联网单位各自独立处理业务的要求。(四)电子缴库信息的传输实行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能够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五)电子缴库信息的校验工作由信息接收方负责。(一)电子缴库的基本要求联网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办法有关业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规定。(二)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收发电子缴库信息,并进行相关业务处理。(三)对电子缴库信息及时备份和存档,并可按规定调取和查用业务信息。(四)及时进行电子对账,并保存详细的对账结果。(五)按照规定提供电子缴库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二)电子凭证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电子凭证包括:电子缴款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库入库清单电子退库书电子更正通知书电子免抵调通知书(三)业务处理1、进入财税库银系统的准备工作(第18条至第20条)财税库银各联网单位划缴入库方式纳税人相互提供基础信息与其开户银行事先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财税库银系统(三)业务处理2、业务处理的主流程(第21条至第25条)国库税务机关商业银行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和纳税申报成功的信息,生成电子缴款书,并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及时将电子缴款书信息发送国库。1.纳税申报4.1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收到的电子缴款书相关信息,按照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及时从纳税人账户将款项划缴国库,并将付款成功和不成功的信息反馈国库4.2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已付款电子缴款书,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付款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付款回单交给纳税人。5.1国库收到纳税人开户银行划来的款项及反馈的信息后,及时将付款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馈税务机关。国库将资金与付款成功信息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打印电子缴库入库清单,作记账凭证附件。5.2资金与付款成功信息核对不符的,国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发起查询,纳税人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查复3.1国库收到电子缴款书后,除其直接经收的外,将校验审核无误的转发至纳税人开户银行3.2校验有误的退回税务机关财政部门6.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缴款书明细信息和所有电子缴款书付款成功和不成功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三)业务处理常规业务处理的其他规定第三十条每日业务终了时,国库应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发送同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进行账务核对等业务处理。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收到国库发送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将核对结果于次日上午反馈国库,并完成相关业务处理。经核对有误的,应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更正或退库。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库发送的预算收入日报表,进行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等相关业务。(三)业务处理税收收入退库的业务处理(第三十三条)国库税务机关财政部门1.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税收收入退库时,生成电子退库书,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发送国库。2.国库对收到的电子退库书进行校验审核无误后,在原电子缴款书上标识退库日期,进行具体的税款退库操作,并完成相应的国库账务处理。3.每日业务终了时,国库将办理电子退库书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馈税务机关。4.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退库书明细信息和所有电子退库书办理成功和不成功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三)业务处理国库更正业务处理(第三十四条)国库税务机关财政部门1.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国库更正业务时,生成电子更正通知书,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发送国库2.国库收到电子更正通知书后,根据电子更正通知书注明的原电子缴款书编号或其他相关信息进行校验审核,校验无误后在原电子缴款书上标识更正日期,调整国库预算收入报表和相关账务3.每日业务终了,国库将办理电子更正通知书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馈税务机关4.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更正通知书明细信息和所有电子更正通知书办理成功和不成功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三)业务处理免抵调业务处理(第三十五条)国库税务机关财政部门1.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免抵调业务时,生成电子免抵调通知书,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发送国库2.国库收到电子免抵调通知书后,根据相关审批文件对电子免抵调通知书进行校验审核,校验无误后,进行相关报表及账务处理。3.每日业务终了,国库将办理电子免抵调通知书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馈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反馈信息进行相关业务处理4.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免抵调通知书明细信息和所有电子免抵调通知书办理成功和不成功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四)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规定,加强对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款征缴入库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第四十条税务机关是电子缴款书、电子退库书、电子更正通知书、电子免抵调通知书的发起者,应当对已发出的电子凭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四十一条国库对商业银行办理电子缴税业务实施组织、管理和监督。对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接收的电子缴库信息的合规性进行校验审核,并对已处理的电子缴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四十二条纳税人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办理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及时接收、转发电子缴税信息,保证应缴税款及时、足额划缴国库,对其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五)附则通过税银库方式实现电子缴税的地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各项规定的,也可使用电子缴款书,但后续应逐步向全国统一的横向联网业务流程及接口标准过渡。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征收或代征的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工本费、社会保险基金及矿区使用费等收入,适用本办法。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将尽快实现相互之间的直接联网,完善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程序和信息共享方式,扩大信息共享内容。目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三、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点申请和批复程序技术支持(一)试点申请和批复程序国税系统,由省级财政厅(局)牵头,会同省级国税局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或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省级人民银行)联合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试点申请。试点申请报告应说明领导小组设置、人员安排、设备配置、网络联接等各项工作准备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地准备情况和全国横向联网总体进度安排,对申请省份横向联网系统的系统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试点单位和上线时间,并正式批复。(二)技术支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分别设立技术服务电话:财政部技术服务电话:010—68552144;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服务电话:4008112366;中国人民银行技术服务电话:010—60242288。国家税务总局还安排: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技术支持文件服务器(ftp://130.9.1.1/local/ctais)业务支持文件服务器(征管和科技发展司/需求与标准管理处/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目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文标题:财税库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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