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质量监察部门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
质量监察部门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管辖的各店及公司采购部门物流中心厨房各店库房供货商所供应的原料质量及各店后厨产品质量日常工作劳动纪律卫生安全等的监督和检查不受各直营店和个人的干涉。第一条、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规章制度和条令条列上人人平等。第二条、监察在工作中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小惩大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和申诉制度。第二章、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第四条、质量监察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监督餐饮部各店及公司采购物流中心厨房各店库房和供货商等的卫生食品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第五条、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直营店、分公司设置派出监察机构或者派出监察人员。第六条、监察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派出的监察人员,根据委派他的领导要求,履行监察职责。第七条、监察部门的派出负责人或者派出的监察人员由派出他的部门负责人任免、调动。第八条、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保守秘密。第三章、质量监察部门的管辖第十三条监察人员对公司各店工作人员――包括(公司各部门)、进行工作监察。第十四条、监察部门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包括(物流中心厨房采购供货商等)各店库房的监督权和处罚权第十五条有权管辖的监察事项,有管辖权的监察负责人协商确定管辖,或者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监察部门领导指定管辖。第四章、质量监察部门的职权第十五条、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受理对公司及各店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和他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行为的检举、控告;(二)监督处理各店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和公司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三)不合格产品有权打废隔离,未经检验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动用;(四)对不合格的原料、外购产品和不合格产品有权制止入库和使用,有一票否决权并处罚相关责任人;(五)对不断产生不合格产品的机器或员工,有权停止工作和处罚(六)对违反操作规程和程序,工作纪律,或弄虚作假的,依次充好欺骗质检,蒙混过关等不良行为,有权监督制止和处罚;(七)对顾客退回菜品的处理,监察有一票否决权。(八)对物流采购供货商及各店库房有监督和处罚权。(九)对人事招聘及后厨晋升监督权。第十六条、监察部门以下列方式履行监察职责:(一)根据监察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贯彻执行公司通知、规章制度、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二)根据公司或者上级监察领导的决定,或者根据本区域、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对被监察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三)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第十七条、监察部门在检查、调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他有关情况;(二)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三)要求被监察部门和有关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四)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五)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和顾客合法权益以及员员利益的行为;(六)有权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第十八条、监察部门对监察事项涉及公司规定的管辖范围内的管理人员和员工,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有关管理人员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九条、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况,可以提出监察建议处罚:(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政策以及决定、命令应予纠正的;(二)发布的决定、命令、指示、标准不适当应予纠正或撤销的;(三)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的;(四)违反规章制度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五)按照有关条文、员工手册的规定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第二十条、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况,可以作出监察决定:(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照管辖权限应当给予警告、经济处罚、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二)已经给公司利益和顾客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三)对于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工作业绩突出以及控告、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应予奖励的。第二十一条、监察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对受理的不服行政处罚的申诉,经复审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部门变更或者撤销,监察部门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监察部门作出的监察决定,被监察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执行;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和人员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第五章、监察程序第二十三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的要求,制定监察计划及实施方案。第二十四条、监察部门确定进行检查的,应当在检查前通知被检查部门和有关人员;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提供检查和调查必需的工作条件。第二十六条、监察部门按照其监督管辖范围,对于需要检查的事项进行例行检查。检查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的,应有记录。对严重的违纪行为,监察部门可以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共同立案调查。重要违纪事件的处理,应当报上一级监察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监察部门对于调查处理的违纪行为,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撤销,并告知被调查部门的上级领导或者被调查人。重要违纪行为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主管领导和上一级领导备案。第二十八条、重要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部门领导或上一级监察领导的同意。监察部门的重要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应当报公司董事长同意。第二十九条、监察部门作出的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时应当签字确认、采纳的情况通报监察部门。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次日起一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星期内作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公司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公司监察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建议次日起两日内向作出建议的监察部门提出,监察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给以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提请上级公司领导或者上一级监察领导处理。第三十一条、对监察决定不服和对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的,在申诉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三十二条、上一级监察部门的复核决定或者监察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的决定。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其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负责人,可以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六)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七)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和监察人员的。前款所列行为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监察部门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一)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五)泄露公司机密的。第三十五条、监察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厨师长店长(含)及以下员工)(一)A类过失1.工作时间不带工作帽、围裙、不穿工作服、工作裤、袜子的行为,处罚10元;2.工作时间不佩带工作牌的行为,处罚10元;3.头发长、指甲长,处罚10元/次;(二)B类过失:有以下行为者处罚20元。1.不维护工作区域,员工宿舍,更衣室,库房等卫生,如不叠被子等的行为。2.下班后无故在店内逗留的。3.上班迟到的行为。4.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及其他不卫生,不文明的行为。5工作时间禁止随意坐在各种器具上,处罚20元;6.因个人原因造成菜品损失或退的,以处罚单形式,按照售价赔偿;7.未在指定区域就餐的,处罚20元/次;8.未按照改刀标准执行的,处罚200元/次;9.摘洗蔬菜不干净的行为(如有虫子、泥沙、黄叶等),处罚20元/次;10.未按照公司制定的热炒操作标准执行的行为(一锅出几份菜品),处罚200/次;11.制作的菜品温度未达到规定的,处罚50/次;(三)C类过失:有以下行为者处罚50元。1.上班时看书、看报,睡觉等行为。2.工作时间除店内管理人员(前厅大堂经理以上,后厨厨师长以上)其他人员接打手机电话或收发信息的行为。3.未经允许或未按相关规定使用客用设施及物品,如客用出入口,洗手间,擦手纸等行为。4.上班时间在店内吃零食,如:口香糖等行为。5.工作疏忽大意,被动或服务不周等行为导致服务工作受影响,造成财产损失或客人投诉的行为。如未准确预估需求量;采购不及时,造成菜品估清等行为。6.工作时间串岗的行为。7.上班时间在店内吸烟的行为。8.进出店拒绝店方检查的行为。9.未经允许在工作时间着便装出入厨房或生产区域者。10.处罚内容属实,拒签罚单的行为。11.未经允许进入库房,吧台和其它重要区域的行为。12.违反安全规定,包括食品卫生安全或防火安全规定的行为。13.因储藏不当,造成食物原材料变质的行为。(另需照价赔偿)14.不按规定及标准验收货品的行为。15.用不合格原料知情不报的行为。16.未穿工服打卡的行为。17.上班时间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去卫生间者。18.工作时间着工服在店内外从事私人活动的行为。如:吸烟,用餐等19.30日内连续违反A类过失的行为,第四次起按C类过失处罚。20.30日内连续违反B类过失的行为,第三次起按C类过失处罚。21.未按照当月员工餐标准执行的,对责任人处罚50元/次。22.冰箱内生熟原料不分得行为,处罚50元/次;23.冻货原料化冻、解冻未按照标准执行的,浪费水源的行为,处罚50元/次;(四)D类过失,以下行为每次处罚100元1..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经厨师长,店经理或部门经理认定的行为.2.造成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另需照价赔偿)3.骂人等有辱他人人格的行为.4.旷工半天的行为.,工作时间脱岗30分钟以上按旷工论处.5.故意毁坏,浪费公司,员工,客人的财物的行为.(另需照价赔偿)6.未经允许在店内张贴印制物或撕毁店方张贴物的行为.7.30日内,出现第二次C类过失的行为,按D类过失处罚.8.水煮鱼鱼骨、豆芽提前加工出来的行为,处罚100元/次(五)E类过失,以下行为每次处罚200元.1.酒后上班的行为.2.汇报工作弄虚作假的行为.3.向客人或店方出示假单据的行为.4.浪费员工餐的行为.5.当着客人的面与同事争吵的行为.6.旷工一天的行为.7.未经允许私自更改工作班次的行为.8.未经研发部下文同意,擅自更改质量标准的行为.9.30日内,出现第二次D类的行为,按E类行为处罚.10使用过期原料的行为,处罚200元/次;11阻挠监察执法的行为,处罚200元/次;(六)F类过失,以下行为处罚500元,除名:1.未经允许在店内出售私人物品的行为.2.未经允许私自拿取店方、客人或员工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3.收取礼物而不向上级汇报的行为.4.使用、拿取店内或客人的食品和饮料的行为.5.斗殴或怂恿、打架;骚扰、辱骂监察人员欺侮、危害客人或员工;在顾客面前有猥亵,粗卑的举动的行为。6.未经允许复制店内钥匙的行为.7.参与不道德活动的行为.8.拾物不交,据为己有的行为.9.未经许可上班时饮酒的行为.10.同客人进行私人交易,与店方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11.行贿,受贿的行为.12.在职期间,未经公司允许在外兼任其它公司职务,同时泄露公司机密的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与经济赔偿)13.私开私留发票的行为.(另需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14.从事任何违法活动或被公安机关拘留,如赌博,盗窃的行为.15.制造或传播有损于公司、客人或员工利益的言论的行为.16.30日内,出现第二次E类的行为,按F类过失处罚.(六)其它:1.处理各类过失时,处罚人未严格执行处罚规定的行为,给予200元处罚.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质量监察部门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0408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