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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管理体系要求,完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质量管理工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的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范,根据公司实际和发展战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以下无特别说明,简称各单位)以及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无特别说明,简称子公司)。第三条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工程创优管理第四条基本概念1、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后,由省、自治区、市或行业协会推荐,中建协或国优审定委员会组织检查、审定后命名的国家级优质工程奖。2、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由施工企业申报,省级建筑业协会、行业协会或中冶集团组织现场检查,评委会审定后命名的省、部级优质工程奖。3、市级优质工程奖:由施工企业申报,市级建筑业协会组织现场检查,评委会审定后命名的市级优质工程奖。4、企业级优质工程奖:以工程项目为评审对象,由公司所属总承包单位申报,公司质量安全部组织现场检查,公司评委会审定后命名的公司级优质工程奖。5、工程总承包单位:指各单位、项目经理部、分公司或一冶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单位。第五条公司质量安全部是工程项目创优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管理职责是:1、根据公司所承接工程项目的特点或施工合同的要求,负责指导、监督项目总承包单位创优工作的实施。2、组织对重点创优项目的中间检查。3、对符合申报国家、省、部、市级优质工程奖条件的工程项目,指导、帮助总承包单位完成申报工作。第六条公司所属项目总承包单位根据创优规划负责工程创优的实施和申报,提供申报优质工程所需全部文字材料、图片、音像资料。同时负责提供符合创优条件的工程项目实体和技术资料。第七条各工程分包单位负责各自专业工程创优工作的实施,确保本单位承担的施工项目一次成优。第八条工程创优的总体策划与项目的落实1、公司质量安全部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在年初的质量工作计划中明确创优工程项目,报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以公司文件下发公司各单位。2、项目总承包单位根据公司质量工作计划的要求,制订创优规划并以文件发各分承包单位,同时报公司质量安全部。项目经理部的创优规划要明确以下内容:①创优范围:明确本项目经理部所辖工程中哪些单位工程必须创优;②工程质量创优目标;③创优工程涉及的责任人;④采取的保证措施和控制手段;⑤实施创优计划的检查与考核。3、各分承包单位根据项目总承包单位制定的创优规划,编制各自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创优计划表。创优计划表一式三份,分承包单位自存一份,报项目总承包单位总工程师和质检站长各一份。单位工程创优计划表应明确以下内容:①创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②结合工程特点制订具体的技术保证措施和管理措施;③列出工程特色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情况。第九条创优过程管理1、创优工程的责任单位要按照划定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严格实行过程质量预控,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和关键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良水平。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相关分承包单位应组织对创优工程的中间检查和资料审查,一个工程项目中间检查的次数不少于两次。3、公司质量安全部根据总承包单位的申请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和资料审查。第十条申报与评审1、企业级优质工程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经总承包单位自查自审,凡符合优质工程条件的项目,由总承包单位填写优质工程申请表,盖章后连同中间检查记录表,用户评价及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报公司质量安全部。②经公司质量安全部对工程实体的复查和资料审查,确认符合优质工程标准的,报公司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审定命名。③工程项目没有制订工程创优计划表,没有组织中间检查并没有用户评价的,一律不得申报各级优质工程奖。2、上级优质工程凡符合申报上级优质工程条件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公司质量安全部的指导下,按照申报文件要求收集、整理申报资料。如申报项目需配声像资料时,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制作光盘报质量安全部审核后,经主管领导审查、盖章上报。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对公司各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质量管理进行监督和考核,对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进行指导。第十二条各分承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第十三条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含各单位)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检查、验收工作的实施。第十四条公司质量安全部每年年初依据公司的工作目标,拟定公司年度质量工作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发各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1、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建工程质量检查站,并为其配备必要的资源。督促分承包单位配备专检员和必要的资源。质量安全部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推荐质量检查站站长人选。2、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明确关键过程、特殊过程并作好相应的技术准备工作。制定质量目标,确定所使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进行工程项目划分。3、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按国标GB50300-2001的要求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报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确认。4、工程项目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使用前必须具有材质合格证书和检查验收记录,国家有规定要求复检的材料,必须具有复检报告。第十六条施工阶段质量控制1、工程质量检查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即:自检、专检、交接检。工程质量验收按分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进行。工程完成后均由分承包单位自检,项目经理部质量检查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检。2、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和分承包单位应对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施工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并作好记录。3、基槽、桩孔施工完后,分承包单位施工负责人必须填写《地基验槽检查记录》,并及时约请业主代表、监理单位、设计或勘探单位进行验槽、孔,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工序施工。4、浇注混凝土前,分承包单位必须办理工程隐蔽记录和浇注混凝土申请手续方可进行浇注混凝土。一般混凝土工程浇注经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由分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混凝土浇灌通知单》。大体积混凝土或连续浇灌500m3以上的混凝土工程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总工程师签发《混凝土浇灌通知单》。5、隐蔽工程在隐蔽施工前,分承包单位施工负责人应认真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并及时约请业主代表、监理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检查记录后方能进行下工序施工。6、各专业工序交接必须办理中间交接手续,交出单位质检员应对交出工序质量进行自检,接收单位应对工序质量进行复检确认。填写工序交接记录后,接收单位应对上工序成品予以保护。7、当施工中有业主提供的半成品或分项、分部工程时,应执行《顾客财产控制程序》(QSP/18—2005B)。8、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分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对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检查,保证工程技术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第十七条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控制1、分项工程完成后,分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参与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请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2、分部工程完成后,分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应及时参与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要填写《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工程验收记录》。请总监理工程师及设计、勘察单位检查签字确认3、单位工程完成后,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参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负责人检查确认,签字认可。第十八条当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出现不合格品后,按《不符合、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MSP/28-2005B)的规定进行处置。第十九条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每月应对分承包单位相关程序文件规定的管理活动、工程质量情况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抽查。第二十条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每月25日前将质量工作小结、质量报表及其它信息通过项目管理系统信息平台报公司质量安全部。第二十一条公司质量安全部对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的考核按《工程(产品)质量奖惩办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质量事故管理第二十二条基本概念1、工程质量事故: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由于多种原因不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施工验收规范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一般需返工加固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都叫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2、一般质量事故:经济损失金额在1000元(包含1000元)至1万元额度以内的质量事故。3、重大质量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重大质量事故:①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②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建(构)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③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④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⑤返工损失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者;第二十三条公司质量安全部、技术部参加建设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的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方案的讨论。技术部负责处理方案的审批。项目管理部负责处理方案的监督实施,质量安全部负责对处理结果的验证检查。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对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并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该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质量检查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予以验证。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分承包单位应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报送总承包单位的总工程师和公司质量安全部。一般质量事故必须五日内报公司送质量安全部。重大质量事故须在24小时内报送公司质量安全部。2、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名称、单位名称;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事故报告单位;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1、一般质量事故由总承包单位的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和分承包单位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与分析并形成书面记录。2、重大质量事故由一冶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调查。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制定与审批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分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在进行的调查分析基础上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报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总工程师审批。2、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在进行的调查分析基础上,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报公司技术部审批。第二十八条质量事故的处理与验证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督促分承包单位按事故处理方案进行处理施工,质量检查站监督执行并对处理结果予以验证。2、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公司项目管理部督促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按处理方案进行处理施工,公司质量安全部责成工程质量检查站予以验证并检查验证情况。第二十九条质量事故处理完后的工作1、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的责任单位须按“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纠正预防措施不放过)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者,制订纠正防范措施。2、公司质量安全部依据《工程(产品)质量考核奖惩规定》对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予以经济责任考核。第五章构件制作质量检查管理第三十条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钢结构、混凝土构件制作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钢结构、混凝土构件制作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本工程项目的钢结构、混凝土构件制作质量进行检查,同时协助监理或业主做好构件的质量验收工作。第三十三条生产、制作单位必须具备从事钢结构、混凝土构件制作的相应资质与资源。第三十四条原材料管理1、各种原材料(如:钢材、连接材料、涂装材料、水泥、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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