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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质量管理办法1921359361
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各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贯彻执行ISO9001标准,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贯彻公司“精确化”管理,控制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结合公司各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质量是企业各方面管理工作的综合反映,是衡量施工企业的重要标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所在。保证工程质量,领导是关键,特别是各级第一管理者质量意识的强弱是搞好工程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各级领导应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把好质量关。第三条质量管理要有全员参与的意识,全体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目部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自觉按照公司各项目部质量管理体文件的要求施工,主动接受来各级部门的监督检查,不断增强质量意识。第二章质量管理原则第四条坚决贯彻执行“质量第一”的原则和ISO9001标准。实施“质量一票否决制”,各级领导及上级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干涉质检人员正确行使这一职权。第三章质量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司各项目部设置并配备专职质检人员。项目部质检负责人由公司各项目部任免。第六条公司各项目部应根据当年工程任务情况,对各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及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与指导职能。第七条对施工队伍所完成的工程质量及时指派专职质检员进行过程监督、检查与指导。第八条要求质检员持证上岗,有工作责任心强且具有一定的施工、质检经验。第四章职责和权限第九条各级单位或项目第一管理者是工程质量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或项目的所有工程质量负责。第十条质检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一)正确行使“质量一票否决权”,在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对不合格品有作出返工、返修、降级、报废决定的处理权,对施工队伍的计量结算拥有签字、审核权,对违规、违纪行为及人员拥有处罚权。任何人不得干预其正确行使。(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及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各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情况。(三)对工程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施工过程中的经常检查。(四)负责对完工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对已签字的工程质量负责。(五)按规定及时报送质量月报表。(六)积极开展、参加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七)与建设单位的现场监理进行业务联系。(八)参加技术和生产会议,审查有关保证质量的措施,对单位、个人就质量工作方面成果的好坏提出评价。(九)有权越级向上反映工程质量情况。第五章质量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分开工前、施工中和竣工时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公司工程部或牵头部门组成联系检查组对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物工程质量、质量记录的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应通报各单位或项目。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隐患,应立即责令责任单位或人员整改,具体按公司三体系文件第七章施工管理中的《过程控制程序》和《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执行。除定期检查外,各级项目质检员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特别是对重点工程和关键部位,要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行动。第十三条对合作方或劳务分包出去的工程按上述相同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承包单位自购或发包单位拨给的原材料必须合格,不能以次充好。质检员严格监督检查,凡不合格的材料不准用于工程施工。(二)各类计量款(或结算)必须先经该工程指派专职质检员签证确认,否则不得拨付计量款(或结算)。(三)质检部门人员,对创优意识强,质量达标者,建议给予奖励。对技术素质低、职业道德差,组织涣散,难以保证工程质量的劳务队伍,质检部有权向提出辞退分包队伍的建议。第六章工程质量报告第十四条各级公司、各项目于当月28日前按月“工程质量情况月报表”(见统计附表—工程质量情况月报表)。内容包括反映当月完工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后不合格项目产生的情况,以及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及隐患。各项目部质量检人员负责对工程质量月报进行审核后上报。第十五条质量事故报告。凡因不按图施工、测量错误、不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规程、相关检验评定标准和相关验收规范、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施工和验收评定等来规范化施的的;在施工中过程使用不合格材料、外购产品不合格、技术交底不清等造成工程产品、或分部分项工程不合格者,均属质量事故。公司各项目部质量事故分为以下四大类:(一)重大质量事故:发生于主体工程,结构主要部位的强度、使用年限受到影响,对最终产品的质量影响很大,且处理困难并难以达到设计要求或预期使用要求,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二)严重质量事故:对过程产品或最终产品的质量影响有较大影响,但采取恰当的处置方法后,能满足预期使用要求,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三)一般质量事故:对过程产品或最终产品的质量有一定影响,但采用常规处置方法,就能达到设计要求和预期使用要求,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四)轻微质量事故:对过程产品或最终产品的质量影响很小,稍作处理即可达到原质量要求,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第十六条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及其以上事故的项目,质检员必须于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电话上报项目经理,并于1日内书面(附表—质量事故快报)上报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接到报告后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所规定的处置权限组织有关部门按“五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没处理不放过;责任人没受到处罚不放过;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无整改措施或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对事故展开调查与处理,当月报表(统计附表—工程质量情况月报表)中向公司上报包括事故项数、原因、损失、责任者、处理措施等内容的书面调查处理报告。对已构成国家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或其他相关质量部门所规定的工程质量事故,按其相关规定逐级报告。第十七条有下情况之一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一)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虽上报却未按“五不放过”原则处理者;(二)有意降低事故等级,少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者;(三)事故发生后,隐瞒事实真相,不如实上报者;(四)其他有隐瞒事故嫌疑者。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凡向国家、部、省(市)级申报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经建设单位或国家相关质检部门验收评定且达到优质工程评定标准的工程。第十九条凡获得国家级、(部级)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公司给予10万元、省级(厅级)5万元、市级1万元、局级500元的奖励;第二十条实行质量管理先进个人奖。凡在项目质量管理、三体系认证管理等工作活动中,对于防止工程质量事故、提高工程质量、以及准确及时完成质量月报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由各级公司相关质检人员、各项目质检部参与评选,被评上年度先进个人者,公司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奖金200-400元。第二十一条凡不重视工程质量,对于工程完工且在保修期内出现严重质量事故或病害,造成公司形象受损的项目经理、总工、质检负责人、处以1万元、1000万元、1000元的罚款,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凡属工程质量事故,给予责任单位和个人适当的经济和行政处罚。轻微和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部酌情处罚,严重和重大质量事故由公司对其各项目部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论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凡有第十七条情况之一者,罚款金额加倍。第二十二条凡年度质量目标考核评定中未达标的项目部、公司各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当年取消评选先进单位及个人资格。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一起或严重质量事故二起的项目部,两年内取消评选先进单位资格;事故责任人取消当年评选先进个人资格;质检负责人取消当年评选质量管理先进个人资格。第二十四条质量是一个产品企业的“生命线”,各单位必须保证“质量一票否决权”的正确行使,对质检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主管机关进行查处,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质检人员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应加强学习,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尽职尽责,正确行使职权。如有以下失职情况之一者,由上级质量主管部门追究责任,并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职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工作不负责、不认真履行职责,酿成质量事故的;(二)循私舞弊、伙同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质量低劣的;(三)不按公司各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认真进行质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酿成质量事故的;(四)不正确行使“质量一票否决权”,打击报复的为目的的。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司、各项目部应为质检部门配备必备的仪器、图纸资料、通讯、交通工具等。第二十七条质量奖励费用由公司给政策,项目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放。同一工程要尽量避免重复奖罚。第二十八条若项目部不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目部ISO9001质量管理体文件,致使公司各项目部未通过监督审核,由责任单位偿付一切经济损失,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附件:质量事故快报质量事故统计月报—在项目统计类表中可查可项目质量事故快报工程名称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实物工作量结构类型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万元施工单位(班组)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分析采取措施填报单位(盖章):报告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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