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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建筑工程中的文物法律保护(姓名班级学号)摘要: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历史悠久,是世界上文化传统不曾中断的多民族统一国家。历史遗存至今的大量文物古迹,形象地记载着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进程,是中国优秀文化的历史证据。切实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对于传承和弘扬传统中华文明,满足全人类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民族团结,增强民族自信心与自豪感具有深刻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文物保护的现状,以及现阶段文化保护方面的不足及亟待解决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关键词:文物法律保护对策建议一、引言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国务院所属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目前为止,国务院已公布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数为4295处。再看世界上其它国家,英国文保单位有50万处,法国有4万处,希腊有40万处,甚至以色列、挪威等国都比我国多得多。《文物保护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二、我国文物保护法的现状近年来,文物保护超出了国家的界限,成为一项全球性的事务。为此,我国相继颁布了《文物保护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并参照《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制定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对于施工施工中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1)哄抢、私分国有文物等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3)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4)历史文化名城明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5)水下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结合近几年来文物保护法律在文物保护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来看,我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文物行政执法力度亟待加强即使国务院对于有关历史城市的总体规划作过明确的批复,但都未能挡住一些地方政府《拆旧建新》的城市开发建设步伐。据公安部门统计,全国每年破获文物犯罪案件约2000余起,且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此外,在当前大规模的城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一些地方政府不能正确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导致伤害文物建筑、占压大遗址、损毁古墓葬、破坏文物原生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一些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人民群众文物保护意识薄弱也使得文物执法艰难。(二)法律规定的内容缺失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律多达40多项,但是从实际运行来看,在文物保护的部分领域仍存在一些内容缺失、规定空白。在各种涉及文物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中,只有在《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第27条涉及预防灾害对文物毁坏的原则规定:预防灾害侵袭。并没有任何具体实施的细则。比如,在地震中和地震后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还是一片空白。此外,我国目前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都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或法规予以规范,均散见于各类不同层次法律法规及通知规定之中,且存在多头管理的状况,以至于职责不明或存在管理上的缺失。如《文物保护法》明确由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法》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明确由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等。三、文物保护的对策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正经历着经济的社会转型和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由于民族文化的差异,历史遗存也独具风格,文化积淀的深厚程度也远非其他国家可比,因此,在文物保护问题的决策上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国情,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解决好发展与文物之间的矛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就这个问题展开思考,提出几点对策建议。(一)倡导全国各族人民树立正确的文物保护观,这是文物保护的重要前提。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提速开展,文物保护问题已变得多种多样,而且持续不断的变复杂。面对日益复杂和尖锐的文物保护问题,如果领导者和决策者缺乏科学的文物保护观,历史文明的证据就会面临永远的遗失。因此,要使文物环境得到妥善保护,只有树立科学的文物保护观才能实现。(二)认识中国发展的历史道路,杜绝发展的盲目性,尽量避免对传统街区改造。对于那些拥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物富集的城市,除了不得不进行的危房改建外,其他的古建筑不应该进行随意拆除改造。应将城市的拓展基点主要放在新城区的开发上。历史证明,中国的城市发展与西方城市不是同一条发展道路。中国古代城市的建设权严格的控制在统治者手里。如果我们一味的照抄别国的保护模式,不顾中国特色传统文化,那麽未来中国的城市将呈现出一种不伦不类的建筑风貌,如果一个民族失去了它的根本,那麽他将面临灭族的境地。(三)从根本上消除建设与文物保护法中的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健全已存在的相关文物保护法,确保法律落到实处,并不是形式主义。国内一些城市建设中文物破坏,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相关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文物损毁现象熟视无睹,变相纵容的结果。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道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国家建设部于2003年发布《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该办法要求各地在进行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虽然该办法已颁布至今有十余年的时间,但是现今按办法规划紫线的城市只占少数。可以说,不改变这种有法不依的现状,我国在建筑施工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很难落到实处。总而言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全民支持,政府的法令执行需要群众的支持才能更好地落实,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这个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上,我们的每一分努力对于中国文化甚至是世界文化继承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只有这样,中华民族先进的文化才能继续熠熠生辉,屹立于世界文化之林。参考文献:[1]吴慧娟等.《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1)[2]范敬宜等.《文物保护法律指南》.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8)[3]李晓东.《文物保护法概论》.学苑出版社,2002(11)[4]徐苹芳.《论北京旧城的街道规划及其保护》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8(1)
本文标题:浅谈我国文物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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