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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讲座质量环保检测部张秋香岳军1一、《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背景和必要性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开创我国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新纪元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大局2(一)修法过程2011年6月13日,总局成立了《安全生产法》修改领导小组2011年12月30日,总局完成修改稿报国务院法制办2012年6月4日,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政府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一审2014年8月31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二审165票赞成、5票弃权,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3号主席令公布2014年12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1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重点修改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重点修改第七章附则4(二)新旧安全生产法比较增加17条,修改59条新增和修改的条数超过60%章数章名旧新增加修改不变第一章总则15161105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83241810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910127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5172510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911281第六章法律责任19255182第七章附则23102合计97114175940(三)《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背景和必要性1.亟需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法、综合法完善法律体系,与其他法律相衔接新安全生产法第7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2.依法治理践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3.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对安全生产的人文要求6安全生产法的社会意义必要性:安全生产与政治、经济发展、民生、社会和谐的关系安全生产与企业竞争力提高公司信誉度影响企业形象安全生产与贸易影响经济效益2011年“7•23”浙江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可行性:经济增长社会财富增加,有条件进行安全技术投入改造社会进步呼唤以人为本74.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中国2014上半年有27000人死于工伤事故2013年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共死亡69434人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124人比上年下降12.7%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1.52人,下降7.3%道路交通万车死亡人数为2.3人,下降8.0%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为0.288人,下降23.0%85.法律制裁不严,违法成本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未逐级落实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技术投入不够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突出地方政府对安全监管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金融危机期间三不罚:首查不罚、及时整改不罚、企业轻微违法无严重后果不处罚法律责任追究欠缺,惩罚力度不够9(四)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理念、安全生产方针、目的立法理念: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第3条)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建立综合治理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立法目的(第1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0二、新《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的解读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增加监管主体、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减少行政审批、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三是强化安全预防,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重典治乱”的问题。11(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主体1.增加监管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第8条第3款)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单位2.增加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第9条第2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2(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主体3.增加自律主体——协会组织(第12条)依法设立: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服务内容: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4.监督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第7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第1款)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2款)(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1.强调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1)增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培训计划的职责第18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4(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2)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务派遣工、实习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5条第2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3)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25条第3款),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15(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2.扩大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的生产经营单位(第21条)21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特别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范围(第22条23条)共计9点。16(三)扩大须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的项目范围1.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验收领域增加:金属冶炼、装卸危险物品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修改12个款项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修改2个款项17(四)生产经营单位需注意的其他新措施1.安全生产建设标准化规定2.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5.应急救援预案。181.增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修正案第4条)作用: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规范,起标杆作用192.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第20条)新安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定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争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20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2)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第38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3)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214.确立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国家监管诚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置信息库通报义务和职权第75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建立诚信社会,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范事故。22(五)增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大力推行注册安全师制度、正规化、职业化(24条第3款)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另定。规范注册安全师的目的: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安全管理队伍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23(五)增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确立安全生产规划制度(第8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3.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第48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六)加大违法惩处力度补充规定:加大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的力度1.生产经营单位责任重大第13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25违法发包、出租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责任第100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6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出租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100条第2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72.增加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第67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方式,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283.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旧法5万——新法2000万罚款幅度提高2-5倍1.责令停止停业整顿2.限期改正3.罚款4.刑事责任第95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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