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安全生产的六大保障关系
-1-安全生产的六大保障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吕长刚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保障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是关键。因此,《安全生产法》把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作为核心,有针对性地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法第二章)作出了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的高度概括。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具体要抓好以下“六大保障”:一、责任保障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一直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安全生产法》首先解决了这个问题。通过明确谁负责、负什么责,来加强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法律地位。这对于解决当前部分生产经营单位重生产、轻安全,促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起安全生产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使其真正做到管生产又管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法定义务,要坚决履行。履行什么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作了六条具体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行好这些法律职责,是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这些职责的核心,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主要负责人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做到安全生产层层负责,人人负责。从而实现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各个层面和每个职工各负其责的局面,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以各副职、部门、车间、班组、机台和个人分别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二、组织保障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障”,实现安全生产,必须有机构、有人员具体管理才行,也就是要有组织的保障,否则就是空谈。因此,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方面的法律义务,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是十分必要的。《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分三个层面:一是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法定-2-要求;二是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是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根本上说,无论是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还是其他企业;无论是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委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都必须以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通过“组织保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把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三、素质保障以人为本,提高人的安全素质,在《安全生产法》中得到了足够的重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素质,来保障安全生产。做到人人重视安全、人人懂得安全,安全管理人员能抓、会管。对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分别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层、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作业性质、环境的变化和作业场所作业的安全教育培训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重视安全资质及教育培训的结果。这些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对提高当前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保障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四、重点保障这实际上是解决一个管理的重点问题。通过明确重点,加强监管,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安全生产。具体可归纳为五个重点:一是设备管理。主要包括:安全设备的管理(第二十九条);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管理(第三十条);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管理(第三十一条)。二是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三是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四是现场安全管理,包括:安全出口管理(第三十四条);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第三十七条);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第二十八条);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第三十八条)。五是交叉作业(第四十条)和租赁承包(第四十一条)的安全管理等。这些管理的重点带有普遍性,体现了当前安全生产管理关键和薄弱环节。依法规范这些管理的重点,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五、源头保障源头保障,就是关口前移,把住源头关,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这也是抓好安全生产的基础性保障。在这个方面,《安全生产法》主要体现在四个环节上:(一)所有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二)对有关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三)实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责任追究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四)实行建设项目的施工和验收责任追究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3-以上各个环节,多方责任明确,环环紧扣,构成了把住源头关的防线。六、投入保障投入保障,就是通过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来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当前,安全投入不足、欠账多的矛盾十分突出。可以这样说,这是当前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分别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以及劳动保护投入和安全培训投入,都作了明确规定,从体制上解决了安全生产投入谁经营、谁负责,谁投资、谁负责的问题。同时还建立了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的约束机制。以上六个保障,相互联系、密不可分,构成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法律框架。它从国情出发,适应了当前以及今后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全面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必将为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从根本上好转产生重大的影响。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的六大保障关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04188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