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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59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第三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对于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或投诉。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六条在本省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需持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第七条对省外入黔甲、乙级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承接项目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度。对于省内勘察、设计企业在省内跨地区承接项目不实行项目登记备案。项目登记备案是指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勘察、设计项目,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勘察、设计企业完成项目登记备案后应将备案文件告知项目所在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省外甲级勘察、设计企业在黔设立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并以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应按照勘察、设计资质申请程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进入我省承接业务。第九条设计分支机构以总院(公司)资质在黔承接设计业务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黔常住设计的技术骨干不少于12人,其中主导专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各不少于2人(建筑、结构专业必须是具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非注册主导专业技术骨干各不少于2人。勘察分支机构在黔常住技术骨干至少具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4人(其中1名可以是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和具有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分支机构同时应具备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工作设备。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总院(公司)出具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及以下资料:1、《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简称分支机构备案表);2、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备案表中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职称证书、有效时间内的社保缴费凭证、身份证、分支机构所在地暂住证、劳动合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在黔办公场所租赁合同(以上资料核查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3、单位法人委托授权书和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通过审核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的分支机构备案表上注明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分支机构承担项目勘察、设计的人员必须是分支机构备案表中的在册人员,其它人员一律不予认可。分支机构备案表中人员和办公场所等有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外勘察、设计入黔分支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第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取得《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书》的分支机构,每年度进行一次复核。分支机构不要求进行项目登记备案,但应进行项目合同登记。第三章市场交易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应执行国家和省的现行法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规定。其他专业部门招投标的从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勘察、设计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单位不得与拟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单位相互串通,随意设定招投标资质标准,限制潜在竞争者。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发包勘察、设计业务时,应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采用公开招标发包的,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前,须按照建筑市场管理权限,向省或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招标人、投标人应执行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黔价房调〔2002〕49号)的要求,严禁恶意压价竞争。第十四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勘察、设计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更换中标人,承接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组人员。第十五条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转包给其他企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建设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勘察企业的劳务分包需委托具有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承担,并签订劳务委托合同。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健全并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评标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要通过公开招聘、单位推荐等方式,经考核最终确定评标专家库成员。对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不良行为记录。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发包方和承接方应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承接方签订合同后30日内应到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勘察设计文件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勘察的现场活动进行监理,实行见证取样、送样的制度。第十九条勘察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并对勘察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第二十条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专有、专利技术的,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相应的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措施的建议。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勘察企业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2006),设计企业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80-2006)对职工加强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质量责任意识。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企业在开展勘察、设计活动时,应组织与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本企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勘察、设计企业必须建立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禁止违规违章作业。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对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非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企业应加强图签、出图章、注册章等的管理,不得以外设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出具勘察、设计文件。第二十五条设计图纸应正确标注图号、出图日期、设计阶段等内容,设计人员、校对、审核、审定等人员签名齐全,并加盖相应的出图章。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在相应专业图纸上应加盖设计人员注册执业专用章,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只能在自己任项目、专业负责人的勘察、设计文件中签字盖章,上述责任人应有单位的任命文件或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中有明确界定。第二十六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其他专业部门从其规定)省外分支机构办理施工图审查,应出具有效的《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书》和分支机构备案表。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办理项目登记备案的应出具项目登记备案手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验省外入黔勘察、设计企业设计人员是否为已备案登记人员。第二十七条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各市(州、地)的施工图审查越级项目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第二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补勘)实行前置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是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依据。第二十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规定,并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不符合审查条件及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不得承担施工图审查工作。第三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第三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前应核验合同登记。施工图审查单位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予以纠正,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三十二条严禁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设计底图上签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规定审查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第五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三十三条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企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勘察、设计人员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假名或者冒用他人姓名。第三十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的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其受聘企业与注册执业单位应一致。第三十五条注册执业人员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勘察、设计业务;非注册执业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第三十六条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入黔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私请当地在职勘察、设计人员承接勘察、设计工作,或以任何形式同无证单位或个人合作从事勘察、设计,所出图纸的签字、签章必须与登记备案人员相一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应遵守我省的有关规定,守法、诚信经营,并接受和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严肃处理。第三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及市场的监管,对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行为、市场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业务时,出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或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
本文标题: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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