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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贾汪区政府政务公开有关制度一、服务承诺为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我们承诺:(一)文明礼貌,接待热情。实行首问责任制,首位接待办事人员(或接听询问电话)的机关工作人员,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使用“您好、请讲、对不起、谢谢、不客气、再见”等规范服务用语。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事项,要主动介绍给相关工作人员或处室。具体承办业务人员对来委办事人员要礼貌接待,对所提出的问题、咨询或要求办理的事项给予周到热情的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除当场可以答复外,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书面答复申请人。(二)服务周到,办事高效。认真履行职责,耐心指导来委办事人员填写有关表格,讲解有关政策规定。对要求办理的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做到耐心地解释清楚;对材料不全,手续不完备或表格填写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事项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予以认真办理完结。审批、审核事项实行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质量反馈制。(三)坚持原则,廉洁从政。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有关事项,不故意刁难和拖延办理。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不利用工作之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157贿。(四)勤奋工作,争创一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强化服务意识,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争创“机关服务品牌”。如发生违反政策规定,失职渎职,造成工作失误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处理。二、工作纪律1.严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保证在上班时间内不脱岗,不干私活,对许可事项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办理。2.公开许可程序管理制度,公开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及期限。3.许可事项办理做到不吃请、不受贿、不办人情证,不办关系证。4.实行“一门办公”“一个窗口”对外,推行首问制、限时制,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有问必答。三、责任追究制度(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主管监督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没有公开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3.没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政府的重要工作。158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标、公开采购等。4.没有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5.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6.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7.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兑现的;8.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9.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三)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贻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3.不履行服务承诺的;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5.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硬的;(四)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但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有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159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4.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5.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由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或本办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报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6.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调查取证后报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批准后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7.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60贾汪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总则一、为使区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以及区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二、区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指示以及区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区政府各部门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坚持依法行政,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开拓进取,讲究效率;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减少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区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161四、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七、副区长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处理分管的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八、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九、区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会议制度十、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区人大、区政协一位负责同志,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贾汪公安分局,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62(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二)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重大改革政策措施;(三)通报全区经济形势及有关情况,指导、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四)讨论通过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到三次。十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及指示精神;研究制定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重要任务的措施;讨论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意见;(二)讨论通过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和其他议案;(三)审议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社会治安、社会事业等重大问题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等;(四)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请求解决或须区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五)审议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及工作规划、工作报告等;(六)讨论决定区政府重大活动的工作安排以及必须由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七)讨论由区政府作出决定给予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或处分的重要事项。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或两次,必要时可随时举行。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163十三、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区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十四、副区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区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签发。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区长同意。十六、尽量减少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区政府召开会议,一般只开到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十七、区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区性会议。必须开的全区性会议,要提前一周将会议方案(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批。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按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十八、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行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报区政府批准。十九、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164间,减少会议人员。公文审批制度二十、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一律退回报文单位。二十一、公文审批按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区长审批。二十二、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二十三、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向区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二十四、以区政府名义发文,一般工作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二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各部门、各单位的请示、报告、意见,一律报区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二十六、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165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二十七、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区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区政府,由分管副区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二十八、区政府领导同志在区内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负责同志随行,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区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在区内检查工作也应照此原则办理。二十九、为保证区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颁奖、剪彩、揭幕等庆典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一般不要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和参加,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的中心工作、领导同志的分工及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各部门、各单位不要直接向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三十、区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区政府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宣传报道。166三十一、区长、副区长出访,按有关程序报批。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正职出国考察学习,经有关部门会审,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委书记、区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出国考察学习,经区有关部门会审,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批准。三十二、区长、副区长会见外宾,由接待单位向区政府提出请示,由区政府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会见港澳人士参照以上规定。会见台湾来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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