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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和融资管理制度页码:1/3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和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投资及融资行为,降低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外和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包括:建设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产权交易(含专利等无形资产交易)、公司重组、合作联营、租赁经营等。对内投资包括: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房产)、购置新型设备、新产品及技术开发等。1.3本制度所指融资是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1.4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实现要素优化配置、创造良好经济效益。1.5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第二章投资项目的审批2.1投资额在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范围以内的决策程序:由总经理提出投资方案,报董事长批准,并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2.2投资额超过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范围并少于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30%(含30%)之间的决策程序:总经理提出投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可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须抄送监事会备案。2.3投资额在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30%以上的决策程序:总经理提出投投资和融资管理制度页码:2/3资方案,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报董事会通过,再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2.4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上市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第三章投资所涉部门的责任3.1财务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负责投资的前期准备工作,形成书面意见,报总经理。其投资方面主要职能如下:(一)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并组织对实施过程的控制与监督;(二)组织对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三)审核项目的财务预算及投资测算,拟定财务决算。3.2各相关部门的基本职能如下:(一)负责提出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建议书;(二)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拟订项目实施方案;(三)编制并实施项目投资预算,按时报告项目投资执行情况;(四)负责投资项目终(中)止的清算和交接工作,提出项目总结报告。第四章投资项目的管理4.1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为投资项目的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长任命。设立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运作。4.2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制订项目实施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规定和要求实施。4.3财务部应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行使检查、监督和评价,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进度、投资情况、项目质量、合作各方动态、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定期形成书面文件及时报告总经理及分管领导。4.4投资项目实行月报制,每月5日前各项目负责人应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送每投资和融资管理制度页码:3/3月项目进展情况。4.5项目资金投入应按照计划进行,如拟投入的资金超出批准的投资方案中所确定的投资额10%时,或投资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时,需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由主管领导决定是否重新报批投资方案或上报补充方案。4.6对内投资项目验收前,或在项目终(中)止时,公司审计部门应进行专项审计。4.7公司监事会、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第五章融资审批程序5.1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5.2公司贷款批准权限,规定如下:(1)短期贷款。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预算,董事会决定公司年度短期贷款总额度范围,并授权董事长批准在此范围内的短期贷款转期和新增短期贷款;(2)长期贷款。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董事会决定公司长期贷款额度,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第六章其他6.1本制度经2005年4月1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6.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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