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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11732053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X/X/XXxx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企业防范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烟花爆竹管理应遵循“企业申请、政府批准、省级办证、属地管理、从严规范、协调联动、打击非法、强化追究、确保安全”的原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和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条凡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领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安全生产条件和不按本办法申报要求、程序与时限办理的,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第五条坚持“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鼓励转产、逐步退出”的烟花爆竹产业政策。县安监、公安、质监、县供销社等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县域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县供销社负责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及个人进行安全检查,对本系统销售、储存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接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标签:介绍]
本文标题: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烟花爆竹生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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