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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实施办法[日期:2009-09-14]来源:市教育局作者:[字体:大中小]关于印发《赤水市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9-7来源:人事科点击:522各中小学:现将修改后的《赤水市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贯彻执行。原赤教发[2007]35号文件作废。二○○九年九月二日赤水市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教育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规范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进一步完善职务聘任制度,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遵义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遵义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和《赤水市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内聘任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职务管理制度。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单位有效,并享受相应的待遇。第四条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符合聘任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实行空岗补缺。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业绩突出,按需设岗、以岗择人,公开竞争、择优聘任,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并实行“六公开”制度,即政策公开、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办法公开和结果公开,强化激励与竞争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第二章聘任对象第六条经各系列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科研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三章职务设置第七条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即各单位在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按工作需要设置高、中、初级职务岗位。市教育局按照市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对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高、中、初级职务岗位数额使用情况进行核定,报市人事部门审批。第八条以市直属学校、乡镇办中心学校、市教育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市教育局教研室为单位核算结构比例职数。第九条教育事业单位应以教师系列为主体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其中初级职务岗位由各校按需设岗。第十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遵义市人事局批准可设置非常设的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第十一条对引进的地(市)级以上学科骨干教师,当年本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已满,可专题报告市教育局同意,市人事部门审批后予以增设岗位。第十二条中、高级职务职数计算办法:各单位按编制数乘以结构比例,实行四舍五入,精确到整数。其中九年制学校按小学、初中编制数分别计算。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未开展前,中、高级职务职数暂按各单位教职工实有人数计算结构比例。第四章职务聘任第十三条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其聘任的一般程序是:1、各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党、政、工、团(队)和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一般由5—9人组成,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2、制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聘任原则、聘任条件、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聘任职数、聘任程序、聘任形式期限、聘后待遇等。实施方案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各单位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报市教育局批准。3、根据聘任岗位和聘任条件,应聘人员申请应聘。4、对申请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5、开展竞聘上岗。⑴经资格审查符合聘任条件的已聘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考核合格,可在职数范围内进行续聘。⑵经资格审查符合聘任条件的未聘人员,实行空岗补缺,竞聘上岗。6、公示聘任结果,并将聘任结果报市教育局批准。7、向聘任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市教育局向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市直属学校正副校长(园长)、乡(镇办)中心学校正副校长、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其余人员由各单位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并报市教育局鉴证;未经市教育局鉴证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无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8、聘任后需要调整档案工资的,由各单位按程序办理工资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聘期内,从外系统、其他学校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视本单位岗位情况重新聘任。第十五条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1、职业道德表现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师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品德言行堪为师生表率,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合格以上。2、具备相应资格证书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学校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证标准暂按黔教语发[2001]182号文件执行;三个办事处初聘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参加由人事部门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合格;对在1976年底以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或每年9月30日以前年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提供由人事部门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因工作需要,可予以聘任,但在聘期内(3年)必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3、学生思想教育好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辅导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4、学科教学成绩好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及教学能力,出色完成学科教学任务,有一定教研能力,工作量满,服从学校分配,完成备、讲、批、辅、考、访等任务,承担一门以上学科教学任务,教学成绩好。对聘任中、高级职务的统考学科教师,学年末所教学科学生平均分达到或超过同类学校同科平均分;或达到或超过市同级同科平均分;或达到或超过本校同级同科平均分;或学年末所教学科平均分与全市平均分之差同上学期所教学科平均分与全市平均分之差相比有所提高;或小学教师所教学科学生成绩达“三率”之一。对聘任中、高级职务的非统考学科教师教学成绩的认定,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教师进行相关专业知识测试,实际技能考核,学生参加活动取得成绩等内容制定考核办法进行综合评定。首次岗位设置时暂按上学年成绩计算;以后每三年聘期内按各学年计算,须有两学年的成绩达到本条要求。每学年的空岗补缺教师,按上学年成绩计算。5、继续教育学习好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师德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继续教育各科考试合格,按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6、参加各项活动好身心健康,出勤率高,工作态度端正,坚持正常工作,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7、支援农村学校好在三个办事处工作的教育事业单位教师,男45岁(含45岁)、女40岁(含40岁)以下初聘中学高级、小学中高级、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必须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第十六条中、高级教师和领导干部的续聘1、副高级教师的续聘除符合第十五条外,已聘任的副高级教师在每轮聘期内须完成下列条件三条以上(在同一聘期内同一条款按一条计算),在首次岗位设置时副高级教师的续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1)上1-2节校级以上示范课,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2)作一次校级以上的学术讲座,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3)参加县级以上优质课获二等奖以上;(4)指导培养1—2名中青年教师(有指导培训计划、记录、总结等),且被指导的教师所任学科学生平均分达到或超过本校或同类学校同科平均分以上;(5)指导学生参加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地级二等奖以上奖励;(6)承担校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县级以上有立项批准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7)开展教研教改实验,写出1—2篇教育教学经验总结(科研论文),在校级以上交流,或在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获二等奖以上;(8)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或评为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文明班级。2、中级教师的续聘除符合第十五条外,已聘任的中级教师在每轮聘期内须完成下列条件三条以上(在同一聘期内同一条款按一条计算),在首次岗位设置时的中级教师的续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1)上1-2节校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2)作一次校级以上学术讲座,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3)参加县级以上优质课获三等奖以上;(4)指导培养1—2名中青年教师(有指导培训计划、记录、总结等);(5)指导学生参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县级二等奖以上奖励;(6)承担(参与)校及以上有立项批准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7)开展教研教改实验,写出1—2篇教育教学经验总结(科研论文),在校级以上交流,或在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获三等奖以上;(8)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或评为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文明班级。3、职业学校教师的其他要求根据职业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职责的某些特殊性,除可具备上述1、2条外,也可完成下列条件之一:(1)学生参加县以上劳动部门或行业技能考核,该学科专业《上岗证》或《中级技术等级证书》获得率达80%以上;(2)在科技成果推广、社会实践(包括经营校办经济实体)中作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连续三年为本校创纯利润年5万元以上。4、中小学(幼儿园)领导干部专业技术的续聘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市直属学校和乡(镇办)中心学校的正副校长(园长)、专职党支部书记,兼课时数达到规定要求,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20节,考核合格,可续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七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分开。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分同级聘任、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等三种类别。其中实行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的,需按规定的程序,经民意测评,聘任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公示后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低职高聘人员的民主测评认同率必须达到85%以上,低职高聘的人数不高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的4%。第十八条同级聘任是指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与已获得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一致。同级聘任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工资待遇。同级聘任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⑴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⑵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够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⑶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⑷聘任期届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第十九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直接同级聘任:1、符合聘任基本条件,经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特级教师、劳动模范、省级以上的骨干教师且保持荣誉的专业技术人员。2、符合聘任基本条件,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条高职低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职低聘人员在聘期内执行低聘职务的工资待遇,因聘任期届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而高职低聘人员,其档案工资应随之调整,其余高职低聘人员的档案工资第一聘期内暂不作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高职低聘。(1)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不能履行同级岗位职务职责和承担相应的工作量的人员;(2)聘任期届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人员;(3)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高职低聘人员,按有关政策办理。(4)在三年聘期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按国家规定应享受产假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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