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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管理现场审查工作,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VIN管理现场审查,是指初次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Manufacturer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时对企业进行的现场审查、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例行的现场监督审查。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车辆生产企业申请WMI时的初次现场审查、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现场监督审查。初次现场审查,是指车辆生产企业首次申请WMI的现场审查工作。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是指对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申请扩大WMI覆盖产品范围或申请增加、改变生产地址、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现场审查工作。现场监督审查,是指对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的后续例行的现场监督审查工作。第四条已经生产准入现场审查或相应现场审查合格的车辆生产企业的VIN管理现场审查工作,应当简化现场审查内容。已经审查通过的检查项目不再重复审查;若已通过的检查项目已覆盖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全部检查项目时,可免于现场审查。VIN管理现场审查也可与生产准入现场审查工作一并进行。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的、需要标示VIN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VIN管理现场审查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二章初次现场审查申请及程序第七条申请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第八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同时还应当一并提交以下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材料:(一)申请产品目录(见附件一)、产品照片、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二)适用的国内、国外法规和标准,顾客对该产品的性能方面的特殊要求(国内的法规、标准仅提供名称和编号即可);(三)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条件)、检验标准;(四)主要基础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见附件二);(五)重要零部件及供方明细表(见附件三);(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第三―2―层次文件清单或其他名称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七)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至少包括:采购、生产、检验过程的检验频次、抽样数量、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以及人员、管理、流程、设备方面的要求);(八)申报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九)申报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的说明;(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十一)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提交的WMI申请和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材料应当包括1份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1份电子版文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及上述第十项、第十一项不需电子版文件)。企业应当保证所有文件在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时均为有效版本。第九条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工作机构受理其申请的,应当出具《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企业;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申请退回通知书》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第十条工作机构受理企业的申请后,负责组织对企业提交的WMI申请材料和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客观性,通常以文审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实。第十一条企业申请材料审查完成后,工作机构组织现场审―3―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次现场审查,程序和内容如下:(一)审查组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审查工作组。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人数依据申请企业的规模确定,一般由2至4人组成。(二)初次现场审查工作机构与申请企业协商确定初次现场审查时间。初次现场审查原则上在3日内完成,对生产规模大、品种多及具有多个生产现场的企业,酌情增加审查时间。审查组按照《VIN管理现场审查及考核要求》(见附件四,以下简称《考核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对合格产品进行现场抽查检验。初次现场审查时,关于生产设备、检验能力、检验设备、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项目要求如下:1.对于重要零部件(范围至少应当包括本实施办法附件三所列的内容),当企业自行生产时,应当有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如属采购产品,企业应当有必要的进货检验设备,或按合理的检验频次、抽样数量、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检验,或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关键总成的供方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当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时,审查组可到供方进行现场验证。2.企业必备的整车检验能力和检验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或《整车检验能力和检验设备、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项目要求》(见附件五,以下简称《检验项目要求》)的规定。―4―3.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或《检验项目要求》的规定进行,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依据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适当时可部分参照企业标准),若无与之对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则依据企业标准。(三)初次现场审查结果评定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企业按本实施办法考核合格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审查组按照《考核要求》的第1至11项进行评分及判定。对全部否决条款符合要求、第1至8项得分之和达到或超过360分(总分值的60%)、第1至8项任一子项得分均达到或超过该子项分值的50%的,初次现场审查结论为通过。否则,初次现场审查结论为不通过。(四)初次现场审查报告的编写审查组在初次现场审查工作结束后,编写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说明;2.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结果;3.生产一致性审查结果;4.合格产品现场抽查结果;5.经确认的覆盖产品目录;6.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结论及对整改和验证的要求。(五)整改情况的验证初次现场审查后,企业可在限定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内对整改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报送审查组。审查组长根―5―据整改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初次现场审查报告中的验证要求决定是否进行现场验证,或仅对所提交的整改证据进行验证。当初次现场审查结果为不通过,企业进行整改并经审查组验证,现场审查和整改综合评定结果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合格后审查组长出具验证报告并将全部材料报工作机构。第十二条经工作机构审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应当为其分配WMI,并发放《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以下简称《WMI证书》)。不符合《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不予分配WMI。工作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原因。第三章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及程序第十三条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扩大WMI覆盖产品范围、增加或改变生产地址、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时,企业应当在组织生产前或生产后的30日内向工作机构提出WMI变更申请及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第十四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充提交与条件变化内容相关的材料,并保证第八条所列文件在VIN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时均为有效版本。第十五条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经工作机构确认,不必要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按照《管理―6―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或备案及换发《WMI证书》手续;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与申请企业协商,单独进行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或结合现场监督审查或其他的现场审查一并进行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工作机构受理其申请的,应当出具《VIN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企业;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VIN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退回通知书》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第十六条工作机构受理企业申请后,结合企业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申请材料对企业VIN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第十七条企业申请材料审查完成后,工作机构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程序和内容如下:(一)审查组组成工作机构按照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组织审查组。(二)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工作机构经与申请企业协商确定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时间。现场审查原则上在3日内完成,对生产规模大、品种多及具有多个生产现场的企业,酌情增加审查时间。审查组按照《考核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三)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结果评定审查组按照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做出审查结论。(四)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报告的编写―7―审查组在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工作结束后,编写VIN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说明;2.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结果;3.生产一致性审查结果;4.合格产品现场抽查结果;5.经确认的覆盖产品目录;6.企业条件变化情况的说明;7.VIN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结论及对整改和验证的要求。(五)整改情况的验证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后,企业可在限定期限内对整改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报送审查组。审查组长根据整改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初次现场审查报告中的验证要求决定是否进行现场验证,或仅对所提交的整改证据进行验证。当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结果为不通过,企业进行整改并经审查组验证,现场审查和整改综合评定结果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合格后审查组长出具验证报告并将全部材料报工作机构。第十八条经工作机构审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应当为其备案或备案及换发《WMI证书》。不符合《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不予备案或备案及换发《WMI证书》。工作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原因。第四章现场监督审查―8―第十九条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保持通过VIN管理现场审查时的生产条件,严格按照批准产品组织生产,保证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第二十条工作机构定期对获证企业(指获得WMI证书的企业,下同)使用WMI及标示VIN的情况(包括建立VIN档案和数据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现场审查。检查期限一般为每年一次。对于新获证企业的首次监督审查,原则上应当在获证后6个月内进行。当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VIN管理现场条件保持良好、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VIN管理有效时,可延长监督检查周期;反之可缩短监督检查周期。第二十一条获证企业出现VIN管理现场条件有重大变化、用户投诉集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被举报等情况时,工作机构可随时对企业进行监督审查。第二十二条监督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体系审查;(二)生产一致性审查;(三)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四)企业使用WMI与《WMI证书》批准情况的符合性;(五)企业在车辆产品上使用、标示的VIN与已在工作机构备案的VIN编制规则的符合性;(六)企业建立VIN档案以及数据库、满足产品可追溯性要―9―求的情况。其中质量管理体系、生产一致性的现场审查与合格产品的现场抽查检验按照初次现场审查的内容进行,但不必覆盖全部产品类别、产品系列和生产现场。原则上最多3次监督审查应当覆盖全部产品类别、产品系列和生产现场。如果企业申请将条件变化审查与监督审查合并进行,则必须覆盖与条件变化有关的所有活动。第二十三条工作机构按照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组织审查组,原则上应当至少包括一名参加过上次现场审查或监督审查的人员。审查组长负责调阅企业的有关存档材料,制订监督审查计划。监督审查计划应当在计划进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前5日通知企业,在取得企业同意后进入现场审查阶段。审查组通过在现场收集各项相关证据,按照《考核要求》对被审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原则上在3日内完成,对生产规模大、品种多及具有多个生产现场的企业,酌情增加审查时间。第二十四条审查组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评分及判定。对全部否决条款符合要求、非否决条款得分之和达到或超过400分(总分值的65%)、任一非否决条款得分均达到或超过该条款分值50%的,监督审查结论为通过。否则,监督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第二十五条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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