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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收费和住宅公共用电摊分办法的通知穗国房办字[1999]32号各物业管理公司:现将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1999]132号)和《关于我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的复函》(穗价函[1999]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所管理小区(大厦)内张贴公布。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市国土房管局、市物价局或广州市城市用电服务有限公司反映。附: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关于我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的复函》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1999]132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我局和市建委《转发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价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穗价[1999]100号)文后,各区在贯彻中遇到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管理权限及其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收费管理权限。除省物价局管理范围外,多层住宅二至四级;高层住宅二至五级;办公楼(写字楼)三至五级;商场三至五级委托各区物价局审批,其余由市物价局审批。二、从6月1日起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必须按新规定所提供服务核定等级和对应收费标准。6月1日前审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高于新规定标准的,按新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通过今年收费年审于10月底前逐步对6月1日前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理顺,原已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差额不作退补。三、入住时物业管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需预收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四、入住时一次性缴交费用:1、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高层住宅400元/户;写字楼、商场(铺)不超过15元/平方米收取。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业(用)户或业主委员会监督。业(用)户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可不收取。2、装修保证金及装修垃圾余泥清运费。(1)装修保证金:多层住宅最高不超过800元/户,高层住宅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多层写字楼、商场(铺)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加收15元/平方米;高层写字楼、商场(铺)最高不超30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加收30元/平方米。(2)装修垃圾余泥清运费,原则上由业(用)户)自行清运,需由物业公司清运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并报分管物价局备案。此项费用业(用)户入住时以书面形式明确不进行装修的不得收取。业(用)户装修完工,经物业管理公司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公共部位,设备设施,装修保证金应于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回业(用)户。3、公共设施费用:在销售商品房合同未有明确配套而新增加的设施,可收取下列费用,已明确的配套项目不得重复收取。(1)公共防盗门费:按实际支出分摊,并需出示有关费用凭证。(2)有线电视初装费:300元/户。(3)管道煤气初装费:多层住宅3000元/户;高层住宅3500元/户。上述收费,物业公司必须向分管物价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始得收取,并接受业主及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4、下列项目不得收费。(1)供水、供电一户一表(含抄表装置)设备。(2)信报箱,通邮物需服务费(通邮费)。(3)电话管线。(4)装修管理费。五、物业管理费申报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程序:1、由物业管理单位向分管物价局报送申请报告,并填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申报的必须提供);3、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4、小区(楼宇)总平面图复印件;5、广州市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手册或物业移交管理合同复印件;6、重新调整的要附上原物价局核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7、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附委托管理合同复印件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8、收费标准经批准后,物业管理单位应办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设置《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牌》,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接受业(用)户的监督。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表》(略)广州市物价局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我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的复函穗价函[1999]116号广州城市用电服务有限公司:你司“关于批复《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的请示”(电城电[1999]03号)收悉。为规范我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的摊分办法,经研究,同意试行《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请你司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注意收集用户意见,及时向我局反映。附: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试行)广州市物价局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的摊分,保障居民的公共利益,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广州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区城市用电服务有限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应使用本办法对居民住宅公用电量进行摊分工作;公用电量由住宅业主或住户自行摊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两类供电方式的住户:专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专变户)和公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公变户);本办法所摊分的居民公用电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差额电量、水泵用电量、电梯用电量、梯灯用电量。差额电量是指总表电度数与其属下分表之和的电度差,主要由变损、线损和表损等损耗电量构成。水泵用电量是指用加压供水或抽水入水池的二次供水,电力部门所设水泵表的抄表测量值。电梯用电量是指住户住宅专用电梯的耗用电量,并由电力部门装设电能表。梯灯用电量是指住宅公共楼道照明电器所耗用电量,并由电力部门装设电能表。第四条公用电量摊分工作承担。(1)专变户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公变户此类用户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其公共用电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电力部门的电费发票提供的公用电量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摊分公式进行摊分收费工作,按广州市物价局穗价[1997]52号文的规定收取服务费,电力部门有义务进行监督;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由业主自行分摊。(2)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公变户此类用户公用电量由城市用电服务公司分摊。其中差额电量按每户每月2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其它公用电量如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或住户)要求自行分摊的,可交由其自行分摊。第五条专变供电的住宅及公变供电有电梯的住宅,公用电量电费由物业公司(或开发商)统一缴交供电部门,逾期者由电力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第六条摊分的公式1、差额电量分摊的方法⑴公变用户按穗经[1998]66号第五条的规定,按每户每月2千瓦时的标准由电力部门直接摊计。⑵专变用户按以下公式分摊:①用户承担部分用户差额分摊电量=用户用电量/总表后各分表电量和×总表与分表差额×入住率②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部分总表与分表差额-用户差额分摊电量和③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将①、②两部分电量电费统交电力部门。2、水泵用电分摊从使用水泵楼层开始,按用户数平均摊分。水泵用户分摊电量=水泵电量/使用水泵楼层的用户户数3、电梯摊分方法电梯摊分按楼层系数法。按公安门牌号码,1~5层为第一段,系数为1,5~10层为第二段,系数为1.2,10~15层为第三段,系数为1.4,如此按5层为一段类推,每段系数按20%递增,即系数为1+(N-1)×0.2,首层不使用电梯的用户不用摊分。①基本电量=电梯电量/一段户数*1+二段户数*1.2+……+N段户数*[1+(n-1)*0.2](1段)(2段)(3段)(N段)②各段用户摊分电量=基本电量×[1+(n-1)×0.2]×入住率③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部分电梯电量-用户分摊电梯电量和④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将②、③两部分电量电费统交电力部门。4、梯灯分摊按有安装梯灯的楼层用户数,平均分摊梯灯电量。梯灯分摊电量=梯灯电量/已安装梯灯楼层用户数附:关于一户一表住宅用电损耗电量摊分问题的补充函(穗价函[2000]119号)广州电力工业局:我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一户一表住宅用电损耗电量摊分问题的复函》(穗价[2000]108号)文中关于取消一户一表住宅用电损耗电量摊分的执行时间,考虑到抄表周期及计算机程序更改调试需要一定的时间,现更改为从今年7月1日起按抄见电量执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文标题:转发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收费和住宅公共用电摊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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